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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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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解析

  • 更新日期:109-09-05

大陆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解析


文/李仁祥




大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1年9月9日发布通知,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地区试点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又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大陆境内实施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本文将分析新货物贸易外汇制度的主要内容与企业如何自我管理,活用此制度的便利性,且不会违反相关规定。



大陆新货物贸易外汇制度的主要内容解析

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

大陆过去货物进出口外汇管理的主要精神是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而设计出外汇核销制度,而新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在新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不再有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问题。过去厂商经常烦恼的出口货款要在180天内收款,进口货款要在90天内付款的硬性规定已不复存在,而是用动态的总量查核与异常指标监控的方式来管理


二、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

(二)加快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也就减少了企业申领空白核销单及核销单异地备案的手续。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资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如此企业无需等到收到货款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当然可以加快退税的速度。

但税务系统发现此新政策放宽之后,已有一些人利用此一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所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凡是不能收汇或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下列企业: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或重点监测企业;  

2.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

3.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  

4.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

5.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6.因违反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均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出口不能退税,出口货物之进项税额应转出。 同时又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该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需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是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三、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基本原则

(一)大陆政府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二)从事对外贸易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三)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同时也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资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四)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的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如果企业因违规操作造成分类管理等级下降的,就会被紧缩操作的方便性,而回到过去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的管理模式。

(五)实行企业名录登记和分类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六)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    贸易外汇收支基本要求: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预收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预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二)    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所涵盖的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帐户(OSA)、境外机构境内帐户(NRA)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帐户、境外机构境内帐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即台湾的三角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大陆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之间或与国外的收付款及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则不包括在此外汇收支的管辖范围。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

(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原则:根据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代理进口、出口业务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定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即由委托人购汇),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定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即由委托人结汇),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四)    企业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五)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六)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帐户,A类企业的待核查帐户相当于未产生核查的作用。

(七)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八)    转口贸易(三角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帐户。

(九)    发生进出口退汇,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十) 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企业如何判读新货物贸易外汇制度监管指标,降低处罚风险

因为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若能够掌握资金进出的调度可通过监测系统的监测指标即可在此范围内自由调度资金 。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一、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临界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二、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临界值;

三、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及上述贸易信贷属1年期以上的发生额比率大于10%;

四、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五、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六、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七、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企业针对以上各种列为现场核查情况,可事先在收付汇前先规划资金调度计划,并经常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我检视,评估列入现场核查的可能性,安排资金调度,防范于未然。


企业业务指标解读及调整注意事项

总量核查信息中的监测指标为外汇局用于总量筛选异常的指标,若指标值在外汇局设定的正常范围内,则无颜色标注;若指标低于外汇局设定的临界值下限(企业在监测系统上看不到地区临界值,系统显示的是企业与地区临界值之间差额/率),则填充为绿色;若指标高于外汇局设定的临界值上限,则填充为红色。分项及报告业务监测中的指标为外汇局用于专项监测的指标。

监测系统企业业务指标中相关定义及计算方法,列示如下:(∑指向前追溯6个月或者12个月)

一、总量差额=进口额﹣付汇额+收汇额﹣出口额

可理解为多留存在境内资金之和,当总量差额低于指标(为负数,系统显示绿色)时,企业应加快资金流入境内的数量与速度。

调整的方向可以是增加收汇额,也可以减少(或暂缓)付汇额,也可以二者同时进行。两种调整方向应考虑出口收汇率与进口付汇率。当总量差额高于指标(为正数,系统显示为红色)时,企业则需要做反方向调整,即减少(或暂缓)收汇额,增加付汇额。此指标有四个月的缓冲期,当指标连续两个月以上偏离上下限时应即采取行动。

二、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每月调整后的进口额+∑每月调整后的收汇额+∑每月调整后的出口额+∑每月调整后的付汇额)为将总量差额以相对百分比方式表达。

三、贸易信贷报告余额=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

可理解为未实际进出口但预收付款额及未在期限内收付款额之和,代表未正常收付款之指标。当贸易信贷报告余额高于指标(为正数,系统显示红色)时,企业调整的方向可以是减少超期新增延期收付和预收预付。此指标同样有四个月的缓冲期,当指标连续两个月以上偏离上下限时应即采取行动。此指标代替旧制度对贸易信贷额度控管的规定,此指标是动态且相对于地区指标的,旧制度则是固定的额度管理。

四、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进口总额+∑收汇总额+∑出口总额+∑付款总额)

五、资金货物比=(∑每月调整后的收汇额+∑每月调整后的付汇额)/(∑每月调整后的进口额+∑每月调整后的出口额)

可理解为总收支额与总进出口额之比;可与总量差额率一起,用于检测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偏离情况与地区平均值的比较;如果此指标与总量差额同方向偏离地区上下限,将引发现场核查。如果企业资金货物比指标异常,企业调整的方向是让收汇付汇总额接近等于进出口额,如果低于指标,则增加收付汇额,反之,则减少收付汇额。

六、资金货物规模=∑每月调整后的进口额+∑每月调整后的收汇额+∑每月调整后的出口额+∑每月调整后的付汇额

可理解为实际总收付额与实际总进出口额之合计,为总量绝对指标。

七、进口付汇率=∑付汇额/进口额

越接近100%,越安全,但只要在地区偏差内,都是安全的。

八、出口收汇率=∑收汇额/出口额

九、地区偏差=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率﹣企业所属外管分局的进出口收付汇率

偏离程度50%以上,将引起现场核查。

十、预付货款发生额比率=预付货款发生额/付汇额

十一、预付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付汇额

虽然新制度没有对A类企业在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设定额度。但根据现场核查条件,企业的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率如大于25%,一年期以上的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率比率大于10%以内,将引发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

上述监控指标的运用,同时要提醒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监控指标为每月更新一次,且有一个月之时间落差,例如11月时只能看到9月的指标,所以当11月看到9月的指标异常时,是否立即采取修正行动应考虑10月份进出口与收付汇金额对指标的影响程度。

二、单一总量指标单月异常,应配合其他相关指标看是否同时异常,或该指标连续数月异常,采取修正动作时应避免顾此失彼。

三、总量指标与年度累积指标都是计算过去12月的合计数,某一单月的金额修正对比率的反应被平滑表现,所以宜连续观察指标,避免矫枉过正。

四、监控系统指标只保留最近一期资料,如要比较修正的效果,应列印或下载前后期资料。

五、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已取消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也不以有无进出口报关单作为收付款之依据,企业只要掌握上述指标的上下界限,就可以提高进出口资金调度的灵活度。

(作者为昆山汉邦管理顾问公司/上海致群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

(本文不代表本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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