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税务机关如何调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 更新日期:109-09-05
大陆税务机关如何调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文/史芳铭、陈传宗
大陆税务机关在2011年度进行反避税调查立案248件,结案207件,调整补税约24亿元人民币,平均个案补税金额约1,180万元人民币,补税金额超过亿元人民币的案件8件,超过千万元人民币的案件129个,可见大陆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的稽查力度及水平已渐成熟。2009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为税务机关和企业提供转让定价管理的全面指导原则,然由于该法令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在实际的征纳实践中,常出现各地执法和操作口径不一致的情况,有鉴于此,2012年3月对内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对转让定价的稽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操作性说明和程序性补充,本文结合转让定价的法令规定及辅导案例的实务经验,详述大陆税务机关如何调查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以帮助台商进一步了解大陆转让定价的查核过程。
一、转让定价调查之重点企业
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29条的规定,以下的企业将被大陆税务机关列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大陆台资企业主要是透过台湾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如BVI、SAMOA)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销售或采购业务,其关联交易金额普遍呈现较大的情形。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台商透过境内外购销价格的安排,使大陆公司经营多年但长亏不倒,且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以及减免税优惠期间为高获利年度,而优惠期结束后却明显呈现亏损或微利的情形,将存在税务机关关注的高度风险。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准的企业
大陆台资企业经营利润相较于从事同行业的企业明显偏低,则形成与同业利润不相当的情形,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
(四)利润水准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 相匹配的企业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39条及《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第363号)规定,跨国公司在大陆境内设立的企业,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单一生产加工制造(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业务,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或金融危机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准。
因此,大陆台资企业若在集团内承担的功能风险越多,却仅留存较少利润,非常可能列为转让定价稽查的重点对象;甚至仅从事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但出现亏损的情况,还必须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同期资料(以下称TP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台商为了控制大陆公司的利润,主要透过台湾公司或第三地公司(亦称避税港,如BVI、SAMOA)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销售或采购业务,但由于台湾公司仍有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税负考量,而第三地公司无须申报及缴纳任何税负,因此,一般是选择第三地公司做为转让定价的操作个体,此亦将列入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TP报告的 企业
1. 进行关联申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1款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1条的规定,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关联申报。
2. 准备TP报告:
⑴准备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TP报告。
⑵准备门槛: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⑶特殊要求:依据《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的规定,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TP报告的标准,皆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TP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主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若大陆台资企业与进行购销交易的贸易方,同属台湾公司所投资控股,其董事、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同为台湾公司指派或同时担任,由于大陆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亦受台湾公司所控制,其与关联贸易方的购销交易将构成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二、转让定价调查之查核程序
STEP1:关联申报
执行单位: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书面文件:《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STEP2:申报初审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检视各项关联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当期关联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书面文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STEP3:筛选企业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筛选符合条件的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当条件符合项目越多,列为查核对象的机率越高。
书面文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STEP4:案头审核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对于列入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进行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功能风险之综合分析,全面熟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活动、定价方式及纳税情况,必要时对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交TP报告和相关资料。
书面文件:TP报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
STEP5:立案确定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逐层报请税务总局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案头审计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确定涉嫌利用转让定价进行严重避税的企业,并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检附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省税务机关复核。
2.省税务机关复核后同意上报税务总局立案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3.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立案申请,省税务机关应及时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将批准后的《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调查。
书面文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立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STEP6:审计调查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立案确定的审批后进行审计调查作业
1.税务机关对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立案调查。
2.税务机关询问企业当事人并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可对企业送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的帐簿及记帐凭证等资料。
4.税务机关以记录、录音、录影、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
5.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
书面文件:《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帐簿、记帐凭证等资料。
STEP7:专案会审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转让定价稽查的每个案件必须经过集体会审程序,一般案件由省税务机关组织的专家小组进行会审,而重大案件(注)则须再呈报税务总局组织的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1.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应形成案件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检附结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组成案件会审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审核。省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2.会审小组的审查工作包含查阅案件调查资料、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参加案情分析会及网路信息交流案件资料与意见。
3.会审小组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书面资料:《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结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注:重大案件包括:
