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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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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进口大陆通关审价常见的问题与因应

  • 更新日期:109-09-06

商品进口大陆通关审价常见的问题与因应


文/蔡卓勋



在商品进口大陆的通关作业流程中,海关审价步骤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保税料件内销及设备征税,进口之企业涉及关税、增值税之成本,并因通关时间之影响而联动了产品有利销售时机。然在大陆广大的内销市场诱惑下,一般贸易商品进口大陆及加工贸易转内销的业务剧增,值此可丰沛挹库之机,大陆海关总署更把「加强税款征收品质及逃税漏税稽核」明列于其辖下工作目标之要项,于审价环节严格把关,此可显A见于近来频传于大陆各关区被海关以「进出口商品价格」申报不实为由等遭受海关质疑和处罚之案例。现将海关审价实务中常见之质疑与因应胪列于下,期使台商了解海关审价流程之重点,明白「成交价格≠完税价格」,降低「价格质疑」之纷扰从而能有效正常通关,以利企业之销售与资金周转。


 

Q1:商品进口大陆,海关如何审价?如果海关无法确定成交价格,通常会怎么做?

 

A:(一) 商品进口大陆,依海关审查确定之完税价格来课征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审查确定的程式分为两段:「价格质疑程式」和「价格磋商程式」,含括有单证审核、贸易过程审查、质疑、磋商估价等,若海关质疑企业申报的价格偏低,就会进行重点审核。所以企业若想让海关认为其提供的成交价格合理,则需要向海关提供代理商协定等更多的资讯,显示其申报之成交价格未受到其他价格因素影响、含大陆国内其他进口商进口同样商品也是同等价格等事项进行举证。


(二) 大陆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除商品价值外,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大陆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电脑软体和资料等费用。


(三) 在审价实务中,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就会依序以下列5种「价格磋商程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来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⑴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⑵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⑶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⑷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⑸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⑶项和第⑷项的适用次序。


 

Q2:海关对进口通关商品之申报价格提出偏低的质疑,企业该如何处理?

 

A:(一) 在审价实务流程中,当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有影响成交价格之质疑时,就会启动「价格质疑程式」。


(二) 纳税义务人(企业)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情况下,应于接到《价格质疑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按照海关之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其他如:代理商协定等更多的资讯,显示其申报之成交价格未受到其他价格因素影响、或大陆国内其他进口商进口同样商品也是同等价格等贸易流程其他证据事项进行举证与解释,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Q3:甚么情况下海关会对企业发出《价格磋商通知书》?企业该如何回应?能否对通知单的磋商价格讨价还价?

 

A: (一)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出现以下情况,海关就会启动「价格磋商程式」,与纳税义务人沟通资讯以确定完税价格:


⑴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⑵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⑶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二)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并会制作《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但纳税义务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磋商的,视为放弃价格磋商权利,海关将直接依序使用5种非成交价格法(前述Q1相同、类似、倒扣、计算、合理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三) 在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不可以讨价还价,仅能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依法海关应当出具《估价告知书》予以回复。


 

Q4:如何降低商品通关流程中,因审价作业所延长的进口时间?

 

A:如为大陆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公布A类、AA类管理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在进出口货物实际申报前,向海关提出「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预审价)」来缩短通关时间。  


⑴海关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后,会初步确定进口货物的税号、税率以及价格等资料,并出具初步审价意见,待实际通关环节时会按预先确定的完税价格验放货物及计征税款。


⑵价格预审核有效期由海关按照买卖双方合同履行期限确定。超过海关规定有效期的企业须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预审核。


⑶实际进口申报时,备案企业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核告知书》的编号,向进口口岸海关递交相应的《预审核告知书》,即可在短时间内快速通关。


 

Q5:企业甲欲将渔货产品进口大陆,但由于水产品需要冷藏,担心审价作业流程可能致使渔货产品在口岸停留的时间延长而变质造成巨大损失,大陆海关有无相关之特殊规定可申办?

 

A:按大陆海关之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符合以下特定情形的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可以向口岸海关提出书面申请采用「简易审价程式」,经核准,通关时可不经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直接按照《审价办法》列明之方法进行审价:


⑴海关经审查认为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如免费交付、赠送等),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直接按「价格磋商程式」之顺序估价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


⑵对于加工贸易料件及其制成品等特殊货物进口或内销,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直接按「价格磋商程式」之顺序估价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


⑶对于下列情况,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直接按「价格磋商程式」之顺序估价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


A、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B、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C、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Q6:何谓特殊贸易的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和关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A:特殊贸易的进口货物包括:运往境外加工需再复运进口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要再复运进口者;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等;大陆境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再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者,依法其完税价格和关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⑴运往境外加工之货物于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口者,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⑵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于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口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⑶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⑷对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等,如入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


⑸大陆境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⑹经审批准予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再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Q7: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的,其价格如何审定?手册核销时有下脚料需要补税,可否按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补税?

 

⑴所谓「加工贸易内销」是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残次品需要折算成料件进行价格审核。


⑵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会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⑶边角料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在按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内销边角料完税价格的情况下,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⑷前述者如果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了实际销售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或不存在销售、成交价格受到影响、或只销售给特殊关系企业,且售价低于同期相同、类似货物价格等等,海关有理由予以进行估价。

(本文作者现任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陆委会台商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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