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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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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边境及检疫松绑 终止外来人口自动延期停留

  • 更新日期:111-10-28

发布日期: ​​​​​​​ 发布单位:移民署入出国事务组‧停留科


配合我国松绑边境及检疫措施,内政部移民署宣布,针对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国(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的外国人、中港澳人士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于111年10月5日自动延长其在台停留期限30日后,将不再予以自动延期,并宽限至111年11月30日前离境。
移民署说明,过去2年多来针对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国(境)的合法外来人口,逐月予以自动延长停留期限30日,共计协助42万余人次在疫情严峻期间得以安心在台生活,不因边境严管无法再入国(境)而影响亲人团聚及工作推动,并减少再入国(境)的检疫负担及国际人流移动而引起的感染风险,且当事人不须前往移民署服务站申请延期,贴心便民又兼顾防疫需求;考量国际间已逐渐恢复正常运作,我国边境亦稳健逐步开放,故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的防疫政策,停止自动延长停留期限措施。
移民署表示,未来不再给予自动延长停留期限,请当事人于届期前离境,但为了让外来人口安排离境规划及行程,将给予一段宽限期,自动延长停留期限措施适用对象的停留期限于111年11月30日前到期者,请于111年11月30日前离境;停留期限于111年12月1日(含)后者,请于自动延期后的合法停留期限届满日前离境;另提醒外来人口,若不确定停留期限,可于出境前先至移民署各直辖市、县(市)服务站确认。
移民署进一步表示,外来人口如有因疾病或怀胎,出国有生命危险之虞、遭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等情况时,可以检附相关佐证资料向移民署各直辖市、县(市)服务站申请延长在台停留期间。



【问答集】
Q1:我是自动延期措施的适用对象,何时要离境?
A1:配合我国边境检疫松绑,针对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国(境),且尚合法在台停留之外国人、中港澳人士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其在台停留期限于111年(以下同)10月5日实施结束后,即不再办理,但是考量自动延长停留期限措施适用对象之停留期限自11月4日起陆续届期,为了让外来人口预作离境规划及行程安排,在11月30日前离境者均不视为逾期停留,请相关外来人口于届期前离境。详细说明如下:
一、停留期限于11月30日前者:11月30日前离境均不视为逾期停留;如12月1日(含)后始离境,逾期天数之计算,自经自动延期后合法停留期限届满日之翌日起算。
二、停留期限于12月1日(含)后者:须于经自动延期后合法停留期限届满日前离境;如逾停留期限届满日始离境,逾期天数之计算,自经自动延期后合法停留期限届满日之翌日起算。
Q2:怎么知道我的停留期限?离境前有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A2:建议民众离境前可携带护照/入出境许可证至本署各直辖市、县(市)服务站,本署届时将在护照/入出境许可证上盖停留期限章戳;或可以提前至机场办理离境手续,以利本署机场查验人员查证停留期限。
Q3:我会不会因为没有可以证明已经办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于在机场出境时被认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罚?
A3:经本署机场查验人员查证后,如您为自动延期措施的适用对象,仍于合法停留期间者,就不会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罚的问题。
Q4: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不可以延长在台停留期间?
A4:停留期限届满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本署各直辖市、县(市)服务站申请延长在台停留期间:
一、怀胎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怀胎等,出国有生命危险之虞。
三、外国人、港澳居民及无户籍国民,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配偶、二亲等内之血亲、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台湾地区患重病或受重伤住院或死亡等。
四、遭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
资讯来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8/323779/cp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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