⑴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⑵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
⑶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⑷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
STEP8:协商谈判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对案件调整方案的决定,认定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拟定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
1.税务机关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务机关与企业双方均指定主谈人,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2.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及审核后做出审议决定,并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书面文件:《协商内容记录》、《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及案件相关资料。
STEP9:确认补税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谈判后确定最终调整方案,企业依据调整内容补缴税款。
1.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的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依照相关程序再次层报审核;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2.税务机关与企业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后,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3.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缴纳利息。利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计算;企业按照规定提供TP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税务机关在企业实际缴纳之日起30日内,将补征税款、利息、滞纳金情况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填制《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书面文件:《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及《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
STEP10:跟踪管理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1.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TP报告。
2.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TP报告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及评估以下内容:⑴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⑵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⑶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⑷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书面文件:TP报告及纳税申报资料
三、转让定价调查之行政罚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企业若不进行关联申报、未如实填报、拒绝提供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等情况,将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及补征税款须按日加收利息。这些行政处罚虽然不多,但不进行申报、拒绝的态度更加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而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过程,企业必须配合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或进行相关说明,通常耗费精神、时间冗长,并且须面临巨额的补缴税款,如此已对企业经营造成相当程度的伤害。
四、转让定价调查之追查期限
台商大多将大陆台资企业的经营结果控制在微利或亏损的情况,缴纳少许的企业所得税或甚至不用缴税,在刚开始的几个年度内,因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稽查未予以关注及查核,企业管理阶层就以此为由,将之后年度仍持续进行维持微利或亏损的控制,甚至认为这样的安排视为理所当然,长年陷入少缴税或不用缴税的迷思。
但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的规定,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当大陆台资企业被列为立案调查对象并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看见通知书上所列的追查年度及巨额的补缴税款时,管理阶层才从长年少缴税或不用缴税的迷思中觉醒,台商不可不重视转让定价查核的惊人威力。
(本文作者史芳铭为汉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持会计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陈传宗为汉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本文不代表本会立场)
大陆税务机关如何调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文/史芳铭、陈传宗
大陆税务机关在2011年度进行反避税调查立案248件,结案207件,调整补税约24亿元人民币,平均个案补税金额约1,180万元人民币,补税金额超过亿元人民币的案件8件,超过千万元人民币的案件129个,可见大陆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的稽查力度及水平已渐成熟。2009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为税务机关和企业提供转让定价管理的全面指导原则,然由于该法令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在实际的征纳实践中,常出现各地执法和操作口径不一致的情况,有鉴于此,2012年3月对内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对转让定价的稽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操作性说明和程序性补充,本文结合转让定价的法令规定及辅导案例的实务经验,详述大陆税务机关如何调查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以帮助台商进一步了解大陆转让定价的查核过程。
一、转让定价调查之重点企业
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29条的规定,以下的企业将被大陆税务机关列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大陆台资企业主要是透过台湾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如BVI、SAMOA)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销售或采购业务,其关联交易金额普遍呈现较大的情形。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台商透过境内外购销价格的安排,使大陆公司经营多年但长亏不倒,且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以及减免税优惠期间为高获利年度,而优惠期结束后却明显呈现亏损或微利的情形,将存在税务机关关注的高度风险。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准的企业
大陆台资企业经营利润相较于从事同行业的企业明显偏低,则形成与同业利润不相当的情形,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
(四)利润水准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 相匹配的企业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39条及《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第363号)规定,跨国公司在大陆境内设立的企业,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单一生产加工制造(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业务,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或金融危机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准。
因此,大陆台资企业若在集团内承担的功能风险越多,却仅留存较少利润,非常可能列为转让定价稽查的重点对象;甚至仅从事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但出现亏损的情况,还必须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同期资料(以下称TP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台商为了控制大陆公司的利润,主要透过台湾公司或第三地公司(亦称避税港,如BVI、SAMOA)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销售或采购业务,但由于台湾公司仍有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税负考量,而第三地公司无须申报及缴纳任何税负,因此,一般是选择第三地公司做为转让定价的操作个体,此亦将列入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TP报告的 企业
1. 进行关联申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1款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1条的规定,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关联申报。
2. 准备TP报告:
⑴准备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TP报告。
⑵准备门槛: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⑶特殊要求:依据《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的规定,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TP报告的标准,皆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TP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主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若大陆台资企业与进行购销交易的贸易方,同属台湾公司所投资控股,其董事、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同为台湾公司指派或同时担任,由于大陆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亦受台湾公司所控制,其与关联贸易方的购销交易将构成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二、转让定价调查之查核程序
