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前茂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经验谈

  • 更新日期:109-09-05

前茂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经验谈

文/何蕙安



「人情」两字,贯穿了整件前茂案。这起隐名投资却被信任的陆籍员工鸠占鹊巢的台商历史共业案件,在前茂企业6年多的坚持下,如今终于可望再现曙光。

去年底,大陆最高人民法院罕见的针对已经判决确定的上海台商前茂企业资产被大陆员工侵占案,发出指令再审书,为一路败诉的前茂燃起希望。

早期台商受制于三资企业法规定,为了经营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投资项目,借「大陆人头」注册企业或是实际经营,但资产或股权反被大陆人头或员工侵吞的情况层出不穷,若前茂案最终能获法院支持,对有相同境遇的台商来说,将是一大突破。

「如果要以我们这次的经验,给其他台商一些建议,我会说,在这边(大陆)投资一定要符合这边的法律法规要求。」一位前茂高层受访时语重心长地说,「我知道这样(未遵守规定)的台商真的很多」


隐名投资埋危机

1980年在台湾成立的前茂企业,主要代理海外知名品牌的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院所。公司在1989年登陆上海,隔年前进北京,如今在大陆各省市有38个独立的子公司。

由于台湾医疗市场与国外接轨较早,前茂在大陆资讯较为封闭的时候切入市场,引进海外先进器械与资讯,发展迅速,尤其在重症医学、麻醉科领域执业界之牛耳,被认为是连接两岸麻醉界的桥梁。

不过,也因为比较早进入大陆市场,当时大陆规定海外与港澳台人士不能从事贸易,但工商管理也相对的不严谨,前茂采取了比较冒险、但在当时多数台商都会采取的方式-找大陆人当人头。

最初,章姓台商还不敢用员工当人头,他先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代价,聘请一位冯姓退休医院院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来登记企业。等到在大陆时间久了,培养出比较信赖的员工,前茂在各地的子公司慢慢就改用员工当法人代表。


名义法人起贪念

结果,一名1996年就进公司、备受章姓台商信赖的曹姓员工,就利用了这样的信任关系。她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办理上海公司增资时擅自将自己补增为持股40%的股东。之后又欺骗冯姓挂名法人,将公司所有股权移转至自己、配偶与友人名下,甚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配偶。

到后期,曹姓员工等人还陆续利用控制公司公章的机会,从公司帐户提走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现金,公司发现后才赶紧报警。

受访的陆籍前茂高管,也是受章姓台商信任担任子公司法人代表的员工之一。在曹姓员工事件爆发后,章姓台商第一时间赶到上海,这名高管接机时忐忑不安,很担心章姓台商对他的观感也会有所改变。

「我亲手写了封信,上面写著我的名字与身分证号码,声明自己在大陆所有投资的企业均为章先生所有,然后在后面签了名,拿给章先生。」这名高管说,「我不知道这张纸他还留不留,但我觉得我当时必须这样做,让他安心处理问题。」

  

侵占变股权纠纷

不料,前茂案经上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上海嘉定区法院、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均认定曹姓员工夫妇等人就是公司股东与代表人,判决曹姓员工等人无罪确定,还释放遭逮捕收押的2人。

「90年代的时候就是这样,老板说要到重庆开公司,找比较信赖的大陆员工,拿著身分证就去重庆开了。」前茂高层说,「你说这个公司是谁的?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公司说是你(员工)的。」

在委托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过程中,章姓台商仅仅只有「口头约定」,没有诉诸于文字;公司资金也都透过员工帐户流通,并未留下自己的出资证明,导致法庭根本不采信章姓台商是公司实际投资人。

事实上,章姓台商曾发现曹姓员工擅自更改上海公司股东,但因为认识多年,章姓台商不愿多加揣测,没有多说什么。

不过,这样的信赖却让曹姓员工的辩护律师找到可趁之机,主张章姓台商投资前茂的证据不足,且「默认」股权与法定代表人变更,直指该案「不是职务侵占,而是股权纠纷」,令人啼笑皆非但又无法全盘否认其主张确有想像空间。


