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 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之介绍
- 更新日期:109-09-06
专题报导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 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之介绍
文/陆委会法政处
壹、前言
自97年6月,两岸恢复制度化协商以来,已签署21项协议,涵盖经贸、金融、交通、社会、卫生及司法互助各层面。两岸制度化协商为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奠定重要基础,各项协议内容亦与民众权益福祉息息相关。历次两岸协商以来,在协议签署前后,行政部门均向国会及社会大众进行说明,并进行严谨的国家安全评估。而在协议签署后,所有两岸协议均依法送立法院审议或备查,国会可以充分监督,行政部门也尊重国会监督。
然考量社会大众对于两岸协议监督及国家安全的高度关注,为提升两岸协议推动过程之透明度,强化国会监督及公众参与,并确保国家安全,陆委会已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规范基础上,结合最近建置的「四阶段对外沟通咨询机制」与「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参考各界版本草案及立法院议事前例等,在符合我国宪法两岸关系定位、行政立法权力分立原则下,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于本年4月3日由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
贰、草案重点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共计25条,重点如下:
一、以两岸条例中既有的国会监督程序为基础
92年两岸条例修正时,已增订7个条文,纳入国会监督机制,以两岸协议是否涉及法律修正,区分为送审议或备查二种程序。行政院版草案系在此一基础上,强化并建构整体之两岸协议处理及监督法制。
二、分四阶段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进行沟通及咨询
草案明定行政机关在办理两岸制度化协商时,应分别依「协商议题形成阶段」、「协商议题业务沟通阶段」、「协议签署前阶段」、「协议签署后阶段」等四个阶段,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进行沟通以及咨询,以落实立法院及社会大众对两岸协商过程及协议内容之监督,并争取民众对两岸制度化协商之支持。
三、通过国安审查后才能继续协商并签署
草案建构两岸协商议题之国家安全评估标准流程,要求协议的主管机关应将协商议题及内容,先进行国家安全评估,提报行政院跨部会审查,之后再提报国家安全会议进行复审,确保两岸协议不会有危害国家安全之问题,才可以继续办理后续协商及协议签署事宜。
四、明定两岸协议审议及备查的相关程序
草案也参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意旨,以及立法院议事前例,纳入两岸协议在立法院审议或备查的相关程序,也与现行涉外条约及协定的处理流程一致。
五、明定协商原则、保密义务、利益回避
草案中也规定办理两岸协商的协商原则(对等、尊严、互惠、确保国家安全等),也规定参与协商的人员应负有的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回避义务。
参、关于外界意见之说明
一、立法院可于过程中充分参与,事后充分监督
关于外界表示「行政院版无实质监督」一事,行政院版草案已明定行政部门应分成四个阶段,向立法院院长、副院长、朝野党团、相关委员会、召集委员或委员等,充分进行沟通及咨询。在「协商议题形成阶段」应说明协商议题及初步协商规划;在「协商议题业务沟通阶段」应说明协商议题之重点及因应方向;在「协议签署前阶段」应说明协议重要内容及执行规划;在「协议签署后阶段」应说明协议文本内容、配套措施及执行方案等,并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进行专案报告。
草案也规定,立法院所提供的意见,应作为协商、签署及执行的重要参考。而于签署后,两岸协议即应依法送立法院「审议」或「备查」,立法院可充分进行监督,符合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但如果要求行政部门只能依据立法院决议协商,或者要由立法院派员参与协商,不仅窒碍难行,也可能逾越行政立法宪政分际,引发重大宪政争议。
二、「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就是严谨程序的「冲击影响评估机制」,也有产业的因应方案及补救措施
关于外界表示「行政院版欠缺冲击影响评估机制」一事,其实行政院版草案之「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就是严谨程序的「冲击影响评估机制」。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已纳入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参与,且审查项目涵盖全面,包括:国防军事、科技、两岸关系、外交及国际关系、经济、就业、社会、资讯等各个影响层面,政府各相关机关也必须提出影响评估报告,以供审查。须经审查、确认无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才可进行后续协商及签署;如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则应立即停止协商。过程严谨也具国家安全的高度。
