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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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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货品贸易协议之发展

  • 更新日期:109-09-06

专题报导


ECFA货品贸易协议之发展



文/刘大年



一、背景说明


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开启了两岸进一步深化经贸交流的契机,为具体落实ECFA协议,两岸成立了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合会),并成立货品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海关合作及产业合作等6个工作分组进行协商,以具体推动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


以海关合作来说,以建立两岸海关作业制度化的合作机制为目的,为贸易便捷化重要措施,两岸已于2012年8月签署海关合作协议;投资议题主要是落实投资保障和促进双边投资有关,2012年8月两岸亦签署投资保障协议,并对人身自由安全达成共识,此对在大陆投资的台商提供了保障;服务贸易主要以双边服务业市场开放为主,2013年6月两岸已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各自放宽了部分服务业的进入门槛;争端解决主要是解决ECFA及其后续协议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任何争端,目前两岸正就重要细节进行磋商,获得共识后亦将签署协议。另两个正在协商的工作分组为货品贸易及产业合作,其中货品贸易是以双边货品市场开放为主轴,至于产业合作则是以推动两岸产业合作为目标。虽6个工作分组皆有不同的定位与功能,但彼此间仍有密切的关系,共同扮演著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重要角色。


在上述工作分组中,货品贸易协议由于直接牵涉到双方货品调降关税,为一般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最核心的部分,本文拟就货品贸易协定之发展做一分析。


二、货品贸易协议之内容


根据ECFA架构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货品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 原产地规则;

(三) 海关程序;

(四) 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障碍(TBT)、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SPS);

(五)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一九九四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执行协定」、「补贴及平衡措施协定」、「防卫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品贸易的双方防卫措施。


所以由上述条文,可以得知共 包括5个部分,以下由台湾产品出口至大陆为例,进一步说明货品贸易协议之角色:


当台湾产品出口到大陆时,首先根据原产地规定来决定此产品之原产地,并课征关税。而在通关时,必须通过产品标准(主要是工业产品)及检疫(主要是农产品)才可放行。而上述产品通关之便利性,则以海关程序规定之。在产品通关后,也有可能面临其他非关税措施之规定,而会影响到产品之行销,此有赖未来加以规范。


另外为了避免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之影响,也订立所谓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及进口防卫等措施,主要是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有负面影响时,在符合若干要件下,可以提高关税或其他措施,以降低进口产品的冲击。

所以以上货品贸易协议内容可知,谈判的重点除了在关税调降下,其他措施主要是在产品出口过程相关之规定,此流程可参考图一。


以下则就上述之项目分别加以说明:


1.关税减让


首先在关税减让部分,属于提前自由化的早期收获只占货品之小部分,未来需就其他货品订定关税减让模式、调降时程以及筛选排除项目。


台湾与大陆进行货品贸易谈判标的为8位码海关税则,2012年台湾共有8,728项8位码产品,其中有268项(3.07%)为早期收获产品,2,633项(30.17%)属于零关税产品,其他5,287项(66.76%)则属于非零关税产品。所以谈判重点应是以非零关税产品为主。


但因为两岸的特殊情势,台湾目前针对大陆仍有特别的限制。依据大陆物品输入管理规定,在「中华民国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MW0」代号者,为「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列有「MP1」代号者,属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MW0及MP1(以下简称限制类)两者合计共有1,875项,占总项数比重的21.48%,其中为零关税者有368项(4.21%),非零关税有1507项(17.26%)。


大陆一向立场为因为限制类部分只针对大陆,低于WTO待遇,所以主张台湾应先解决此一问题,即所谓「正常化」或「制度化」问题,再来谈判其他产品的降税,而我方立场则主张此两部分可以分开处理。所以目前谈判重点应可以分为两层面,一是非零关税且非限制类项目,共有4,320项(49.50%),二是限制类项目,共有1,875项(21.47%)。


至于大陆则有8,194项8位码产品,开放给台湾的早收产品有608项(7.42%),另外有691项(8.43%)属于零关税,将零关税与早收产品扣除后,尚有6,895项(84.15%)需进行谈判。


进一步将产品分为农业品与工业品,台湾农业品有1,059项(占总项数的12.13%),其中限制类(MP1或MW0)的产品有400项(占总项数的4.58%)。在农产品的分布中,从量复合有128项(1.47%),其中有68项属于限制类产品。零关税有212项(2.43%),其中有23项属于限制类产品。关税介于0与5之间的产品有68项(0.78%),其中有6项属限制类产品。另外关税大于5的产品有651项(7.46%),其中有303项属限制类项目。而农产品合计只占台湾自大陆进口比重之1.06%。


大陆农业品也有类似情况,997项的农业品(占总项数的12.17%)自台湾进口值比重仅0.15%,显示台湾与大陆双方在农业品贸易比重相当低。而在大陆自台湾进口之997项农产品中,有高达783项产品关税大于5%。


在工业品方面,台湾计有7,669项(占总项数的87.87%),占台湾自大陆进口之98.94%,其中限制类(MP1或MW0)的产品有1,475项(占总项数的16.9%)。在工业产品中,其中从量复合有31项(0.36%),其中28项属于限制类。早收产品268项(3.07%),零关税有2,421项(27.74%),其中345项属于限制类。关税介于0与5之间则有1,596项(18.29%),其中200项属于限制类。关税大于5则有3,353项(38.42%),其中有902项属于限制类产品。


大陆则共有7,197项工业产品,占总项数87.83%,占自台湾进口值之比重高达99.85%。其中有5,332项关税高于5,702项(8.57%)关税介于0与5之间,零关税项目为574项(7.01%),另外有552项(6.74%)及37项(0.45%)分属早收项目及从量复合类。


