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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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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继承遗产应注意事项

  • 更新日期:109-09-06

台商财经法律顾问专栏


在大陆继承遗产应注意事项


文/姜志俊



随著政府开放国人赴大陆探亲、经商、旅游,两岸经贸、文化交流不断发展,两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其间因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事件层出不穷,引发后续继承事件不断发生,如何有效、快速办理死者(被继承人)善后的继承事宜,乃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实值各界共同重视。


Q1:大陆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为何?

 

A:大陆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死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与我国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子女及代位继承的孙子女),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姊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不同,应予注意。此外,依照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国人如果经常居住在大陆地区,或者在大陆购有不动产,如果在大陆发生死亡情事,其法定继承就要适用大陆的法律。


Q2:被继承人可以遗嘱来分配他/她的遗产吗?

 

A:除了法定继承外,被继承人可以用遗嘱来分配他/她的遗产,而且其继承顺序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不过,依照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第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因此,国人如果经常居住在大陆地区,或者在大陆地区作成遗嘱的,其遗嘱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均要符合大陆继承法的规定,即,第一,被继承人是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设立遗嘱的;第二,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胁迫、被欺骗等情形;第三,遗嘱必须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产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第四,遗嘱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笔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其中代笔遗嘱需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签字证明;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处分方式,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当事人应当撤销口头遗嘱或以其它遗嘱形式代替。我国民法第1187条也规定了遗嘱继承,但是有所限制,换言之,遗嘱人仅「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所谓特留分,我国民法第1223条规定,配偶及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之二分之一,第三、四顺序继承人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的三分之一,而且要从应继财产中扣除债务额,再来算定特留分。


 

Q3:国人要去继承大陆遗产,应先准备哪些文件?

 

A:一、需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公(认)证之文书,有被继承人之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子女之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与配偶之婚姻关系证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之亲属关系证明(或其父母之死亡证明);其他银行或房产管理机关特别要求具备之台湾公、私文书(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部分继承人抛弃继承之声明书、继承人有部分无法亲自至大陆办理,须委托其他继承人、大陆人民或律师办理时,该委托书等文件)。二、不须经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公(认)证之文书,有大陆房地产的房产证及国土证原件、大陆银行存折等,还有继承人之身份证明(如身分证、护照、台胞证等)。


Q4:办理大陆遗产继承之程序,有何注意事项?

 

A:前往大陆办理继承前,务必先向大陆各该主管机关洽询所须具备之文件,持该文件向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认)证,并于约二周至一个(视大陆城市远近、交通便捷与否及投邮的种类而有不同)后,持公(认)证书正本向各该使用地区之省(市、自治区)公证(员)协会申请验证后,提交大陆相关主管机关。如要继承房地产,其主管机关一般为该房产所在地之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等,可先上网或以国际查号台「100」查得其电话。至于如系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亦须先向该银行、证券商等单位洽询所需具备文件,各银行所要求之文件可能有所差异,故请先行了解后再赴大陆办理,以免往返劳累。


 

Q5:如何透过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帮忙查到死者在大陆的房地产及银行存款?

 

A:亲人移居大陆或在大陆经商,如有购买房地产,或在银行开户存款,在台湾人有时只知房屋门牌号码,或仅知开户银行而不知帐号,因而焦虑不知所措。依照两岸签订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司法机构在民事或刑事领域内,可以互相提供调查取证的司法互助,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因此,如果继承事件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即可透过此种管道,得知被继承人在大陆的房地产资料及银行存款资料。笔者代理台湾继承人间的遗产分配诉讼,因被继承人在大陆遗有房屋及银行存款,继承人长子坚不提出相关财产资料,继承人弟、妹即透过两岸司法互助方式,声请法院透过联络窗口法务部(国际及两岸法律司)向大陆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而获得大陆房屋仍为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至于银行存款,因为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中国银行福州分行)错误,故再以正确信息(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继续请求法院调查中,惟须提供被继承人正确的我国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台胞证),始可有效、快速、正确查到相关遗产信息。


 

Q6:未婚母子常住北京,生父不详,某日因车祸意外双亡,在北京留有房屋及银行存款,在台兄弟姊妹及80高龄老父均不知其详情,欲查询渠等遗产频遭拒绝,究应如何办理?

 

A:依大陆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未婚母之老父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因此该老父可以法定继承人身分,备妥死亡证明、父女亲属关系证明之公证书,经北京市公证协会之文书验证后,持向北京市房管局查询其女之房产信息,并向北京市银行查询其女存款信息,然后申办遗产继承登记。如果老父身体不适奔波,则可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其成年子女代为办理上述查询及遗产继承事宜。


此外,案中非婚生子,因其生父不详,无法查知,而母同时罹难,且其未结婚而无配偶、子女,故其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由其在台祖父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茍其名下遗有房产或存款,则该祖父亦得以法定继承人身分,自行或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相关遗产查询及继承事宜。


Q7:遗赠给大陆小三的财产,能要回来吗?

 

A:台商在大陆经商,与台湾配偶、子女分隔两地,因而养小三、包二奶之事,时有所闻。两人相处,日久生情,甚而生子,甚至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二奶,造成身亡后之遗产争夺大战。


依照大陆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因此,自遗嘱生效时,遗赠也就生效。但是,大陆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一方无视夫妻的忠诚义务而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不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若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的遗嘱,将本应属于合法继承人的财产赠与给小三或二奶,纵然该份遗嘱具有合法的形式,但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大陆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规定,该份遗嘱是无效的。因此,在台继承人可以委托大陆律师,对大陆小三或二奶提起确认遗嘱无效之诉,透过法律程序把遗产要回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


Q8:继承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A:大陆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沉睡的警告与惩罚,如果继承人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利被其他继承人侵害,就要在2年以内采取法律行动,以争取自己的继承权利;如果从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超过2年,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了。有时候,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是过了很多年后才知道,显然超过了2年,只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20年内知道的,都可以在20年内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争取自己应有的继承权利。


大陆继承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与大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且没有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相当不利,因此,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特别于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施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展,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本文作者为翰笙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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