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国人注意办理各项户籍登记之法定期限,避免受罚
- 更新日期:109-11-09
请国人注意各项户籍登记之法定申办期间,避免逾期受罚!
法令依据:
依户籍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户籍登记之申请应于事件发生或确定后30日内为之,但出生登记至迟应于60日内为之。同法第7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于法定期间为户籍登记之申请者,处新台币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仍不为申请者,处新台币900元罚锾。
户籍登记之法定申办期间:
一、如需办理相关户籍登记事项,请于文件经海基会验证后30日内,向户政事务所申办。
二、但所附证明文件,若为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须再经台湾地方法院裁定认可确定。如在大陆地区裁判离婚,须于经台湾地方法院裁定认可确定后30日内,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三、收养大陆地区人民、终止与大陆地区未成年养子女之收养关系,须于经台湾地方法院裁定认可确定后30日内,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四、结婚须于通过内政部移民署面谈后30日内,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五、请于法定申办期间申请户籍登记,以免逾期受处罚锾。如有疑义,请洽户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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