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人民在大陆地区就业应注意事项
- 更新日期:109-09-06
台商财经法律顾问专栏
我方人民在大陆地区就业应注意事项
文/蔡世明
随著大陆经济快速发展,我方人民到大陆地区就业的人数及询问如何办理就业手续者持续增加,因此,想借此将如何在大陆办理就业证、是否需要缴纳社保费参加大陆地区的社会保险,以及大陆《劳动合同法》对台籍就业人士之保障是否足够等相关问题以Q&A的形式提出说明,以供读者参考。
Q1:大陆地区就业除了持「台胞证」入境外,还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应如何办理?
A:
一、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第26号令)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笔者注:本规定公布时,台湾居民在大陆地区还无法从事个体经营,但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方人民也可在全大陆地区从事个体经营,所以,理论上也受到本条规范。);
(三)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西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所列举的情况,就应该办理就业证。
二、台湾人士申办就业证需具备的条件:
1. 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 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
3.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定或由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4. 如果是在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5. 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一般我们简称的台胞证);
6. 从事大陆政府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书;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要携带的材料:
1. 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2份;
2. 经年检有效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批准证书(均为影本);
3. 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列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4. 从事大陆政府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 用人单位的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定或由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影本);
6. 在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影本);
7.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影本);
8. 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影本);
9. 近期2寸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10. 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式和期限:
1. 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就业证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 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 用人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行政许可。
特别说明,以上办理的事项主管机关是不收费的。
Q2:我方人民办理就业证进入大陆地区工作后,是否需要参加大陆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
A:
我方人民在台湾都会加入全民健保,在大陆地区如果有较大的疾病还是会希望回到台湾治疗,所以,加入大陆地区社会保险,能够享受的福利有限,却需要缴纳薪资比例相当大的社保费用,且公司同样需支付一定比例的社保费用,从某种角度会造成台湾人士就业障碍,所以,台湾人士加入社保的意愿不强。但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2款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2款规定: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似乎已经从法规上加以明确,事实上,经过几年时间,许多地方政府和台湾人士还在观望,原因之一就是当初大陆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时,其中有港澳台人士参照适用的规定,但最终法规上没有这一条规定,所以,创造出模糊空间。但有些地方政府已经紧跟大陆政府的脚步,如苏州市就以苏人保规【2012】1号《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第4条:「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大陆政府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大陆政府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将其明确化,因此在苏州市就业的台湾人士就必须依规定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用。
Q3:在大陆地区就业,《劳动合同法》对台籍就业人士保障不足,不可不知。
A:
依据前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大陆政府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所以,台湾人士办理完就业手续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是依据大陆地区的规定处理。现在大陆企业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势必要引进高端人才,所以有不少台湾人士就是被认定为高端人才引进,但目前大陆地区的《劳动合同法》对高端人才的保障上稍有不足之处。以下就以近日本人亲自处理的一起台湾人士劳动纠纷为例提供读者作为参考。
某跨国企业在上海所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台籍高管就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虽然该用人单位也承认解除劳动合同不当,但因为该台籍高管的月薪高达10万人民币,用人单位仅愿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换言之,以上海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约4,000多元人民币,该台籍高管最多领取不到15,000元的月经济补偿,与其每月近10万月薪有天差地别,造成用人单位违法却没有受到法律惩罚,反而受益的奇怪现象。
最后,劳动仲裁部门透过协调方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仲裁部门说服用人单位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换言之,如果台籍高管要求回公司上班,依法用人单位是无法拒绝的,而且既然劳动合同的解除被认定违法,则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继续存在,如果高管要求补发未上班期间的工资,那用人单位是必须补发争议期间的工资,而不是单纯经济补偿问题,最终才对用人单位产生压力而愿意和解解决争议,但不是所有的劳动仲裁机构都是持同样心态,有些仲裁员就认为高管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缺存在,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将高管的职缺补充,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则高管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则只能依据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经济补偿,这点台湾人士来大陆地区就业,不可不知。
(本文作者为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