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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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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陆打民商事官司时 对管辖的法律须知

台商财经法律顾问专栏


台商在大陆打民商事官司时

对管辖的法律须知


文/李永然



到人民法院打民商事官司 必须注意法院的管辖


台商在中国大陆因民事或商事的争议,无法和解或调解,且双方未有「仲裁协议」时,则必须到人民院去打民事诉讼。


而打民事诉讼时,不得不注意「管辖」的规定;所谓「管辖」乃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只有先确定了管辖,由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民事案件才能落实到由某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注1)。对于管辖,台商一定要注意大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愿藉本文剖析大陆人民法院管辖的重要规定,借以提醒大陆台商注意。


认识管辖的种类


台商首先须注意管辖的种类,按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之分。就前述管辖,特别说明以下三种管辖:


一、法定管辖:乃指由法院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其又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现分述之如下:


(一) 级别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 地域管辖:其系以人民法院的辖区与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的管辖。


二、协议管辖:在台湾称之为「合意管辖」,乃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所约定的管辖。


三、专属管辖:乃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某一个或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同时也不容许当事人透过协议变更的管辖。


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其次,大陆台商须注意级别管辖,由于大陆实施「四级二审制」,故法院计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等四级。


大陆《民事诉讼法》于第17条~第20条也分别就各级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予以规定。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参见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1、在全中国大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参见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0条)。


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完善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理顺民商案件之「级别管辖」的秩序,乃于2008年3月31日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就以「北京市」为例,前述标准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


而「北京市中级法院」则管辖诉讼标的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至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台商在明瞭上述规定标准之后,还要明瞭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所规定的调整标准,此尚可分为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现分述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以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虽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管辖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微、江西、四川、陜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直辖市所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大陆台商如要打民事官司,于确定「级别管辖」时,自应参照前述规定,并应注意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方能符合大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由以上说明,可知中国大陆目前的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忽略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个案解决与统一法律规则之间的差异,不利于充分实现上下级法院应有的职能分工需求(注2);至于台湾采用三级三审制,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不会受理第一审案件,而最高法院又著重于「法律审」,与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为「事实审」者不同,显见两岸在级别管辖有极大差异。


哪些案件可以协议管辖?


再者,台商还要注意「协议管辖」;按大陆《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前述规定,可知协议管辖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第二审、再审程序的管辖,均以「第一审」为奠基;


二、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地域管辖;


三、能够适用协议管辖的案件受到「案由」的限制,目前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四、得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以大陆《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为限;


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注3)。


哪些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最后大陆台商一定要注意「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如上所述,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其当事人则不得协议管辖;目前大陆《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下述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综上所述,大陆台商在中国大陆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时,一定要注意管辖,主要应考量以下四点:


一、注意有无「仲裁协议」,如无「仲裁协议」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注意是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如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就必须依大陆《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向专属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就看双方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有约定,则必须向该协议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四、最后则要注意级别管辖。


台商打民事官司,切勿告错法院,如不想要发生告错法院的事,就一定要先弄清楚「管辖」的事,才不会走冤枉路!


(本文作者为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永然两岸事务中心创办人、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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