经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审查后,行政部门应向国会说明影响评估及因应方案,并应举办公听会,向相关产业及社会大众说明影响评估及因应方案,在签署后也必提出协议配套措施及执行方案,其中也都包含产业的辅导补救措施,配套周延且过程透明。
三、资讯公开透明,公众可充分参与
为强化公众参与,以争取民众对两岸制度化协商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规定,行政部门须于四个阶段,主动办理各项说明会、座谈会、协调会或公听会等,强化与社会大众之沟通及咨询。而为落实沟通及咨询之意义,行政院版草案亦已规定获得之相关意见及资讯,应作为协议协商、签署及执行之参考。
另,为强化资讯公开透明,协议签署前政府会向社会说明协议重要内容、预期效益、影响及后续推动规划;协议签署后,政府会公布协议文本,说明文本内容、预期效益、配套措施及执行方案等。行政部门未来于两岸协议推动过程中,也将设置网路沟通平台,公开相关资讯,并广泛征询各界意见。另草案也规定于协议生效后,应以适当方法周知,并刊登政府公报。于协议生效后,应定期检讨协议执行情形,并将协议执行成效公开于网站,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并落实公众监督。
四、两岸协议均是在完成立法院相关程序后,才启动生效,尊重国会监督
关于外界表示「行政院版协议可自动生效」一事,依行政院版草案之规定,协议之内容如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应送立法院审议,须经议决通过后始生效力。
至于协议之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应送立法院备查,立法院可改审查方式进行,如三个月未完成审查,或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规定,再延长一次三个月,仍未完成审查者,视为已经审查。这主要是参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相关议事前例、及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29号解释之意旨,以避免两岸协议未涉及法律修正,却又长期悬而未决,影响人民权益。
两岸协议都必须完成立法院相关程序后,才启动生效,并非自动生效。相对于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第10条规定,协定系于「生效」后,才送立法院查照,两岸协议则是在完成立法院有关程序后,才换文生效,已更为严格慎重,也更尊重国会监督。
五、两岸协议一部分没通过,就等于全案否决,必须重启协商,这是国际谈判惯例
关于外界表示「行政院版仅能包裹表决」,惟行政院版草案并未排除立法院就协议部分内容决议修正或保留。但协议一部分没有通过,其效果跟全部不通过是一样的,结果都必须与对方重启协商,这是国际谈判惯例,也是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91号解释理由书揭示「立法机关仅有批准与否之权」的意旨。
因此,两岸协议并非不能修正或保留,但仅因少部分不同意而否决全案,是否会因小失大,须审慎衡量评估。而且,重启协商非我方单方面可决定,一定要双方同意,国际上重启协商也是极为少数之特例,实务上非常困难。
六、行政院版草案已含有维护人权之意义,且两岸协议也在个别议题中落实人权保障
行政院版草案第4条的协商原则已明定「两岸协议之协商应保障人民福祉与权益」,此项规定清楚表达政府在签订两岸协议时,应该要注意人权问题的立场。 如果协商涉及具体人权议题,政府向来也都积极争取。
实际上两岸协议已经在许多个别议题中具体落实人权保障,例如投保协议的限制人身自由通报、司法互助协议的受刑人接返等,都是以具体条文来落实人权保障。目前协商中的两岸两会互设办事机构,也包含人道探视的人权议题。
再者,经贸与人权也不必挂钩处理,例如 1993年上半年,柯林顿政府以最惠国待遇与人权议题挂勾的方式,有条件式地延长给予中国大陆的最惠国待遇,希望迫使中国大陆改善人权,但这项政策在隔年1994年就更弦易辙,柯林顿政府将最惠国待遇与人权问题分离开来,「挂钩」政策仅仅执行一年,改采其他促进人权措施。根据研究表示,美国当时除了考量经济利益之外,也认为透过脱钩处理的方式让双方关系缓和,也才能够在人权议题上对话,并促进中国大陆的人权进展。且大陆与其他国家(如纽西兰、新加坡、瑞士)签署之自由贸易协定,也没有人权条款。
肆、结语
为回应社会大众对两岸协议的监督要求,以及协商过程中的国安考量,政府期盼透过立法进一步将两岸协议处理及监督法制化,惟两岸协议处理及监督之法制化,应符合宪政体制,并兼顾民众知情权与协商谈判之需求,行政院版草案是在仔细研究历次签署协议的运作经验、议事前例、各界版本草案后,提出「合宪」、「务实」、「可行」的处理及监督法制。
依据行政院版草案,行政部门于四个阶段都会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沟通咨询,立法院可于过程中充分参与,事后充分监督,产业及社会大众也可以充分表达意见,并有严谨的冲击影响评估机制、产业因应方案与补救措施,将可使两岸协议协商更加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更加充分、国会监督更加落实、国家安全更有保障 ,期盼立法院可以尽速完成立法,更加完备两岸协议的监督法制,使两岸协议的协商签署,秉持国家需要、民意支持、国会监督之原则,为两岸和平、稳定、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