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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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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社会保险法解析与台商因应之道

  • 更新日期:109-09-02

文/萧新永


前言

2010年12月28日,大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社保法》是一部整合五大险种的综合性法律。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策略与作业产生极大的影响,其重要内容如何?企业要如何因应?本文将站在台商立场,加以详述。

大陆社会保险法的重点解析

一、建立全民保险的覆盖层次

《社保法》将大陆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及城乡居民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兹分析如下:

险种


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必缴费,职工包含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含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必缴费,职工包含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社保法》97条规定,外国人在大陆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保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另外《社保法》10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社保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社保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社保法》第32、5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建立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制度

《社保法》对社保费强制征缴的规定,若企业未依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社保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其银行存款帐户,并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保管理部门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取消缴费未满15年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规定

《社保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过去的规定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缴纳社保费累计满15年,否则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此规定显失公平。现在《社保法》第16条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建立医疗保险跨地统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困难重重,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保法》第29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国务院秉承《社保法》有关工伤保险之调整,对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工保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成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工保条例》),这些修改部分对企业与工伤职工的权益影响很大,兹详介如下:

(一)工伤认定范围的调整

根据旧《工保条例》第14条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被认定为工伤,但新《工保条例》扩大了机动车认定范围,增加了本人责任与工伤认定的关系。该法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如果是「本人主要责任」,就不能获得工伤认定。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范围的调整

新旧《工保条例》有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范围的调整:

区别


旧《工保条例》

16

新《工保条例》

16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调整

新《工保条例》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了如下调整:

1.  简化认定程序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  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须按照初次鉴定时限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应在60日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天。

(四)减少了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旧《工保条例》规定,被鉴定为5到6级的伤残员工在主动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7到10级的伤残员工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新《工保条例》则规定,2011年1月1日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仍然维持由企业支付。

2.  工伤职工住院的伙食费、异地交通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旧《工保条例》规定,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员工住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于2011年1月1日后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五)增加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月数)

新《工保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适当提高了补助金标准:1至4级伤残职工比旧《工保条例》增加了3个月的本人工资,5至6级伤残职工增加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7至10级伤残职工增加了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大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旧《工保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工保条例》则改为按上一年度全大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大大的照顾了劳动者。

对台商企业的影响与因应对策

一、法律引导出一个有秩序的劳动力流动环境

《社保法》规定的全大陆统一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将会合理有序的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企业更加容易掌握人力需求与动向,利于规画人力资源策略。台商在未来的转型经营中,由于普遍的缺工因素,需要这种的人力流动环境,使企业得以优势的外部竞争因素招进员工,更以优势的内部竞争留住核心员工。

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是法定义务,促进了职工的参保意识

过去不少企业苦恼于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使得企业陷入两难之中,同意与不同意都陷企业于法律与管理风险中,在目前这种缺工环境下,前述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因素,再加上《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的缴纳义务,解决了两难的情势。因为缴纳社保费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职工如果拒绝缴纳是违法的,企业如果不参保,也会被划拨银行存款或要求提供抵押。

台商可于职工入职时以录用通知书、员工手册等书面形式的文件强调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规定。

三、帮助企业顺利展开人力资源管理作业

就企业而言,过去有很多劳动争议涉及社会保险的范畴,职工提出仲裁控告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保费,要求经济补偿或补缴社保费用。现在《社保法》强制性规定企业要缴纳社保费,同时制定了对企业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处罚力度,这将促使企业当局正视社保问题,进而使企业依法处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进而关注员工的权益,使企业得以减少了异常的劳动争议事项,而以管理制度与操作标准做好日常管理,顺利展开人力资源管理作业。

四、        台商人力资源工作者要学习人力资源相关的劳动法令

由于《社保法》的实施,人力资源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上更要注意到法律的规范,做到法制化管理,不仅要专精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还要对《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等法规了然于胸,将法律规定与管理作业在企业的经营策略、人力资源策略的指导下,二者融合在日常的管理作业上。由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款会影响人事的实际操作面,从人员招聘、配置、培训、考勤、激励、奖惩、解雇等等人力资源程序都会有法律法规的影子,值得人力资源工作者深刻的思考因应之道。

(本文作者为远通国际经营顾问公司总经理,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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