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在大陆合法结束投资
- 更新日期:109-09-05
台商如何在大陆合法结束投资
文/李仁祥
前言 大陆改革开放多年,现在经济发展已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阶段发展到调结构稳增长的阶段。现在随著大陆调结构过程中,很多台商已无法适应大陆的高生产成本,或者因为面临厂房拆迁的问题,而需结束在大陆的投资。如何在大陆合法、低风险的结束投资大陆的事业投资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很多人在探讨结束大陆事业投资时会很关注结束投资的具体流程,而笔者认为流程是固定的,我们应更重视进入结束流程前的相关规划,而这些规划往往因企业所处的经营状况而无法一言以蔽之。 以下我们将详细叙述如何在大陆合法结束投资的方式与规划要点。
壹、在大陆结束投资之常见方式 在大陆结束投资的常见方式有:股权移转、股权合并、一般清算、破产清算和未办手续关厂5种方式。
一、股权移转 股权移转,指通过转让持有的大陆公司股权,将大陆公司转让给他人。通过转让大陆公司之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股的,可避免大陆公司需进行股东变更申请,也有机会规避大陆公司因股东变更而导致的税务成本。
二、股权合并 股权合并,指通过被兼并大陆公司的方式,将大陆公司与大陆其他公司合并。采取此方式可通过被兼并的方式,使股东成为其他公司股东,将来再逐渐将股权出售而完全退出。
三、一般清算 所谓一般清算,是指公司无意愿继续经营,在大陆按公司法的规定,向大陆审批机关申请公司清算注销,最后将清算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此为一般人印象中在大陆结束营业的最常见方式。
四、破产清算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公司或债权人向大陆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此种资不抵债的结束方式是下下策,因为它会使投资人颗粒无收,且要经过漫长司法程序的煎熬,厂商不应主动选择此方式,此方式通常都由债权人发动。
五、未办手续关厂(不告而别或半夜落跑) 未办手续关厂,此方式即指公司没有经过清算程序,对公司放任不管,最终由工商局公告吊销营业执照。此为不合法的方式。采用此方式关厂,要考虑会有以下风险存在: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等可能被限制出境 公司拖欠债务,已经法院审理判决需偿还的,公司有拖欠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法院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 (二)被跨境追讨及股东、董事对公司未结清债务 负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引渡回大陆服刑 如果企业有上述欠税未结清或欠债未偿还的情形而一走了之的,也可能面临跨境追讨的风险。根据大陆商务部、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于2008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1. 外方非正常撤离后,中方当事人有申请民事或刑事立案的,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大陆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大陆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 2.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大陆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大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大陆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大陆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3. 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大陆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管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又根据两岸在2009年4月26日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包含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之合作。 (三)原企业负责人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大陆《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贰、在大陆结束营业的规划重点 在结束投资前,需要进行结合劳动税务海关外汇法规等等的规划,远比法定的程序来的重要且复杂的多,因篇幅关系以下重点分类介绍如下:
一、在大陆结束营业之人事问题规划 在公司决定结束营业后,即应开始考虑裁员计划,一旦员工知道公司要结束营业,通常都会等待经济补偿金,甚至会进行破坏要胁公司。执行的计划可有: (一)对员工采取不安排加班,使其收入减少,而自动离职。 (二)针对平时表现不好的员工,事先注意是否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有应按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最好能予以辞退。 (三)有计划的将合同到期之员工采取不续签合同之方式让员工离职。 (四)可能对公司进行破坏和会要胁公司的员工,如能有理由辞退的,优先辞退,如没有理由的,也最好事先清退给予补偿金,避免破坏和要胁公司。 (五)提前对员工实行停工放假,在此期间可自动流失一部分员工。 (六)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如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在大陆结束营业之关务及外汇问题规划 公司结束营业将涉及海关、外管局证照的更变、注销;且企业须对减免税设备、保税物料、收付汇做一清理。在上述问题的处理上,几种不同的结束营业方式,有许多相似之处,以下试以“一般清算”方式的处理方法分析,并将其他几种方式与其不同之处列出: (一)结束营业之主要海关规定 1. 减免税设备处理 企业在处理减免税设备时,主要有以下3种方法:结转、退运/出口、补税解除监管。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或综合使用。 ⑴减免税设备结转 若购买减免税设备的客户同样享受进口同一货物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即有“减免税额度”),企业可与客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但仅减免关税): ⑵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口 企业亦可经海关核准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清算方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⑶减免税设备补税 若购买减免税设备客户不具备与企业结转的条件(没有“减免税额度”)或不愿与企业进行结转,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再销售给客户。完税价格=审定货物原进口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5×12)〕 2. 保税物料处理 企业当初以手册保税进口的物料在企业清算时,原进口的物料不论是制品、半成品、原材料状态,也不论是良品、边角料等,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4种方法进行处理:出口、退运、补税、放弃。 ⑴保税物料出口(结转) 该处理方法主要适用制成品,库存有已加工为成品的保税物料,企业可继续办理直接出口或深加工结转,以降低库存金额及手册核销之补税金额。若一时未能找到客户,可先出口到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海关监管区,先行办理手册核销;待与客户达成交易,再从物流园区直接销售给买主或委托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后再销售给客户。 ⑵保税物料(原料、边角料)退运 该处理方法主要适用原料、边角料,对于库存的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以提供原进口相关资料等向海关申请退运后进行手册核销。对保税物料(原料、边角料)退运不征税。 ⑶保税物料补税 该处理方法可适用于所有保税物料。对于库存的所有保税物料都可以申请补税后进行手册核销,补税后的物料即可以内销。 ⑷申请放弃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等保税货物企业若无法内销或退运,可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二)结束营业之主要外汇规定 1.当企业办理清算而要注销外汇登记时,外汇局会不会要求企业将历年未收的外汇差额补足后才能注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制度取消了收汇核销制度后,企业进出口外汇的实际收付汇金额(含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只要达到地区偏差的上下限内就可以了,并无补足外汇差额的要求。 但企业注销时是否真的就不追究以前应收未收的外汇差额呢?目前尚无具体法规作出规定。根据笔者咨询大陆部分地区主管外汇局官员的说法,企业注销时只要收付汇数据未在系统的警示值界限以外,外汇局就可直接办理外汇注销。但如果超过警示值界限以外且无法合理说明的,就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收回外汇或采取罚款结案的方式。至于实施新货物贸易外汇制度前遗留下来的未收外汇,也不再追究了。 2.企业清算时尚有进口付汇未核销,且企业不再要求汇出,不影响企业在外管局的注销,但作为企业的应付帐款,有被税局认定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而增加税务负担的风险。 3.资金汇出的外汇规定。企业结束营业最关心的是,清算后剩余的资金或股权出售后的价股如何合法汇至境外,以下引用外汇法规说明如下: ⑴境内机构转让股权和境内机构依法清算后的资金,需购汇汇出的,应经大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998年9月15日汇发【1998】21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企业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a.书面申请;b.外汇登记证;c.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覆文件;d.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e.验资报告;f.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g.现有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h.清算结束日外汇帐户对帐单;i.注销税务登记证明;j.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⑵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中方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价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a.书面申请;b.外汇登记证;c.转股协定;d.商务部门关于股权结构变更的批覆文件;e.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与章程;f.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g.中方所有外汇帐户对帐单;h.外方若有转股收益,中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i.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在大陆结束营业之税务问题规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规定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内容 企业进入税务清算程序时(包含合并、分立的税务清算),应依财税【2009】60号规定办理。 ⑴全部财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⑵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⑶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⑷依法弥补前5年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⑸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⑹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及应付股息。 2.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期间应交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前5年累计亏损)×企业所得税税率(25%) 3.企业清算应注意税务事项 ⑴享受过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税收优惠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需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⑵享受过地方特殊财政补贴优惠者,经营期不足规定的年限时,需上缴已退还的补贴款。 ⑶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金将无法退税,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在进入清算期之前应先规划此部分税金之使用,以减少损失。 ⑷处置存货:属于保税料件者,应依海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保税料件者,应办理退货或开立17%发票销售。 ⑸处置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照17%税率征收。 ⑹处置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坏帐损失、存货及固定资产盘亏、报废、丢失、毁损、变质、被盗等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清理企业债务(包括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长短期借款等)时,对于应付未付款项应认列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⑻经营期尚未退还的出口退税款,在企业清算期应该可以退还,但为避免税务机关趁机刁难,可等退税款退到企业时,再申请进入清算期。 ⑼清算期在税务上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的清算收益可以与经营期的前5年累计亏损互抵。
参、大陆设备运回台湾之规划 这是综合海关、商检、税务、外汇问题的综合,具体规划如下:
一、设备退运海关作业规划要点 设备分为监管设备和非监管设备两大类,监管设备退运需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在口岸海关办理退运出口;非监管设备则不需要。 用“退运”方式出口的报关价格受到约束较多,如有的地区海关要求企业用原进口价格申报出口,有的同意用退运或买卖合同价格报关。对于以上问题用一般贸易方式或销售给贸易出口可以避免困扰。如设备还在监管期限内,销售给贸易公司之前需要申请补税解除监管。
二、设备退运商检作业规划要点 如同一般正常货物出口,应按商品编码确定是否有监管条件,如属于出口法检货物,要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即所谓的商检)。由于设备不是企业自产品且为企业使用过的旧品,大陆国家商检局并无明文规定如何办理这类货物商检,所在各地区商检局会有不同规定。
三、设备退运外汇作业规划要点 旧设备出口应按正常货物出口收汇,如果不收汇则会影响外汇监测系统总量平衡,进而可能被外汇局核查。如企业进口时尚未付汇(已按规定备案)且用“退运”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汇局备案相应地调整收付汇额。
四、设备退运税务作业规划要点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根据设备采购时间、进项是否抵扣等分为3种情况: (一)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二)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出口免税不退税。 (三)除以上2种情况之外的设备(即2009年之后采购设备且抵扣进项税),根据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即可以退税而不是视同内销补税。 企业也可以规划将旧设备销售给贸易公司出口,由贸易公司按正常商品出口并办理出口退(免)税。 总之,企业结束营业的设备运回台湾仍以透过贸易公司处理为上策。 (本文作者为昆山汉邦管理顾问公司/上海致群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本文不代表本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