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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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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会议纪要

  • 更新日期:109-09-05

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会议纪要


整理/编辑部



前言

为了解台商经营情况,加强协助台商解决经营问题,本会于本年3月13日下午邀请姜志俊、李永然、吕荣海、史芳铭、杜启尧、叶飞呈、邱创盛、简永光、萧新永及罗怀家等10位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就台商较关切之议题提出专业建言,谨汇整顾问会议纪要,以供台商及有关部门参考。


综合报告(姜志俊顾问)


一、2013年两岸经贸关系展望

(一)回顾2012年

1.     台商赴大陆投资成长趋势,较2011年明显减缓

2.     陆资企业入台投资显著成长

3.     大环境欠佳对大陆台商造成冲击,两岸经贸关系仍有进展

4.     两岸金融合作突破性进展

5.     两岸人民往来总量再创新高

(二)展望2013年:两岸经贸发展维稳

1.     大陆经济发展面临五大不确定性

2.     两岸签订18项协议有利于台湾经济发展

3.     尽速完成ECFA后续协商

4.     积极推动两岸产业合作


二、2013年台商面临的挑战与机会

(一)挑战

1.     成本提高,肇致竞争力持续下降

2.     劳动市场社会成本及用工短缺的紧张情势扩大

3.     自金融机构取得资金融通的可行性仍多困难

4.     对外贸易环境条件恶化之挑战

5.     内部保护主义与在地保护主义的严重阻碍

(二)机会

1.     十二五规划带来扩大建设效应及购买力倍增效应的新机遇

2.     大陆内需市场扩大对台商开放的新机会

3.     「人民币经济圈」延伸扩大的新生市场机会(包括北向东北亚经济圈成形及南向的ASEAN+3所带来的新商机)

4.     大陆政府在个体经济层次调结构措施,所引伸的产业市场发展新机会


三、展望2013年大陆经济的开新局

(一)经济施政调整部分「著重点」

1.     十二五规划

        ⑴扩大内需、⑵改变经济发展方式、⑶改善民生及⑷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     十八大主题报告

        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美丽中国」

(二)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中求进

1.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夯实农业基础,保障农产品供给

3.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4.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著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5.     加强民生保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6.     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

(三)2013年大陆政府工作报告

1.     推动收入分配机制改革,以显著提升基层工农大众的收入

2.     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3.     加大力度打击官商勾结的腐败案件,以维护市场交易的透明与公平。


讨论议题                  


一、台商资金汇回问题

◎史芳铭顾问

在民国99年以前,个人海外所得免税,台商海外资金汇回问题不大,但自民国99年起,税法开始对个人海外所得课征20%的最低税负,使得台商海外资金汇回不如以往便利。

台湾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分为三部分:1.台湾所得、2.大陆所得及3.海外所得。台湾所得和大陆所得属于一般所得,在综合所得税中申报,最高税率40%,而海外所得则在最低税负制中申报,最高税率20%。不过,不是所有的海外所得都会被课税,只要未超过一定门槛,就不必课税。这个门槛一般大约在新台币538万至600万元间。

此外,行政院通过修订所得税法,将对台商未来税务有重大影响:该法新增第43条之4规定:「自104年度起,依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视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依本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前项所称「实际管理处所」,指营利事业实际作成其整体营业所必须之主要管理及商业决策之处所;其认定要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实施「实际管理处所」课税规定对台商有下列影响:1.台商在台湾操作境外公司的税负及税务风险将大幅增加;2.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的境外公司原来在台湾OBU往来的帐户将会大量移往香港。


◎简永光顾问

大陆资金汇出应注意大陆法律规定,依据大陆外汇管理条例第14条之规定,经常专案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第22条规定,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大陆资金汇出应提出资金来源证明及完税证明,资金汇出大陆后,应以宏观角度布局全球。此外,政府应提供更多管道,以利台商资金汇回。


