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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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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影视产业交流现况与展望

  • 更新日期:109-09-03

两岸影视产业交流现况与展望

文/赖文青

前言

近年,海峡两岸在广播影视领域的合作交流日益紧密,随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以下简称ECFA)的实施,大陆方面除取消台湾华语电影片进口大陆配额限制、对台湾电影公司及合拍片限制放宽等相关政策松绑,更促动两岸影视文创产业之紧密交流及发展。然而,两岸影视文创产业的互动仍受限于相关的制度及行政流程规范。

ECFA的签订,开启两岸影视文创产业之新契机

ECFA签订前,陆方进口境外影片每年配额为50部,2001年大陆加入WTO后,其中20部为好莱坞大片,因此台湾电影需与海外影片共同竞争剩余的30部额度。这段时间,台湾电影仅有「运转手之恋」、「圣石传说」、「海角七号」等3部电影获得配额进入大陆市场,登陆机会可说微乎其微。

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订ECFA后,于当年10月第一期服务业早收清单中纳入影视产业中「电影放映」项目,协定「取消台湾电影片进口配额限制」,使原本台湾电影进入大陆的高门槛消失,仅需经过审批制度核准即可。此协议实为台湾电影另辟途径,不但可以避掉与好莱坞片的配额竞争,亦可提供不想与大陆制作合拍片的业者到大陆发行电影,为开拓国际市场的好机会,对国内的电影产业确实有所助益。

两岸影视文创产业交流热络

2009年中国大陆首次引进台湾电视剧计有500小时,同年台湾引进大陆剧高达4千2百小时,其中3千小时为电视剧。2010年更是两岸电视剧交流合作与买卖最具突破性的一年,中国大陆与台湾双边引进双方之电视剧,正面催化了两岸电视剧合作的广度与层面,对两岸合拍剧的未来发展更具有延伸性发展效益。

行之有年的「海峡两岸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座谈会」及「海峡论坛」,构筑稳定的两岸交流渠道,长期进行两岸影视文化现况观察及制度建言。2011年6月11日由大陆国家广电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厦门举办「第三届海峡论坛、海峡影视展映展播周暨两岸影视制作业峰会」。此论坛汇聚两岸影视专业人士及官方代表,目的在于共商ECFA实施后两岸影视合作发展问题。与会人士针对「两岸影视文本题材」、「两岸影视媒体资源整合」、「两岸影视政策制度放宽」等提出讨论及建议,而会后也签定电视连续剧「恋夏」、「嫁到台北」「温柔的慈悲」和电影动画「小星星的愿望」等4个两岸影视合作洽谈投资项目。

同年6月12日,在第三届海峡新闻出版业发展论坛开幕式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宣布在福建省先试行的相关政策,包含允许台湾服务业在福建省设立独资、合资形式以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发行服务、允许台商在福建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及对台湾版权作品,福建省认可台湾相关机构出具的版权归属证明等,实为两岸影视文创产业交流的重大突破。

两岸影视产业交流现况及相关问题

然而,受到两岸长期的政经环境影响,使得与内容传播最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两岸之间相互管制最为严格的产业领域之一。尤以影视产业,碍于相关管制法令及政策且涉及许多部会,协调困难。

一、陆方审批制度过于繁杂

虽然于ECFA第一期服务业早收清单中纳入影视产业中「电影放映」项目,协定「取消台湾电影片进口配额限制」,然签订后至2010年8月,台湾并无较大量之电影进入大陆市场。

据了解,除了陆方审查费过高,台湾自制小成本电影较无法负担而选择不进入大陆市场外,关键课题为陆方审批流程过于冗长,影响上院线时间而无法两岸同时上映,因而衍生盗版问题。就算经审批后于大陆上院线,亦不符合成本效益。换言之,台湾影视业者于进入大陆市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拍出符合两岸民情的电影,并争取两岸同步上映,抑制盗版问题。

以审批程序而言,进口影片需送到中影进出口公司,此流程需花费30天,核可后才再送电影局。若为商业映演,就需送至市场处审查,并召开委员会后再回复发行公司,此流程约需45天。

以电视合拍剧而言,两岸合拍剧的申请亦需要1至2个月,比较起申请大陆国产剧只需10来天,差异甚大。检视两岸合拍剧之效益,相关业者表示,从2007至2010间,两岸共合拍了19部戏,约莫590个小时,看似成效斐然,但其中却有部份业者拿到新闻局合拍辅导金后,将作品以版权销售的方式卖到大陆,大陆用很便宜的「引进剧」价格购入,再加上一些补拍画面,即成为合拍剧报批,因合拍剧可上黄金档,转手即可以较高的价格售出。然,其中的差价与利益,台湾的制作方却享受不到,反而在漫长的合拍审批过程中放弃,转作代工制作大陆国产剧。