漫漫维权路终现曙光

大陆实行二审终审制,该案理应判决确定,但前茂不愿屈服,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遭驳回后,去年3月再递状到位于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终获最高院在去年底发出「指令再审决定书」,指「原判确有错误」,指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前茂案再审。

「雇员怎么会突然变成老板呢,这一看(侵占的事实)就很清楚。」熟悉该案的律师预计该案将在农历年前开再审庭。若曹姓员工等人侵占罪成立,最高可判至20年,但不排除法院最终将罪名改为较轻的挪用罪。

上海律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少芳认为,最高院指令再审对败诉方当事人而言,是个「好的信号」,但是否有机会翻盘,仍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律师见解

一位不愿具名的大陆律师认为,许多台商在大陆经商欠缺法律风险概念,疏于公司管理,加上大陆工商管理法规本身的缺陷,是导致包括前茂案在内、诸多隐名台商股东与挂名大陆股东纠纷的2大主因。

以上海为例,房产过户都需要本人到场核对身分,但资产数以亿计的公司股权转让却无须本人到场或公证,让曹姓员工凭著伪造的文件轻轻松松把公司股权全数转移到自己与友人名下,如此制度在大陆律师眼里都斥为可笑。

早期台商为抢占商机,透过大陆人头的经营手法或许迫于无奈,但过于疏忽可能的法律风险、轻信当地政府官员为招商引资的一时承诺,再加上大陆法规未臻健全,让不少台商吃尽苦头。

大陆律师强调,如果台商要借大陆人头投资,无论如何一定要签订契约,不管法律是否限制或禁止台商投资,「签了契约即代表一个事实,再怎么无效也有一定效果。」

『合资要有「合资合同」,公司运作要有「章程」,台湾很多商人都不重视这个东西。』律师指出,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等权限一定要在章程中规范清楚。

以前茂案为例,单少芳表示,如果台商希望限制股东的股权转让,可透过公司章程明确约定。

「在大陆经营还是要相信法律,先以法律为基础,再去处理人脉关系。」一名律师说,他相信官员「有时候还是有作用的」,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官员随时会离开,任何承诺还是要化为白纸黑字才有保障。


前茂公司经验谈

「人可以共甘苦,但很少人可以同享福。」前茂高层以这句话一语贯穿这起台商历史共业案件。原本只是单纯找大陆员工或亲友担任法人,因为公司赚钱后反目的实在太多,「投资关系」被拗成了「借贷关系」,只肯还利息不愿吐利润,吃亏的台商往往因当年没有立契约而有理说不清。

「(前茂案)就像大陆现在鼓吹结婚前财产公证,但双方一直想著我有多爱你,觉得公证没有必要,直到结婚过了好几年,才突然发现对方是骗我的。」受访高层说,「从感情上是很不能接受的,但的确要透过法律才能保护每个公民权益。」

尽管一度遭受员工背叛打击,但前茂挟著专业优势,仍在大陆市场稳定增长。2002年还不到10家子公司的前茂,到2012年底已经有超过30家子公司与400个员工。

「现在其实可以不用找大陆人当法定代表人了,但有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工商税务等很多事情需要法人代表亲自办理。」受访高层说,如果每家子公司都用章姓台商作为法人,他根本分身乏术。

因此,至今前茂很多子公司还是用大陆人当法定代表人,但都会签订合同。此外,公司总管理处的法人代表就是章姓台商本人,公司股东也可以看到章姓台商的身影。

「这一仗打得很辛苦。」一名熟悉章姓台商的人士表示,章姓台商投入这场官司的成本已经远远超过损失的金额,但因为该案是广大台商在大陆经商的共同困境,他还是希望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形成案例,以后类似遭遇的台商都可以引用。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