◎杜启尧顾问

1. 加强台商根留台湾之税收优惠措施(如台商营运总部或核心营运中心):建议台商企业功能定位以台湾为营运管理中心,将各产业中企业特殊的核心功能定位区分(如研发技术功能、销售市场功能、或总部管理等),建议政府应给予该功能保留在台湾的台商增加税收抵扣或优惠税率的措施,加强以核心管理功能为主的高度专业形象,提升台湾竞争力与独特性。

2. 响应鼓励回台投资与根留台湾,台商回台上市后,应加强回台投资或增设据点等相关税负课征配套优惠措施:建议提出鼓励无根台商返台投资,在台设立据点或分公司及员工业务视察来回等的税收优惠,以增加台商返台意愿并刺激外商企业对台湾欢迎外商投资意愿之诚意。

3. 加强台湾竞争力,针对陆资来台投资政策建议增加「投资移民」措施,以活络台湾就业市场与机会:透过拟订鼓励陆资或外资移民政策,并针对高资产者或具有专业技术者进行移民奖励措施,搭配相关签证与子女就学协助等,可增加台湾技术再突破及资金活络的趋势。


二、大陆社会保险对台商之影响与因应之道

◎邱创盛顾问

大陆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重点为:

1.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台商企业主将增加人事成本,已有企业不与台干签劳动合同,避开社保的负担,如此台干较无就业的保障,且会增加因台干离职时的劳务纠纷,因此台商会减少任用台干的机会。

目前两岸政府针对在本国就业的两岸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的谈判,应就实际状况相互签订协议,使我方人民能得到照顾,并减少台商企业的负担。


◎萧新永顾问

1. 两岸社保法对是否强制加入保险之规范

大陆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大陆就业得,强制参加社会保险。我方「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外籍劳工强制投保。「就业保险法」规定受雇劳工是与我国人民结婚且有居留证的大陆人民,应参加保险。「全民健保法」则规定外国人、陆籍人士有居留证,且在台居留满6个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可参加健保。

2. 两岸互免社会保险之利弊分析

台商、台籍人士以及之社会成本将大幅降低,台籍干部实质工资收入确定,且劳健保权益不变,可促进在大陆的就业机会。对陆商及陆籍人士而言可降低劳健保成本;换言之,两岸互免社会保险对两岸人民有利无弊。

对我方政府而言,两岸互免社保可解决台商成本负担,完成政府服务国人一贯政策,有助于台商整体竞争力,弊端则为间接促成国人到大陆就业意愿,冲击我国就业市场。对大陆政府而言,两岸互免社保可落实照顾台商政策,缺点则为台商获利较大,恐会影响大陆政府对未来两岸协商的看法与态度。

小结:两岸签互免社保协议,对我方较为有利。


三、如何利用仲裁机制协助台商解决纷争

◎李永然顾问

近年来大陆法律逐步完善,司法制度与过去相较也有进步,但必须袪除地方保护主义,发挥公正裁判的精神,才能保护台商权益。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纠纷可以运用仲裁制度,但应注意下列事项:

1.     须有书面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⑵仲裁事项;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于选定仲裁委员会还应注意选择有台籍仲裁员的仲裁机构

3.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4.     仲裁案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并提出仲裁反申请书。

5.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6.     仲裁程序也会运用到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吕荣海顾问

1.     台商在大陆仲裁,主任仲裁人人选之公正性攸关成败,建议可向仲裁机构就仲裁人名单中推荐5名仲裁人,仲裁单位即有可能在其中推派一人担任主任仲裁人。

2.     台湾仲裁机制较大陆健全,我方仲裁机构宜至大陆宣传。

3.     大陆司法品质攸关台商权益之终极保障,司法地位提升、司法品质提高才是台商权益的依靠,大陆经济建设有目共睹,但司法进步却远落其后,建议大陆司法改革之法包括:大幅提高司法官待遇并严打法官贪污,司法预算、人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袪除地方保护、政法委书记退出司法以及判决书在网络上公布等。


四、大陆税务问题

◎史芳铭顾问

1. 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问题

从事加工贸易的台商大都存在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税务问题,而且规模越大的企业问题越严重,税务风险也越高,部分上市柜公司可能还存在两岸重复课税的现象。

