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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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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商如何面对刑事审判?

  • 更新日期:109-09-02

大陆台商如何面对刑事审判?

文/李永然

大陆台商最担心遭追究犯罪

赴中国大陆投资的台商最担心的问题莫过于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大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过去台商有些涉「走私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等,不一而足。台商一旦涉嫌犯罪而遭大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此时大陆台商究竟要如何面对方能保障自身权益。笔者愿藉本文予以剖析,俾供大陆台商参酌运用。


慎选辩护律师并确定辩护方向

首先大陆台商应慎选辩护律师为自己进行有利的辩护;由于刑事被告可以选任律师为自己辩护,而律师的认真、专业能力、负责等等因素,常会影响案件的结果。由于大陆律师良莠不齐,因而慎选律师是确保自己权益的第一步。刑事被告应与所选任之辩护律师进行讨论、沟通,决定辩护方面,究竟是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在决定之前,必须先研判案件本身的情况及「证据」情形,然后再做审慎的决定。


了解审判程序

其次,大陆台商要了解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程序,其不外:(1)证据调查,(2)法庭辩论,(3)最后陈述,(4)法院判决。谨再特别针对第一审法院的「证据调查」及「法院判决」作下述详细说明:

(一)证据调查:在这方面刑事被告需要律师的专业协助,包括:访问证人、勘踏现场、收集物证、书证,就鉴定结论访问「专家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等。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也明订: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二)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辩论及被告最后陈述后,即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做出判决,谨再分述如下:

1.有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案件在下述情形,应作「无罪判决」: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参见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了解刑事上诉程序

再者,大陆台商在刑事案件如经第一审法院为有罪判决,该怎么办呢?依大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进行上诉第二审的救济程序;上诉必须注意「上诉期限」。按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所以,「上诉期限」为「十日」。

又进行上诉,依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如运用「上诉状」提出上诉,要如何提出?按大陆《刑事诉讼法》规定,将「上诉状」递交到「原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实务上一般是递交到原审法院)(注1)。


上诉的范围有无限制?

大陆台商除了解前述的上诉程序外,还要了解上诉的范围有无限制?依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所以,第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而大陆台商选任律师担任辩护人,除应当注意第一审判决有无「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等三方面的审查,尤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是否有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或应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是否有剥夺或变相剥夺上诉人辩护权利等情形;

2.「起诉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与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和事实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合,第一审判决阐述的原因是什么;

3.证据是否已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成立;

4.侦查、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真实、有证明力;对不合法的证据第一审法院是否采纳;

5.第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孤证定案〞的情形;

6.第一审庭审后「公诉方」移交法庭的证据资料中,是否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资料;

7.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注2)。


第二审是否公开审理?

再者,大陆台商还须了解第二审的程序是否会公开审理?由于大陆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不一定公开审理。按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前所述,第二审有开庭审理,也有不开庭审理。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1993年3月8日公布,法发〔1999〕3号>第三点规定: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迳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注3)。


第二审将会如何裁判?

成为刑事被告人的大陆台商一定相当关心,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将会如何裁判?此可分以下两点说明:

(一)、将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参见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9条)(注4)。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参见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而大陆<最高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6月6日公布,法释〔2008〕8号>也表示:「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注5)。


结语

综上所述,大陆台商成为刑事被告人时,其刑事诉讼第一审、第二审相关的法律规定极多,且与台湾的规定不尽相同,唯有加以了解,并委托称职、负责、专业的律师担任选任辩护人,方能保障自身权益。

(作者为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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