二、电视产业目前尚无两岸沟通平台或第三单位,提供业者于法令及法律面的协助

电视产业业者表示,台湾与大陆的合作,除了扩及大陆市场外,亦因目前台湾市场与环境较无法支持大戏的制作费,才需要对外寻求合适的环境与资金。但也在近年发生申请的合拍剧之辅导金问题后,发现大陆合作方最初就未依约以合拍剧方式申请等双方诚信之问题。在这漫长的沟通与谈判过程中,多家业者反应,不知该如何寻求政府方面的协助,因此期待政府能协助建立相关的协助机制。

两岸影视产业交流建议与展望

针对两岸影视交流陆方审批制度过于繁杂、电视产业目前尚无沟通平台或第三单位所产生之相关问题,相关专家与业者建议如下:

一、设立专案审批制度,简化作业流程

为解决现有审批制度过于繁杂及耗时,建议两岸间应设立专案审批制度,同时希望广电总局能将审批制度更透明化,使片商更清楚相关规则、标准和处理程序。让审批简化、专业化,以抑制盗版,除可加速台湾电影上院线外,亦可正面催化两岸影视交流。

二、大陆开放台湾可独资设立发行公司

除了审批作业冗长外,台湾电影于大陆所遇到的最大困境,即是无法与通路结合,一定要透过大陆发行商处理,若可请主管机关协助沟通,使得台湾电影业者可于大陆设立独资发行公司,借由发行进而控制、了解当地通路特色,安排影片上映,才可深化了解大陆的市场。

三、试行办理城市校园影展,培养新一代台湾电影观众

以城市交流方式,于中国大陆某城市试举办以台湾电影为主题的「校园影展」,让该城市高中以上的学生透过影片认识、了解台湾,借此培养台湾电影观众。当一个城市试行成功后,其他城市就会接续仿效。除可鼓励台湾较低成本之特色或非主流艺术电影进入大陆市场外,亦可刺激两岸艺术电影成长。

虽然目前两岸对于商业映演的电影的审批制度仍有许多沟通空间,但由于大陆对于影展的参展影片审批作业较为宽松,反倒为台湾电影推动大陆市场开启另一道推广大门。透过于校园举办「城市交流」影展,以具有城市文化特色的电影做为影展主要内容,可做为未来商业映演的宣传暖身,不失为推动两岸电影产业交流的极佳方式。

四、政府协助成立两岸电视产业法律资源及咨询平台

两岸间的交流,多数业者对于电视产业主管机关「新闻局」的角色多有所期待。然而,依目前两岸之情势与政治考量,政府部门在立场考量下不宜出面,建议是由官方出资成立非官方之中介机构,来达成电视产业的交流与协议,或是如同其他产业成立在台协会或台办对口之方式。

五、建议主管机关应辅导产业制播分离与产销分离,使之各司其职,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国内产业环境的健全,以防人才外流沦为大陆代工

2009年政府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的六大旗舰计画,宣布1年10亿的辅导金,其中2.5亿于行销与人才培训;7.5亿以辅导电视剧为主。于行销与人才培训上,建议除了辅导制播分离外,也期盼能够协助产销分离。业者表示,制作公司擅长于拍摄影片,但对于销售部分仍非专业,常造成花大钱拍摄的戏剧却以低价卖出之不符成本之事。因此,若能辅导产业达成产销分离,各行业必能各司其职,提升市场竞争力。

结语

针对两岸影视文创产业发展相关问题,大陆国台办已于2011年11月30日记者会中,宣布大陆广电总局承诺的三项具体政策,包含重申大陆广电总局将积极鼓励两岸影视制作机构参与合拍剧制作。在两岸合拍剧申报立项方面,在申报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台湾制作单位提交的申请合拍剧之相关材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主动与台湾制作单位联系沟通和台湾合拍方即时了解合拍剧的审批情况。同时,广电主管部门承诺将加快合拍剧审批速度,并将推动中央电视台开辟固定时段栏目,定期播出两岸合拍剧,搭建两岸合拍剧播出平台。此利多消息实质让台湾戏剧产业业者多表示乐观其成。

然而,两岸间的影视交流互动仍有待于产、官、学及民间机构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以建立两岸体质完善的合作环境与模式,华人文化圈之影视产业定能蓬勃发展。

(本文作者现任职于财团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会)(本文不代表本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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