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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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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地区酒驾的法律责任

台湾财经法律顾问专栏


在大陆地区酒驾的法律责任


文/蔡世明



Q1:在大陆地区酒驾是否为犯罪?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有些台商朋友因为生意场合的需要,难免会有些应酬,喝酒在所难免,但千万不要酒后或醉酒驾车,这种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在2011年5月1日即《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对于酒驾肇事的行为如何处罚,曾有过一段时间的争议,一般是以大陆《刑法》第114及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加以追诉,但也引起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讨论。后来透过立法手段增加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依据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80(含)毫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按照《意见》第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是醉酒驾车的规定,虽然未达到醉酒程度,仍属酒后驾车时,则另依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人民币(以下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不管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都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台商朋友不可不慎。



Q2:大陆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的过程中,可能采取的手段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的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要求呼气酒精测试、抽血、扣留驾驶证、扣车、约束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其依据是大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谨节录上述指导意见部分内容供台商参考: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     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     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影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     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     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10. 规范强制措施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Q3:何谓行政拘留?台商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欲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应如何应对?

 

其实依据大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有三种: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一般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刑事拘留」,而行政拘留是对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一种处罚,依据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同法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又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人民币(以下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再者,台商在大陆地区因酒后驾车时有发生,而酒后与他人产生纠纷甚至动手殴打对方,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情形也常常遇到,遇到此类情形,台商可以考虑以下二种对策:


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换言之,就是采用和解了事);(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此外,同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即和解后,取得被害人原谅,公安机关可以不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换言之,好汉不吃眼前亏,一旦公安机关介入纠纷,先与对方达成和解,再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有时就能化解一场牢狱之灾。


二、当然如果对方和解时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台商认为对方有敲竹杠的嫌疑无法接受和解,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但这个方法的最终决定权在公安机关,不在台商自身,此点台商必须了解。


(本文作者为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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