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 更新日期:109-09-05
国人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文/姜志俊
大陆国台办、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商务部等五部门,于2011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上海、重庆3个直辖市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四川6省,可以申请登记工商户。旋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3月26日颁布《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之登记、审核等相关事宜,均应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流程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可以分为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和决定,其流程简述如下:
一、申请登记
(一)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一)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三)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在大陆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注意事项
一、税赋方面:
(一) 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方面,相对公司组织,内容较为简单。月营业额未达人民币2万元、日营业额未达500元,不用缴税;超过纳税门槛,小额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人民币80万元以下)按3%税率计缴增值税(零售业),营业税税率则为5%(餐饮业)。
(二)至于工商个体户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人民币42,000元/年(3,500元/月)的费用,也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房租、水电费等,再依税率累进的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责任方面:根据大陆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换言之,须承担无限责任。
三、营业规模: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得超过10人,营业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四、登记名称方面:不能冠以「公司」名称,只能成为经营部、厂或设计室等。
五、贷款融资方面:个体工商户一般没有财务报表,财务情况不透明,较难获得银行的贷款融资。
六、遵守两岸政府对设立零售、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例如要向经济部投审会报备,并注意在大陆的申请、年检、变更登记、税务、员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法令的规定。
结语
大陆个体工商户设立门槛低,准入容易,目前全大陆已有3千6百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因此国人如欲到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其所经营的商品或餐饮必须具有特色,例如销售台湾文创产品、台湾土特产品、台湾小吃等,以有别于本地人所卖的商品与餐饮,如此才有竞争力。
此外,大陆地区辽阔,各地发展状况、国民所得、生活习惯等皆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对其生活习性、饮食习惯作深入了解与评估,再加上良好的服务态度,才能经营成功。
(本文作者为翰笙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