STEP1:关联申报
执行单位: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书面文件:《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STEP2:申报初审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检视各项关联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当期关联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书面文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STEP3:筛选企业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筛选符合条件的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当条件符合项目越多,列为查核对象的机率越高。
书面文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STEP4:案头审核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对于列入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进行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功能风险之综合分析,全面熟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活动、定价方式及纳税情况,必要时对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交TP报告和相关资料。
书面文件:TP报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
STEP5:立案确定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逐层报请税务总局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案头审计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确定涉嫌利用转让定价进行严重避税的企业,并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检附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省税务机关复核。
2.省税务机关复核后同意上报税务总局立案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3.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立案申请,省税务机关应及时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将批准后的《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调查。
书面文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立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STEP6:审计调查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立案确定的审批后进行审计调查作业
1.税务机关对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立案调查。
2.税务机关询问企业当事人并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可对企业送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的帐簿及记帐凭证等资料。
4.税务机关以记录、录音、录影、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
5.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
书面文件:《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帐簿、记帐凭证等资料。
STEP7:专案会审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
作业内容:转让定价稽查的每个案件必须经过集体会审程序,一般案件由省税务机关组织的专家小组进行会审,而重大案件(注)则须再呈报税务总局组织的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1.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应形成案件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检附结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透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组成案件会审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审核。省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2.会审小组的审查工作包含查阅案件调查资料、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参加案情分析会及网路信息交流案件资料与意见。
3.会审小组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书面资料:《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结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注:重大案件包括:
⑴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⑵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
⑶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⑷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
STEP8:协商谈判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对案件调整方案的决定,认定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拟定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
1.税务机关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务机关与企业双方均指定主谈人,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2.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及审核后做出审议决定,并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书面文件:《协商内容记录》、《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及案件相关资料。
STEP9:确认补税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谈判后确定最终调整方案,企业依据调整内容补缴税款。
1.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的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依照相关程序再次层报审核;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2.税务机关与企业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后,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3.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缴纳利息。利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计算;企业按照规定提供TP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税务机关在企业实际缴纳之日起30日内,将补征税款、利息、滞纳金情况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填制《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书面文件:《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及《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
STEP10:跟踪管理
执行单位:税务机关及大陆公司
作业内容: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1.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TP报告。
2.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TP报告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及评估以下内容:⑴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⑵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⑶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⑷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书面文件:TP报告及纳税申报资料
三、转让定价调查之行政罚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企业若不进行关联申报、未如实填报、拒绝提供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等情况,将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及补征税款须按日加收利息。这些行政处罚虽然不多,但不进行申报、拒绝的态度更加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而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过程,企业必须配合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或进行相关说明,通常耗费精神、时间冗长,并且须面临巨额的补缴税款,如此已对企业经营造成相当程度的伤害。
四、转让定价调查之追查期限
台商大多将大陆台资企业的经营结果控制在微利或亏损的情况,缴纳少许的企业所得税或甚至不用缴税,在刚开始的几个年度内,因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稽查未予以关注及查核,企业管理阶层就以此为由,将之后年度仍持续进行维持微利或亏损的控制,甚至认为这样的安排视为理所当然,长年陷入少缴税或不用缴税的迷思。
但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的规定,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当大陆台资企业被列为立案调查对象并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看见通知书上所列的追查年度及巨额的补缴税款时,管理阶层才从长年少缴税或不用缴税的迷思中觉醒,台商不可不重视转让定价查核的惊人威力。
(本文作者史芳铭为汉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持会计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陈传宗为汉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本文不代表本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