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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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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陆融资管道解析

经贸讲座


台商大陆融资管道解析


文/李仁祥



前言


在大陆投资的台商普遍感觉在大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随著台资银行陆续开放到大陆设点,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部份的纾解,但因大陆太大,台资银行也不可能在大陆广设据点,充分满足大陆台商的需求,再者就算大陆台商投资地区附近有台资银行设点,也必须符合两岸的银行相关法规,才能对企业放款。所以本文将介绍台商在大陆向金融机构借钱的方法有哪些?这些方法有那些法令的限制及注意事项?此外本文也将介绍如何利用大陆几个特殊区域的金融开放政策,将境外便宜的人民币资金合法汇入大陆,以降低大陆融资的成本。


大陆台商常见借款方式与问题解析


台资银行在大陆的布局,目前以设立分行(即总行在台湾的非独立法人)为主,成立子行(即成立总行在大陆的独立法人)为辅,但因分行的业务范围受限,所以将来会逐渐将现有的分行投资方式改成子行模式。大陆对外资银行的子行与分行的业务范围差异如表一。


由表一可知,目前已在大陆设分行的台资银行,不可承作一般大陆人士的小额存款,但台湾人的小额存款不受限制,但不能发行金融卡,也不能有现金及发售理财产品业务,所以不利于发展消金业务。从事企金业务较不受影响,但受限于吸收存款不易,及大陆人民银所行对放款利率的价格指导,所以台商能取得贷款的利率与国外比仍然偏高,当然这对大陆境内设点的银行是好消息。

台商在大陆与银行洽谈借款时,应注意大陆的银行授信作业需受到大陆银监会公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范,此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台商洽谈贷款时经常会误解的部分规定,提出说明。


(一) 贷用一致原则及协议承诺原则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专案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企业要知道银行给的额度,常会要求企业要有相应的资本金到位,所以承诺的增资或资本金到位期限一定要遵守,否则就算有了额度也不能拨款。有的企业以为今年开始大陆的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的要求,就可以设公司的时候画大饼跨大公司的资本额,结果反而对贷款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二) 实贷实付原则


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帐户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单笔金额超过专案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除非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才可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三) 贷放分控原则


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拨款,银行要实施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所以有时企业会抱怨都跟银行的某某人都讲好了,最后又说不行,那是因为贷款作业也要分级审核造成的。


(四) 罚则约束原则


指贷款人(银行)的贷款流程如果有缺陷的、岗位责任未落实等情形,主管机关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另外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取消高管资格、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所以正规的银行目前对放款作业都会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办理。


大陆台商在大陆贷款时经常会面临要提供担保品的问题,大陆常见的担保品注意事项如表二。


大陆银行各种常见特殊贷款模式


表三所述各种贷款模式,受到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放宽影响,操作的空间更大了。以下将其中最重点的规定,提出分析。


(一)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通常是境内银行)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通常是境外银行)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即没有发生担保履约前不须作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资料介面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资料(此为银行的内保外贷登记)。银行的内保外贷登记,外汇局不作实质审核。在此之前的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对外担保额度,自2014年6月1日起,即取消了占用的对外担保额度的规定,如此有利于台资银行大陆分行承作此业务的空间。


但境外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也不可用于购买境外标的公司其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股权)。所以银行不能接受企业以内保外贷向国外借到便宜的资金后明目张胆的将资金汇给大陆关系企业使用,但如以贸易货款方式支付放款银行将不易查核(如以预收货款方式提早收钱,要注意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限制)。


(二) 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通常为境外银行或母公司)、债务人和债权人(通常即为境内银行)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的境内贷款由债权人集中报送数据定期登记。且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亦即外保内贷不再占用企业外债额度,一直到企业发生坏帐而境外机构须履行担保义务时才改由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原规定由境内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若未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则不占用原有外债额度(投注差),若超过部分已无外债额度可用,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罚(即罚超限部分的30%以下)。


(三) 跨境物权担保的办理手续


跨境物权担保是指在境内外因提供担保(通常是因为有借款主债权)时要求用物权(如不动产、股权、机器设备等)作为实质担保的行为,在过去大陆对于跨境抵押的办理手续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因为外汇局的态度暧昧,造成金融机构态度保守,现在外汇局明确表态,例如内保外贷及跨境直接贷款业务在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需征提物权担保的,除了办理担保/借款合同登记外,不需在外汇局另外办理其他手续(但应在登记证明中简要记录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企业可直接办理设定或质押手续。


大陆的不动产设定在房产交易中心处理,股权及机器设备在工商局办理质权登记。


此外台商除了与银行往来,也可考虑与大陆的租赁公司就设备租赁与应收帐款融资进行融资往来。


台湾金融业以银行或金控公司间接投资之融资租赁公司,累计已有永丰金、第一金、台新金、开发金、新光金、富邦金、国票金、华南金、中信金、中华开发金控等;非金控的银行业也有台湾工银、台中银行、上海商银、阳信银行等18家,其中16家已开业。非金融业之台湾融资租赁业在大陆投资则有中租迪和转投资之仲利国际租赁、裕融集团转投资之苏州格上租车、和润企业转投资之和运国际租赁等3家。


如何利用人民币跨境借贷政策引进海外便宜资金


大陆随著人民币国际化的脚步日渐加快后,企业除了可以用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部分地区也试点开放人民币跨境双向借贷业务,以大陆台商解决融资难的角度来看,将借款的舞台合法延伸到海外是必要的思考(因为海外资金成本更便宜)。以台湾的银行观点,如果能不用到大陆设点(因为大陆实在太大了),就可做到大陆台商的放款生意,那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大陆少数地区已开放境内企业向境外(包含银行或企业)借人民币,加上更早以前对所有外资企业开放的外币借贷业务(需使用外债额度)。下表综合比较各地区的人民币跨境借贷政策的主要内容,企业可选择最适合自己大陆据点的地区,将海外的便宜资金引入大陆企业,解决融资难或融资贵的问题。


笔者比较表四所述各开放地区的开放条件,认为对台商最实用的当属昆山的政策。昆山的政策是依据2013年8月12日,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发布的昆银发〔2013〕34号文(以下简称34号文)确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案。截至2014年5月20日,昆山试验区内已有195家台资企业开设人民币双向借款帐户,双向借款规模已达人民币80亿元。


昆山34号文是大陆目前唯一针对台商开放的跨境人民币借贷政策,台资企业集团有成员企业在昆山的,昆山区内企业可以向台湾企业、台湾企业(或个人)转投资的第三方境外公司借人民币;如果区内企业有多余资金(人民币)也可以借给台湾企业。以上区内企业与台湾公司之间借入、借出人民币称为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业务。


上述各地对于境外借入人民币的使用都有类似的规定,即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等。

大陆所谓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昆山34号文限制的委托贷款,不包括台企集团内成员的拨款(但限于昆山区内企业间)。


大陆台商如要享受昆山34号文的优惠政策,只要在昆山拥有至少一家独立的公司即可。最简单的就是在昆山设立一家有台资股东身分的贸易公司,透过这家设在昆山的贸易公司就可以从台湾公司借入相当于该集团内部大陆境内关系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之和计算的人民币资金,且此借款不占用企业原来的外债额度。用此方法可以以低于境内利率向台湾公司或海外的银行融资,然后将此便宜的资金透过贸易的方式将资金腾挪给在大陆的其他企业使用或用于投资,以节省融资费用或赚取利差。


 (本文作者为昆山汉邦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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