大陆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定价而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要由企业举证(准备转让定价报告) ,实务中,征纳双方经常出现认知不同的争议。

两岸目前并无租税协议,在两岸关联企业出现转让定价争议时,无法进行两岸税务机关的相互协商程序,可能会导致同一笔所得在两岸重复课税。

2. 未来影响台商的重大税务问题

大陆将取消对外籍个人股利的免税优惠,未来也将开征遗产税。大陆国务院2013年2月3日公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35条措施,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中第14条规定: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第15条规定: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对此,台商因应与注意事项有下列3点:⑴不应直接以个人名义投资大陆公司;⑵尽量避免以个人名义持有大陆资产;⑶目前以个人名义投资的资产如要改变,应先评估调整过程可能的税务负担。


五、大陆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李永然顾问

台商最关切的莫过于土地使用权能否补偿?目前大陆的动迁的相关法源并未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予以规定,而仅就房屋(厂房)的拆迁损失予以规范;然而土地使用权是动迁过程中涉及利益最庞大的项目,因此台商应将之列为动迁的首要项目,因为征收搬迁依「等价有偿原则」及「有偿转让原则」,对土地使用权自应予以补偿。

有关台商工业厂房被征收的补偿问题,依法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由于台湾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值得大陆借镜,有关部门似可办理两岸土地征收制度比较之活动,以完善两岸土地征收制度,进一步保障两岸人民权益。


◎史芳铭顾问

土地拆迁补偿课税问题

大陆原先税法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安置职工的,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企业所得税。

但2012年10月1日起修改税法为,搬迁收入仅能扣除职工安置支出,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25%企业所得税。这项改变使得台商的土地拆迁补偿收入大幅缩水。


六、台商转型升级问题

◎叶飞呈顾问

1. 台商目前在大陆经营之挑战:

⑴工资高涨、⑵外销订单减少、⑶人工不足、⑷原料价格上升、⑸缺电未解。

2. 台商企业转型升级之契机:

        大陆十二五规画扩大内需,加上人民币逐年逐月升值(2002年1美元:8.3人民币;2013年1美元:6.4人民币),外销企业之收入及利润已缩水。外销型企业应掌握契机转为内销型企业,建立自有品牌,并建构、开拓内销通路。此外,台商应改良生产技术,提升并投入自动化机器设备,取代人工,既可提高生产力,又能降低成本。再者,大陆外商优惠政策及经营环境已改变,租税负担增加,同业竞争大,人员流动与薪资提高,营运风险加大,台商需研发创新,改善管理效率。最后,政府应协助与辅导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经营绩效,并协助解决台商融资需求。

3. 台商在大陆经营未来之动向:

        经研究调查,目前台商在大陆经营决定保持现况(不增资、不减资)的约占50%~60%;决定增加投资的约占20%~30%;决定减少投资的约占5%;决定迁移他地(含回台投资)的约占10%;显示台商已在大陆就地生根,迁移或回台意愿不高。


◎邱创盛顾问

近年来大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且受到全球性的不景气的影响,外贸型台商受到汇率、人力成本、物价等影响,成本已大幅提升,已产生许多经营上的困境,建议我方政府由台湾各产业公会联合专业人士,对下列事项深入了解并给予协助:

1.     大陆中小企业台商产业如何转移?往大陆内陆转移,其利基如何?到东南亚国家投资设厰,如何提供投资资讯;回台投资设厂,政府给予那些优惠与辅导?

2.     如何获利了结?其产生的问题有:⑴员工资遣问题、⑵财产处理问题、⑶公司结束的作业、⑷辅导其完全转型,转入大陆内需市埸

3.产业升级辅导:⑴检验产品核心竞争力、⑵人力的培养及其专业能力的提升、⑶设备改善及⑷协助解决资金贷款及行销通路问题。

4.协助台湾中小企业知名品牌与大陆台商合作以便进入大陆内需市场:⑴整合台湾《MIT》精品与大陆台商合作,扩大台湾产品进入大陆内需市场、⑵台湾生物科技产品、食品、小吃等亦应有序的辅导并协助,品牌维权、市埸开展、材料及成品进口通关、销售许可证的取得、人才培养、资金贷款等。


