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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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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成效―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陆委会副主委施惠芬 率「司法考察参访团」赴北京参访

海基会活动报导


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

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成效

―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陆委会副主委施惠芬

 率「司法考察参访团」赴北京参访


文/海基会法律处



海基会与海协会签署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已逾5年,为落实协议之执行成效,海基会曾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筹组「司法考察参访团」赴大陆参访,今(2014)年循例组团赴访,由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陆委会副主委施惠芬担任团长,成员包括司法院、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法务部、陆委会、海巡署、移民署、调查局、刑事警察局及海基会人员计19人,于今年9月18日至23日赴北京参访。


与大陆海协会、国台办会晤交流


参访团9月18日中午抵达北京,当日下午即会晤海协会、国台办,并由海协会李亚飞副会长接待。海基会施副董事长致词时表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迄今已逾5年,无论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或司法互助方面均有良好的成效。我方法务部及各司法机关目前已建置逮捕、羁押、服刑等各阶段通报机制,希望陆方在本协议之基础上,加速通报我方之时效,使民众对于本协议在保障民众人身安全权益部分确实有感。


施副董事长并希望陆方重视对于在陆服刑国人之权益,例如:家属探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能基于人道精神及奖励自新,优予考量。此外,目前陆方仅在广东东莞有台籍受刑人假释之个案,亦希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到其他地区。


协议之执行与签署同等重要


9月19日上午,参访团拜会大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胡可明副主任接待。首先由国务院法制办介绍其历史沿革及主要职能,次由我方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简介我方消费者保护法制,强调民众自身对于权益之认知系消费者保护法制最应推广与重视的;我方更进一步向陆方说明,两岸各项协议应具体落实为法律,例如为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11条有关「罪犯接返」之规定,我方于去年3月23日公布移交受刑人法,使此项协议之工作项目有明确法令依据而可据以执行。施副董事长并强调,两岸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应持续检视检讨,今年2月,海基会与海协会在湖南长沙举办第二次两岸协议成效与检讨会议,即系由各协议之双方主管机关相互检视执行状况并提出各自关心的问题,共商解决方案,体现协议之执行与签署同等重要。


建立两岸消费者保护业务之联系管道 

进一步保障两岸民众消费者权益


9月19日下午,参访团参访中国消费者协会,由该协会常宇秘书长接待。双方对于消费者保护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之分工、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重点及我方相关法制、两岸消费争议申诉案件之处理等,广泛交换意见;之后,参访团拜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该局马正其副局长接待。双方对于对网购业者及网路平台业者之管理、跨境消费争议之处理、大陆消费者协会在消保工作扮演之角色与功能及对消费争议申诉案件之处理等,进行意见交流。


透过这两场次的交流座谈,我方消费者保护业务主管机关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与陆方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充分了解对方业务,相互交换工作心得,为双方进一步合作奠定良好基础;且经由与大陆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交流,亦使我方对于陆方民间消费者保护团体之运作有更深入的了解。


拜会大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司法机关


9月20日上午,参访团拜会大陆公安部,由该部陈智敏副部长接待。双方对于遣返重大刑事、经济或贪渎罪犯已有共识,并会持续办理;双方亦同意将网路电信诈欺、跨境毒品查缉、危害食品及药品安全及人口贩运案件等,列为未来一年重点打击犯罪工作要项;并认知未来跨境犯罪问题会不断扩大,双方应基于共同打击犯罪之理念,持续积极合作。


9月22日上午,参访团拜会大陆最高人民法院,由该院沈德咏副院长接待。双方就推动罪赃返还、持续加强文书送达及调查取证之效率等,广泛交换意见。同日上午,参访团接续拜会大陆司法部,由该部张彦珍副部长接待,双方就推动台籍受刑人接返回台服刑、落实台籍受刑人相关权益保障等进行讨论,陆方并表示近期将启动另一批台籍受刑人接返回台服刑之程序,另说明相当重视台籍受刑人之权益;同日下午,参访团拜会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柯汉民副检察长接待。双方就持续强化两岸检察机关交流,尤其在公诉实务、肃贪等专业项目,相互安排检察官互访研习等交换意见。


司法考察参访团成果丰硕


参访团在北京6天行程中,密集拜会大陆司法主管部门,并举行工作座谈,双方共同检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情形,并同意将网路电信诈欺、跨境毒品查缉、危害食品及药品安全及人口贩运等列为明年工作要项,参访成果丰硕。


此行不仅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负责人员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促进两岸执法机关的相互了解;也促成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与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交流联系。两岸消费者保护相关官方或民间团体人员之持续交流,对于未来两岸民众消费者权益之保障,必有更多的启发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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