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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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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居留原因消失,如其身分为外国人兼具我国国民或与我国有一定联结者,得申请延长离台期限之权宜措施」自111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为终止实施之缓冲期间,并于111年11月30日终止

  • 更新日期:111-10-28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移民事务组‧居二科

本署于109年3月为因应各国于疫情期间,皆采取边境严管及飞航限制,爰针对外来人口居留原因消失,因航班限制致无法如期离境者,实施可向本署申请延长30日离台期限之权宜措施,且无延长次数之限制。由于各国多已松绑边境管制,前开措施已于111年(以下同)5月30日终止,但基于防疫及人道考量,与我国有一定联结之外来人口,例如兼具我国及外国双籍者、无户籍国民或外国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经注记之同性伴侣为有户籍国民或经许可居留之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外国人,无须检附停航证明,且无申办次数之限制,得持续申请延长30日离台期限。

由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业于9月29日开放外国人均得以免签证入国,中港澳人士则放宽探亲、奔丧及部分商务活动事由可申请入境;另自10月13日起,将调整入境检疫措施为7天自主防疫,以及非免签证适用国家得依观光及一般社会访问事由申请入国,与我国有一定联结之外来人口权宜措施应无继续实施之必要,爰定于11月1日至11月29日为缓冲期间,并于11月30日终止实施,作法如下:
(一)10月31日以前申请者:仍核予延长30日离台期限,例如于10月23日申请,延长离台期限至11月22日。
(二)11月1日至11月29日申请者:均延长离台期限至11月30日,例如于11月10日申请,延长离台期限至11月30日。
(三)11月30日以后:不再受理外来人口申请延长离台期限。


资讯连结: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445/211420/229781/211422/323802/cp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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