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背景说明
- 更新日期:109-09-05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背景说明
资料来源: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壹、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协商进展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的后续协议,双方依据规定,在2010年9月12日ECFA生效后的6个月内展开服务贸易磋商。正式协商于2011年2月ECFA「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1次例会时宣布启动,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并自同年3月起开始进行协商。在过去2年多,双方已举行10余次的业务沟通,并安排各服务业主管部门进行多次市场开放的对口商谈。目前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已完成工作商谈,以及协议文本与附件草案的核对作业,陆委会也已于5月17日授权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进行两会会谈及签署协议。
贰、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协商原则
政府秉持「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对等、尊严、互惠」及「国家需要、民意支持、国会监督」的原则,推动两岸制度化协商。有关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由各服务业主管机关依据「利益极大化、冲击极小化」的原则,进行专业评估,经与产业界沟通后,再与陆方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我方利益。
由于服务贸易内容复杂、涵盖业别广,为落实国会监督,陆委会自4月份起会同经济部逐一拜会立法院王院长、内政委员会及经济委员会等委员,说明协商进展及协议相关内容,并依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安排,于4月25日进行专案报告、5月2日进行秘密报告,提供更为详尽的说明。
其中5月2日的秘密报告是2008年两岸恢复制度化以来的首例,表现政府对「国会监督」的尊重,以及推动两岸协商透明化的诚意及努力。
参、签署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之意义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两岸自2008年恢复制度化协商后签署的第19个协议,但在两岸经贸关系及国家整体发展上,仍然有其特殊的意义:
一、对外强化台湾贸易自由化讯息
大家都知道,ECFA是架构性协议,有关自由贸易的相关规范,须在ECFA后续的服务贸易协议及货品贸易协议完成后,才算完整。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两岸间依据ECFA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完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议,未来并将依照规定通知WTO。因此,本协议之签署,是对国际社会释放台湾贸易将更进一步自由化的讯息,除有助于相关国家加速与台湾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外,并对台湾申请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等区域经济整合协定的战略目标,累积更为厚实的基础。
二、对内展现政府施政决心
政府已对外宣示,今年两岸政策的三大工作重点包括:扩大及深化两岸各层面交流、推动两岸两会互设办事机构,以及通盘检讨修正两岸关系条例。其中,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就是扩大及深化两岸交流的指标性工作,顺利签署本协议,可以展现政府施政的决心、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同时也预告两岸两会互设办事机构及两岸关系条例的修正,均将依序落实执行。
三、扩大两岸互信层面
两岸过去签署的协议,已逐步构建双方特定主管部门间的互信基础。两岸服务贸易协商因涉及众多的服务业主管机关,包括我方的20几个相关机关,以及陆方的40几个主管部门,协商工程浩大,但双方终能排除困难,达成协议,除显示双方落实ECFA的诚意外,并展现互信基础的扩大。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相信,不论是ECFA后续的货品贸易协议、争端解决协议,或是其他的两岸协商议题,未来也终将能够顺利签署。
四、迈向两岸经贸全面交流合作
两岸贸易及投资已行之有年,但是在服务贸易部分,因双方各自法规繁多,形成进一步交流、合作的障碍。回顾过去5年两岸签署的13项经贸相关协议,除ECFA是架构性协议外,旅游、海空运直航、直接通邮、金融合作及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等,均系针对少数特定的服务业领域订定两岸合作规范。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协商,则是双方依据WTO服务业分类标准,针对所有服务业市场开放的相关问题,由各服务业主管部门进行商讨及意见交换,即使最后协商的结果对于部分服务业并未达成市场开放的共识,但是双方对于彼此的产业发展及相关规定,均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也为后续进一步的协商打下基础,两岸经贸可谓已迈入全面交流与合作的时代。
五、具体提升ECFA效益
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签署ECFA时,我方在服务贸易早收计画中仅承诺开放9项(非金融服务业8项、金融服务业1项),陆方则承诺开放11项(非金融服务业8项、金融服务业3项)。业界普遍反映陆方开放幅度不足,要求政府进一步与陆方协商开放。经过各服务业主管部门与业界沟通,并持续向陆方争取,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协商后,陆方开放项数成长达7、8倍,其中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文创业部分,我方并已争取到较外资,甚至港资更加优惠的待遇,为我方业者赴大陆发展创造利基,有效提升ECFA效益。至于本次我方要求未获陆方同意的部分,未来政府亦会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基础上,依据WTO服务贸易渐进式自由化的精神,持续与陆方进行协商。至于我方承诺开放的项数,考量两岸经济规模的差异,将较陆方的项数少,且各项目开放内容均已由服务业主管机关作过相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