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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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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相关规定及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常见问题

  • 更新日期:109-09-05

役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相关规定及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常见问题


整理/内政部役政署



随著台海两岸往来互动日益频繁,因父母赴大陆经商而在大陆就学,或因个人因素自行选择至大陆就读的情形愈来愈多。近来,由于国人对于相关法令不尽了解,役龄男子到大陆就学却因妨害兵役案件遭法院判刑之案件也时有所闻,政府机关有必要就相关法令规定,向国人解说清楚。


针对役男赴大陆地区就学,内政部就现行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几点说明:

一、役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办理。其就学规定要以:役龄前(18岁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岁)取得经验证之入学许可经核准出境,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前在大陆地区就学之役男,并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得准用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规定办理。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具备一定条件者,亦得准用再出境规定办理,赴大陆地区学校就读。


二、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役龄前出境或依第4条第1项第5款经核准出境,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前在国外就学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申请再出境;其在国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一、在国外就读经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学历学校。二、就学最高年龄,大学以下学历者至24岁,研究所硕士班至27岁,博士班至30岁。但大学学制超过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长就学最高年龄1岁,毕业后接续就读硕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顺延就学最高年龄,其顺延博士班就读最高年龄,以33岁为限。以上均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止。次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4项规定:役龄前出境或依第4条第1项第6款经核准出境,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前在大陆地区就学之役男,并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准用第1项(申请再出境)及第2项(延期出境)规定办理。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届满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17.18.19岁3年)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申请再出境,应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于大陆地区居住之证明,并准用第1项及第2项规定办理。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件,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台湾海基会验证。


三、役龄男子因不合大陆就学规定,或因申请短期出境至大陆地区后,届期无故未归或逾期返国,致未能接受征兵处理者,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经催告仍未返国接受征兵处理者,征兵机关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查明事实并检具相关证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移送法办。为顾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规定而出境就学,即时返国有其困难,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对出境逾期未返国役男,以公文对本人、户长或其家属进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间为6个月。


四、对于所谓在学役男之「缓征」问题,依据兵役法第35条规定,其具备缓征条件者,为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及其同等以上学校在校之学生」,而现行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对于役龄男子「在学缓征」之相关作业规定,亦仅限于在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学校在校之学生,对于至大陆地区或出境国外就学之学生,依法并不适用在学缓征规定。


五、役男至大陆地区就学,乃至于大陆学历承认问题,因涉及两岸及教育政策,分属陆委会及教育部主政,且事涉政府政策整体规划。内政部基于兵源管理机关,对于役男出境管理,须依国家政策及法令规章,配合办理。我国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龄男子出境就学,事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修法、兵源控管及兵役公平等问题。未来,若政府政策开放或放宽役男至大陆地区就学,本部(内政部)与国防部将协商修正相关兵役法令,以为调整因应。



在大陆地区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常见问题


Q1:什么年龄叫做「役龄男子(役男)」?19岁征兵及龄如何计算?「兵役年龄(役龄)」又如何计算呢?

A1:⑴凡年龄届19岁之年1月1日起至36岁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应接受征兵处理,称为「役龄男子」,简称「役男」。

⑵征兵及龄男子,为年龄届19岁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湾曾设有户籍之男子,其计算方式:以现为民国几年减去出生年次,其数目如为19以上,即征兵及龄(例:民国100年-81年次=19岁)。

⑶承上例,81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于民国1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龄」一整年时间皆为19岁,以此类推。


Q2:役男(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在大陆地区学校就学申请再出境,要具备哪些条件?

A2:在大陆地区学校就学役男(台商及其员工之子),须符合3要件:⑴必须是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⑵于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至19岁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期间(17、18、19岁)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⑶于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并就读大陆地区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始得准用「役龄前出境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之规定。


Q3: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役龄前在大陆地区就读,短期返台探亲或渡假于19岁征兵及龄起,役男申请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要提凭哪些证明文件?向哪个机关申请?

