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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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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签署两岸投保协议

  • 更新日期:109-09-03

推动签署两岸投保协议

文/邱一彻

两岸投保协议推动背景

依据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统计,自80年至101年5月,台商申请赴中国大陆投资案件累计39,847件,累计投资总金额约1,164亿美元,约占我整体对外投资的63%。鉴于大陆地区已是我厂商对外投资金额最高的地区,台商屡次反映政府应尽速与大陆签署投资保障协议,以确保台商在大陆投资之权益。

此外,台商在大陆投资发生商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大陆订有「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惟系大陆单方面之规定,对于台商权益保障确有不足。另由于大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台商往往无法获得合理的待遇,以致台商在大陆投资面临重大的风险。

另依据海基会协助处理台商在大陆经贸纠纷(含人身财产安全)案件统计,自80年起至101年5月底止共4,955件,如加上未向海基会求助之个案,实际应尚不止此数。因此,台商协会或各产业公协会均曾多次吁请政府加速与大陆签署投资保障协议,以确保台商在大陆投资之权益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本协议签署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国内各界均有高度共识。

目前协商进展

依据两岸海基、海协两会于99年6月29日签署,同年9月12日生效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五条「投资」规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四)促进投资便利化等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经济部于ECFA生效后即依据ECFA第五条规定,展开相关协商的准备工作,并于99年底就两岸投保协议与陆方展开协商。

协商过程中经济部及陆委会对本协议均抱持审慎的态度,自99年9月起多次征询台商、国内主要工商团体、立法委员、专家学者、媒体等各界的意见,并秉持「对等、尊严、互惠」、「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的原则推动协商工作。

由于本协议内容涉及层面广泛、专业性强,且双方管理体制存在许多差异,需要较充分的时间以进行内部及相互间必要的沟通协调。经一年多来双方协商团队多次积极、深入的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就协议内容达成诸多共识。

两岸投保协议之特色

两岸投保协议的内容主要系参考一般投保协定体例,并考量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双方投资人之关切,以及协议的执行力等因素来进行规划。谨依序说明本协议之特色:

一、 制度化保障台商权益:过去中国大陆对于台商之投资保护系以其内部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该法及细则系陆方之单方面规定,而投保协议为经双方协商之协议,对双方均具约束力,提供台商在投资权益的制度化保障。

二、 参考通行惯例:投保协议文本内容系参考一般投保协定之体例, 例如:

(一)投资定义采广义资产之投资定义;

(二)适用保障范围包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之投资;

(三)征收方面,涵盖土地及其他投资资产的直接与间接征收,明订征收应符合公共目的等基本原则,并按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四)损失补偿、代位、移转及拒绝授予利益等条文,均依通行惯例呈现。

三、兼顾两岸特色:此一部分专门针对两岸关系之特殊性进行规划,例如:

(一)扩大投资人保障的范围,除依一般投资协定纳入直接赴大陆之投资人外,考量约5成的台商是经由第三地赴大陆投资,经双方协商,投保协议保障的范围包括经由第三地赴大陆投资的台商;

(二)重申ECFA第五条有关透明度、投资便利化等原则,以保障投资人权益;

(三)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方面,仅作宣示性规范,不涉及实质市场开放。我方未来在陆资开放政策上,仍将依循既定之政策原则,以务实、稳健、审慎之态度,循序渐进地开放陆资来台投资;

(四)双方将建立联系平台及相关协处机制,以有效落实执行协议,强化对双方投资人的服务;

(五)提供台商充分保护:一般国际间投保协议保障的范围不包括人身自由与安全,由于这是台商最为关切的议题,经过双方多次的协商,双方同意在现有基础上强化对于投资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

(六)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投保协议中已争取到处理双方的争端(G-G)、投资人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P-G)、投资人商务纠纷(P-P)的争端解决方式。依据海基会的统计,台商在大陆发生的经贸纠纷有65%为P-P的争端,经多次与陆方积极沟通,双方已同意将P-P的争端解决纳入投保协议,明定双方投资人可采仲裁方式解决商务纠纷,这也是对台商最务实的保障。

两岸投保协议之效益

两岸投保协议是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完整版图的一部分,透过两岸政府间的协商,将双方投资人共同关切的投资事项及权益加以规范,成为未来两岸相互投资的重要保护机制。

此外,两岸投保协议系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协议成立联系机制平台协助处理本协议相关事宜,未来对于台商权益事项的处理将更具效率。签署两岸投保协议的最大效益在于提供台商投资权益制度化保障。

由于两岸经贸往来十分密切,台商赴大陆投资,不仅带动台湾贸易的成长,亦间接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及就业 。因此,投保协议的签署不仅是两岸经贸交流的重要发展,亦是对台湾未来经贸发展具有正面效益的协议。

后续推动工作

目前我方仍继续积极与陆方沟通,并加快最后阶段的商谈,以早日完成协商,尽速达成协议。双方对于在第八次海基、海协两会会谈时签署投保协议表示乐观。

未来经济部亦将于协议签署后积极向台商、企业及民众进行宣导,使台商认识投保协议的内容和相关保障机制,鼓励台商运用投保协议,落实其权益保障。

目前经济部已成立「台商联合服务中心」,投保协议生效后将加强提供台商法律咨询服务及投资申诉管道,协助处理其在中国大陆所遭遇之问题。

(本文作者为经济部投资业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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