◎罗怀家顾问

面对当前大陆新经济情势,根据电电公会2012年大陆投资环境风险调查,台商经营的10大困境为融资困境、缺工困境、转型困境、利润困境、资源困境、汇率困境、环保困境、城乡差距困境、智财困境及法治困境,整体投资环境呈现投资环境力下跌与投资风险度上升之趋势;台商布局第二曲线包刮移转新地区、发掘新通路、区隔新顾客、创新价值链、开发新事业、创新新产品、转型新产业及开创新品牌。

有关台商转型升级部份,两岸主管机关及协会应调动资源举办研讨会,提供市场与技术讯息,以协助台商转型升级。


七、台商转进大陆内需市场之契机与风险(含城镇化商机)

◎邱创盛顾问

大陆在「十二五」规划中以「调结构」及「扩大内需」为二大政策主轴,改变大量出口的政策,转而以自己十三亿人口作为内需市场,并以提升基本工资,增加人民所得来增加购买力以扩大内需。依大陆统计局公布2012年城镇化人口达7.12亿人,乡村城镇化后所将带动的内需市场,是台商转进内需市场的最大契机。

但是约有85%台商是中小型企业,应思考:

1. 产品是否具有核心竞争能力?

        大陆厂商生产产能升高,台商在产品品质、创新能力、销售后服务等如不具竞争力,则无法在内需市场与大陆企业竞争。

2. 品牌的建立与维权

        要在大陆内需市场立足,必须建立品牌,大陆老百姓对MIT产品颇获好感,台商应加强品牌行销,并委由专业维权律师打假及仿冒。

3. 如何切入市场及深耕

        大陆约654个城市,可分为一至六线城市,目前外贸协会有做大陆区域性市场调查报告专书,商研院亦有大陆统计单位的行业数据供切入点市调的参考资料可供台商参考,台商应慎选以那一区域经济区的那一线城市的消费市场作为你的产品切入点,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 行销与通路问题

        大陆各项媒体广告费用皆甚高,打品牌知名度中小企业较为困难,目前皆靠网路微博、微信、大众点评等行销工具做产品及品牌的宣传,亦能得到一定的效果,费用亦较合理。

        在通路方面,经营消费性产品的台商最感困扰,如在卖场销售上架费高、货款回收帐期长(3-6个月),开店房租高,年年调整,如营业额不提升则无法生存。

        电子商务为大陆新兴的通路,由于低价的伪劣仿冒的商品甚多,影响正牌商品的发展,大陆2013年4月1日起将实施《网路发票管理辨法》,购物时消费者可向网路商家索取发票,虽会增加消费成本,但将会减少伪劣假冒产品的充斥。

5. 员工欠缺、人才流动率高,工资不断提升

        从2011年以来大陆就业人口的移动及就业观念产生极大变化,不论是生产事业或服务业皆明显缺工,而干部培养不易,常遭高薪挖角,造成薪资不断垫高、提升经营成本。

6. 金融调控、资金难贷

        大陆高利贷横行,中小企业正常管道贷款困难,皆需抵押贷款,造成寻求高利贷或造成资金严重缺口。

7. 不公平竞争

        大陆民营企业有些可取得低税、不开发票来降低成本,与台商产业作不当的竞争。因此,台商在面对大陆庞大的内需市场,虽是有很大机遇,但必须对上述问题深入研讨本身可能遇到风险,并逐一解决,且需有自已的营运模式,才能立足大陆内需市场。


◎罗怀家顾问

大陆GDP快速增长,每年不低于7.5%,人口超过百万之城市倍增,其所产生之城市建设及联网交通商机,以及因个人所得大幅提升,民众对精品的追求,尤其是银发、单身贵族及新权贵消费增加所产生之商机,均是台商投入大陆内需市场可注意的方向。


结语

马副秘书长绍章

感谢各位顾问提供专业之意见与建言,各位顾问之建言本会将汇整并适时提供两岸政府参考,以协助台商解决困难,日后亦请各位顾问不吝赐教,协助本会提供台商更优质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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