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早收项目进出口货品通关常见问答
- 更新日期:109-09-05
ECFA早收项目进出口货品通关常见问答
整理/编辑部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早期收获项下的货物(我方539项,陆方267项)自今年1月1日起全部享受零关税,为协助业者多加利用本协议早收的优惠,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本刊依据主管机关财政部关务署所提供的问答,针对ECFA进出口货物通关常见问题整理如下,摘要提供参考。
一、如何查询进口或出口货物是否已列入早收清单?
请由财政部关务署网站(http://web.customs.gov.tw)首页进入「ECFA专区」,点选「关税减让」项下之「货品贸易早期收获清单」及「早收清单8 位码税则对照表」(台方对陆方资料)查询。或至经济部ECFA专属网页(www.ecfa.org.tw)→早收清单查询,输入进口地之税则号列8 位码查询。
二、适用ECFA优惠关税之货物,如必须运经第三方,应如何处理?
(一)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第16条规定,申请适用优惠关税待遇之一方原产货物,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但对于特定情况下,如货物运经双方以外之一个或多个第三方,但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不论是否在第三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仍应视为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1. 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 货物在该第三方未发生贸易、商业或消费之情况;
3. 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之处理外,货物在该第三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二)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之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第三方临时储存之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必须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
(三)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即该第三方海关出具之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之其他证明文件,该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三、如货物运经香港,是否视为第三方?如何向香港海关申请证明文件?
(一)依据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第16条规定及两岸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第10次业务沟通会议决议,台湾货物出口至大陆,或从大陆进口来台湾,货物运经香港、澳门,无论卸货与否,均视为运经第三方。
(二)依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第16条规定,货物进口申请适用优惠关税待遇必须检附第三方(香港)海关出具之证明文件。香港海关出具之中转证明称为香港海关确认书,进出口商可以透过在香港之船务代理或货运代理代为申请。其受理申请事宜,可迳向香港海关网站查询相关资讯:http://www.customs.gov.hk/tc/whats_new/ecfa/index.html
四、三角贸易案件或以第三国或地区下单之交易案件,如何申请适用优惠关税?
(一)鉴于目前我国厂商与大陆贸易往来中三角贸易之交易型态所占比率甚高,为使ECFA发挥其功能,经与陆方相关单位协商后,确认三角贸易型态(如国外接单、台湾出口;或国内贸易商接单、国内制造商出口)可适用ECFA早收优惠关税。
(二)依ECFA适用于货品贸易早收产品临时原产地规则之行政程序规定,原产地证明书之进口商、出口商须为在台湾或大陆注册登记者,但产证第13栏出口商开具之发票并不限只开具给陆方进口商。进口货物通关时,进口地海关审核进口报单之纳税义务人(进口人)名称与原产地证明书之进口商资料必须一致,但进口报单之卖方则视交易型态(直接贸易、三角贸易)得为中国大陆出口商或三角贸易之第三方。
五、何种状况下海关得拒绝给予优惠关税?
申请适用ECFA优惠关税进口货物,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进口方海关得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一)进口货物经认定不具备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之原产资格。
(二)进口货物不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之直接运输规定,迄未取得第三方海关之证明文件。
(三)进口商或被请求协助查证之出口方未能于限期内提供资料或书面查证结果。
(四)原产地证明书未按填写须知正确填制、签章或签发:
1. 如非属ECFA专用格式。
2. 签发单位非属授权签证机构:中国大陆之签证机构应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二大系统。
3. 原产地证明书之签发日期系于货物出口报关之后,且产证未注明补发字样。
(五)原产地证明书所列货品名称、税号前八位码、数量、重量、包装唛头、编号、包装件数或种类等内容与所申报之货物不相符:
1. 原产地证明书进口商名称与进口报单纳税义务人名称不相符。
2. 原产地证明书所列货品名称与进口报单所载不相符。
3. 如原产地证明书所列税号非属进口地海关税号或与进口报单所列税号不符。
(六)一方规定之其他情形。
六、对于适用陆方早收清单之出口货物,报关时应注意事项?
(一)我国海关目前对于ECFA货物出口报单之申报,并无特别规定。惟所申报之税则及货名应详实正确。
(二)申请适用中国大陆优惠关税待遇之货物,请先确认是否属于陆方早收清单范围产品。可进入财政部关务署网站首页「ECFA专区」,点选「关税减让」项下之「货品贸易早期收获清单」及「早收清单8位码税则对照表」(陆方对台方资料)查询。
(三)出口人应注意ECFA原产地证明书之签发申请。依规定产证必须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故出口人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授权之签证机构申请ECFA专用原产地证明书时,应注意其申请之时间点,须在货物出口报关前预留时间申请。
七、适用优惠关税之产证应如何申请?陆方的产证签证机构有那些?
(一)ECFA有专用之原产地证明书格式,从台湾出口至大陆之货物,台湾有62个签发机构签发产证,其原产地证明书之申请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洽询(国贸局服务中心电话:0800-002-369)。
(二)陆方之产证称「原产地证书」,自大陆进口之货物,其原产地证书之签发共有2大签证系统,一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共35家签证机构,另一为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共有48家签证机构。申请陆方产证请透过出口商迳洽当地签证机构。
其他两岸货品进出口通关常见问题可参考财政部关务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tw)ECFA专区,如有进一步咨询,可洽财政部关务署服务专线886-2-25505500分机2116;海关免付费单一服务电话0800-005-055,或洽经济部国际贸易局ECFA服务中心服务电话0800-002-369、886-2-23977590、23977591,或洽海基会台商服务中心服务专线886-2-25337995。
(本文资料来源:财政部关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