海基会对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之基本态度
- 更新日期:109-07-28
一、两岸签署「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是马总统竞选时的政见,也是政府的政策方向,全案系由陆委
会、经济部等相关部门主导研议政策并规划协商方案。
二、政府大陆政策的形成,系由国安会承总统指示,与行政院及所属部会共同参与,由陆委会统合协
调审议后,交由各部会执行;其中,涉及两岸协商的议题,需经陆委会授权后,本会始能与大陆
海协会进行协商。有关「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一案,目前主管机关经济部刻正根据我国产业政
策发展需要,会同陆委会积极研议中,尚未形成具体的协商策略与方案,更未授权本会展开协
商。从而,在陆委会尚未授权前,本会并不知悉协商方案内容,纵或授权与对岸展开协商,最终
签署协议的名称及实质内容,也要两岸双方同意才能定案。
三、未来一旦政策形成,经陆委会正式授权,也是由陆委会、经济部及其他相关部会官员与本会组成
专业谈判队伍,由本会副秘书长或处长层级组团与大陆方面进行事务性协商,海基会的角色,主
要是联系安排工作,为两岸相关部门搭起协商平台,至于实质协商内容,则由政府相关部会官员
与大陆对口部门的官员面对面直接商谈。
四、有关「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具体内涵、名称、架构及协商时机等,在政府政策形成前,均会
广征民意,倾听各界多元声音,并根据「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原则,进行专业的政策效益
与产业影响的评估与研究,更会主动与朝野、产业界及各界人士进行沟通。
五、自去年两岸两会恢复制度性协商以来,所有协商的形式与议题一定是在对等、尊严的前提下进
行,两次江陈会谈所签署的六项协议均对台湾有利,也获得绝大多数台湾人民与国际社会的肯
定,绝无出卖主权及矮化国格的情事。
六、本会江董事长对于「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所发表的意见,纯粹基于个人多年从事经济发展及涉
外事务的经验之谈,而且系衡酌台湾面对未来区域经济整合后产业竞争力所提之忠告,无关两岸
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