根据以上之说明,可以得知大陆关税普遍高于台湾。以工业产品为例,台湾关税大于5%为3,353项,占台湾自大陆进口比重则为14.08%,而大陆关税大于5的项数则为5,332项,占了大陆自台湾进口之30.21%。换言之,未来台湾若能成功争取到降税,对于台湾对中国大陆出口助益较大。


其次台湾对大陆仍存有1,875项限制类的项目,其中农产品有400项,工业产品有1,475项。这些项目将是双方谈判的焦点。大陆一直主张台湾应先处理此类型产品。特别是限制类产品其中有23项农产品及345项工业产品,台湾已为零关税但却仍限制大陆之进口,未来将会面临开放的压力。


2.原产地规定


原产地的目的主要是界定产品的「身份」。因为未来ECFA的优惠只适用于台湾与大陆的产品,所以必需利用原产地规定防止其他国家产品搭便车;另外也应由促进两岸产业分工的角度,更积极制定原产地规定,以进一步扩大ECFA之贸易利益。


目前双方在架构协议中已针对早期收获产品制定了「适用于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未来其他产品之原产地原则,也会以此模式制定。


3.非关税措施


主要是产品标准及检疫原则。产品标准对于贸易影响很大,健全且透明的产业标准制度有助于促进贸易,但若是产业标准过于繁琐且不一致,反而会形成贸易障碍,未来透过ECFA调和中央与地方产业标准之落差,减少不必要之认验证程序与项目。并且针对新兴产品之标准合作,制订共通标准,才能进一步深化市场开放之效益。


除了上述产品标准之外,未来货贸协议也可以针对可以影响贸易之其他非关税措施,制定相关规定。


4.贸易救济措施


在市场开放面临国外产品的进口竞争,需有相关贸易救济措施(进口防卫、反倾销、反补贴),提供产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贸易规则的制度,主要目的并不是保护产业,而是提供产业一稳定的基础,公平的环境。大陆及台湾深受外国的反倾销等措施的不公平待遇,对此应有很深的体认。未来必需透过协商来确定贸易规则以确保两岸产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综合分析


根据以上之说明,可知货贸谈判涵盖范围广泛,未来两岸货品贸易谈判所需注意的要点可以归纳如下:


(一)对外谈判策略


1.     限制大陆进口产品的问题


台湾目前尚禁止或限制1875项产品由大陆进口,而且其中有368项对其他国家已为零关税。在两岸展开ECFA开始,大陆即一直要求必须先处理这些限制进口的项目,才能考虑进一步之自由化;不过在建构架构协定时,此问题并未加以处理。在进入货品贸易协易谈判阶段,台湾必须对此有所因应。


2.     以产业链的观点出发,并将关税调降与原产地合并考量


货品贸易谈判的项目甚多,除了由个别项目分析市场开放的策略,也应由产业的利益出发,由产业链的角度分析,利用产业内各项目间的差异性,寻求弹性调整的空间。


FTA谈判本质上属于「优势搭配劣势,强项掩护弱项」,如果单独采取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困难度较高且无法考虑台湾产业间优弱势互相支援交换的弹性。因此应综整考量产业的谈判策略,并运用产业间的交换相互支援,以争取较佳的谈判利益。


(二)对内因应措施


1.落实产业沟通


对于部分台湾竞争力较弱的产品,政府除争取不列入降税清单、研拟因应措施(对国内厂商的辅导计划,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外;更应重视沟通宣导。透过产业公协会的管道,让业者了解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性,并主动提供业者相关讯息,使业者可以提早因应,并化解国内反弹意见。


2.贸易预警机制之建立


针对出口竞争力低的产品,应建立贸易预警机制,评估台湾哪些产品在开放后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


3.非关税障碍之因应


货贸协议可以借由关税调降进入大陆市场,但是目前大陆仍存在相当多非关税贸易障碍,即所谓「潜规则」,影响到产品销售,所以有必要建立贸易障碍反应机制。对台湾而言,由于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国内厂商对于各种贸易障碍的认识不清,因此有必要使产业充分了解非关税障碍定义和措施。对此,政府应定期提供各国最新之国际经贸资讯,如相关法规最新发展或管制规定。同时,政府可以透过推广的方式,对于非关税障碍措施种类进行宣导,以使厂商获得更多的资讯。并应建立「贸易障碍回报机制」,当企业面临此问题时,可以透过ECFA平台来处理。


四、结论


货贸协议为两岸ECFA之基石。目前无论是农业品或工业品,大陆在零关税项数皆比台湾少,合计不到台湾零关税项数的一半;而高关税的项数却是远高于台湾,显示大陆关税分布相对集中于高关税区,保护程度较高。台湾若能成功地促使大陆降税,对于台湾拓展大陆出口有相当大的助益。但是台湾本身也必须相对开放市场,特别是台湾目前仍有单独对大陆限制进口的产品,未来必须一并纳入考量。


由于货贸协议主要是关税调降,所以会直接冲击到产业贸易,应以产业为主要沟通对象,并应加强对学界及社会民众的说明。特别是对于可能因开放而受影响之内需型产业,除应提供必要之协助措施,也应有完善贸易救济及贸易预警机制,建立完整之「安全阀」,才能确保企业的利益。


最后,未来大陆虽然市场开放,但仍可能会存在一些潜规则,此包括中央与地方规定之一致性,法规之透明性及一致性,行政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因而影响到货品的输入,亦应在货贸协议平台上处理。


(本文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不代表本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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