A3:役男申请再出境至大陆地区继续就学,应提凭:⑴父或母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及经济部投审会出具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证明⑵17、18、19岁3年期间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证明⑶在大陆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在学证明【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共同居住证明及在学证明等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件,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台湾海基会验证】,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继续就学;其在台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2个月。停留期限届满,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得检附经验证之就读学校所开具之假期期间证明(请学校写明「开学日期」),申请延期出境,最长不得逾2个月。

※举例说明:甲男80年次,父或母系台商,96年12月31日前出境赴大陆,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同住3年,目前在大陆地区就读任1所大学【不受教育部采认大学校院及科系限制】修习学士以上学位,可申请再出境。


Q4:父母为非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员工)或为外商在大陆地区投资公司之员工者,可否到大陆地区读书?

A4:一般未服役役男前往大陆地区就读我教育部采认之大学校院及科系者,须符合3要件:⑴19岁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就学⑵99年9月3日学历采认生效后入学就读⑶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始得检附经验证之入学许可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出境到大陆地区读书。

※举例说明:乙男81年次100年6月国内高中毕业,可检附经海基会验证、大陆公证处公证之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于100年12月31日前就学之入学许可,申请出境。【免附父或母台商证明、均与父母在大陆同住证明】。


Q5:非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役龄前出境或役男已在大陆地区就读教育部采认之大学校院及科系,可否申请再出境?

A5:⑴民国79年出生,18岁出境或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或99年9月(20岁)入学,新法均无适用空间。

⑵民国80年出生,18岁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19岁)入学或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99年9月(19岁)入学,可申请再出境。

⑶民国81年出生,18岁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100年9月(19岁)入学或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100年9月(19岁)入学,可申请再出境。

⑷役男出境逾规定期限返台者,不予受理其入境当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请。

⑸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99年9月3日修正生效后,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地区就读者,始得学历采认。

⑹其出境就学不得逾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20岁以后始入学就读者,与规定不符。

⑺19岁出境曾逾期返台,学历采认99年9月3日生效前入学就读,或20岁以后始入学就读者,均与规定不符。所以,只要1项条件不符,即不合出境或再出境大陆就学规定。

※举例说明:丙男80年次,98年12月31日前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以后在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就读,返台后可申请再出境。【免附父或母台商证明、均与父母在大陆同住证明】。


Q6:非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原就读教育部所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转学到非教育部采认的学校就读⑴或原就读非教育部采认的学校,转学到教育部所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就读⑵,可否申请再出境?

A6:⑴一般役男就读非教育部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与规定不符。

⑵18或19岁之年可以;20岁以后就读,与规定不符。


Q7:役龄前出境国外就学役男,后转赴大陆地区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学校院及科系,或由大陆地区转赴国外就学者,可否申请再出境?

A7:役龄前出境或19岁之年经核准出境就学之役男,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前在国外或大陆

地区就学,且在符合就读学历及就学最高年龄规范下,不论系由国外转赴大陆地区就学或由大陆地区转赴国外,均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申请再出境就学。赴香港或澳门就学役男,准用之。


Q8:就读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之届役龄在学役男,尚在该等学校就学期间,返台后可否申请再出境前往大陆地区完成学业?

A8:就读大陆地区经我教育部备案设立之台商学校(如华东、东莞、上海)之役龄男子,于该等学校就学期间,返台后准予检具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及护照正本,直接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完成学业;惟就读台商学校毕业后之入出境,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3项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4项之规定办理(请参考Q2 & A2、Q3 & A3)。


Q9:在大陆地区就读台商子弟学校20岁毕业后,可否检附经验证之教育部所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在学证明或入学许可,于返台后申请再出境?

A9:⑴16岁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在大陆地区就学,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可申请再出境,大学就学最高年龄至24岁之年12月31日。

⑵非台商及其员工之子,20岁以后就读,与规定不符。(19岁年底前始符规定)


Q10: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之未服役役男,大陆读书后未返回台湾,役政单位如何处理?19岁征兵及龄男子以短期观光名义申请出境至大陆地区后,逾期未归者,役政单位如何处理?

A10:⑴役龄前出境或19岁之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合于「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或「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规定之役男,19岁征兵及龄,兵籍调查时(后)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役政单位办理;至于,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役男不合大陆就学规定者,于19岁征兵及龄起,由户籍地役政单位按国内一般役男身分,依规定办理其征兵处理。

⑵役龄男子以短期观光名义或其他名义申请出境至大陆地区后,届期无故未归或逾期返国,致未能接受征兵处理者,应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经合法催告6个月仍未返国接受征兵处理者,检具相关证明资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移送法办。(最重刑罚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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