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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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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举行第三次协商获得重要进展

  • 更新日期:109-07-27

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

99年第044号新闻稿

时间:99年6月13日

联络电话:海基会总机02-27187373转综合处梁小姐603、郭小姐615

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今天(6月13日)就「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经济协议」)举行第三次正式协商,我方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局长黄志鹏担任团长,大陆方面则由海协会理事、「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唐炜带队,参与协商成员包括两会及双方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双方就「两岸经济协议」文本及其5项附件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实质进展。
  本次协商,双方就「两岸经济协议」文本基本达成共识,协议文本由序言、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及其他等五章共十六条组成,其内容涵盖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
  ─贸易与投资:针对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订定双方进一步协商的原则与项目。
  ─经济合作:明定后续合作事项包括智慧财产权保护、金融合作、贸易便捷化及产业合作等。
  ─早期收获计划:包括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相关条款;实施早期收获之产品及服务业别清单,将由双方进一步确认后,纳为本协议的附件。
  ─其他:主要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安排、生效(双方各自完成程序后,依议定之方式进行通知及生效)、终止(明定协议终止之程序及相关问题)等条款。
  双方表示,将遵循平等互利、循序渐进的原则,考量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取消彼此间的贸易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透过签署「两岸经济协议」,加强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为使两岸民众尽速感受到「两岸经济协议」的利益,双方在充分照顾彼此关切的基础上,就「两岸经济协议」中的早期收获计划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重要共识,即在协议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开始对部分产品实行关税减让,并在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早期收获计划涉及的产品在项目数、金额、比例上均达到相当的规模;涉及的服务业别开放,也已充分考量彼此的需要。双方同意,在「两岸经济协议」生效后,尽速展开后续货品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议的商谈。
  此外,双方就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双方防卫措施等协议附件内容进行磋商,并基本达成共识。
  双方认为,「两岸经济协议」的签署,将为两岸经贸合作搭建制度化的平台,并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对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扩大双方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双方表示,将加速「两岸经济协议」的协商工作进程,以争取在第五次「江陈会谈」时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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