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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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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商如何处理生产废料因应查核

  • 更新日期:109-09-02

大陆台商如何处理生产废料因应查核

文/蔡卓勋


进口保税料件于加工制造过程中,每天产出了大量的边脚废料 ,凌乱的闲置除占用大面积的空间外,其处理作业更涉及了海关与税务两方面的管理。

过去半年来,在大陆沿海经营的台商企业于主管海关、税务访查下,其边脚料不仅有处置不当接获罚款外,更甚而致使企业其他潜在风险突现的状况发生,台商企业面对边脚料处理的相关涉法、涉税风险困扰不已。

本文将从边脚料之规范基本认知摘要,并就实务中如何有效规画生产制程中衍生物的「正当出路」,及如何合理结合海关帐与税务帐之作业概述于后,期能提供台商企业降低相关涉税、涉法之风险。

正确认知大陆海关对边脚料与残次品的定义规范

(一)建立基本认知

在绝大多数的台商们下意识的认知「加工贸易废料」就是指:加贸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所衍生的废料、碎料、下角料及不良品等无价废弃用物。然而在各主管海关中却并非如此,海关加工贸易管理规定中是按照加工贸易「边脚料」及「残次品」明文规范来管理前述这些「加工贸易废料」。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其原物料物件的进口申办系以保税物办理,涉及税负,不得任意废弃或出售,必须在进出口核销办理手续前向海关申报,补完税后出售或办理退运。

边角料的报关及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原因无它,盖因边角料价值不大,通常是产程后属无后效益的残余物料,从而对其存放管理松散。在实例中诸多企业惯于对边脚料随便摆放、随意处理。更有企业因为仓库空间不够,边角料累积成一丘丘小山;或心存侥幸,留一小部分,其他直接贩售给废品收购站;也有企业将边角料当成垃圾清理掉;或将不同材料的边角料混在一起,难以区分也未做记录表登记;部分以国内购买和进口的原材料同时生产之企业,边角料无法确定其源头,未正确申报征税数量,被海关全部计征税、查厂,后患无穷。

企业要打从根本认知到:边角料的处理是海关对辖下企业稽查的重点,更是大陆海关内销征税的重大项目之ㄧ。

(二)大陆海关对边脚料与残次品的定义规范

1. 企业关于边脚料、残次品处理的误解:

对海关规定的「边脚料」及「残次品」定义模糊,而合并计算,这是存有违规风险的作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定义如下:『边脚料,指加贸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税料及下脚料。』

边脚料依此有4个特点:1. 在单耗内;2.加工过程中产生;3.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的货物;4.数量必须合理。

『残次品,指加贸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残次品依此有3个特点:1. 在加工过程中产生;2.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3.无法复出口的。

2. 不能并计的原因与误解而致的后果:

(1)原因:

a.「边脚料」及「残次品」审批管理不同,不能并计。

‧「边脚料」申请内销;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相关手续。

‧「残次品」申请内销;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办,由其根据企业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来决定审批与否。

b. 因海关对「边脚料」及「残次品」审价不同,补缴税款也不同。

(2) 后果:若「边脚料」及「残次品」并计,向海关申报归入边脚废料属瞒报行为,除罚款外恐误触刑责。

海关所要求的归并、主料和单耗标准是什么?

(一)以《归并规则》管理区分主料与非主料:

 《归并规则》是指以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进出口商品料件编号(料号)为单位,在规范联网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基础上,按照海关监管和企业管理的要求区分主料与非主料。

海关对联网企业进出口商品实施归并管理,并在企业进出口料号级商品与海关电子帐册项号级商品(电子帐册通关备案商品编号)间,建立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归并关系。

(二)海关如何认定「主料」:

海关按照监管需要,及依据进口料件的贸易管制条件、价值、单耗等因素确定「主料」。

一般认定条件如下:

‧进口料件单价相对较高的

‧进口料件在出口成品中耗用较多或属于关键部件的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贸易管制的

‧海关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

(三)单耗标准

单耗:指加贸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

单耗分为净耗与工艺损耗。

净耗-加工后,料件经由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单位成品的量。

工艺损耗-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的有形或无形损耗,但却不能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其所占用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就是「工艺损耗率」。


单耗= 净耗 / (1-工艺损耗率)



海关对企业保税废料的管理方式

(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保税料件的边脚料及残次品销售或移作他用;如欲申请内销企业直接向海关申办核准及相关内销手续:

1. 海关按加贸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脚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按适用的税率与审定的边脚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 海关按加贸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脚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二)加贸企业申请边角料及残次品退运出境者,应凭相关退运证明向海关申办核销。如无法内销而欲申请放弃者,应按下列流程向海关申办放弃核实以核销:

1. 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4条第4款的变卖规定处理;

2. 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3. 须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者,由企业负责销毁,再依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三)属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脚料及残次品处理方法如下:

1. 边脚料按加贸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者海关按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2. 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者,企业如能按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保税废料合法处理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一)保税料件的边脚料申报实务

1. 加工贸易手册报核时,企业将边脚料的品名、数量、重量、存放地点、状态描述(可提供照片),拟处理意见等,填入《○○海关加工贸易边脚料处理申报表》向海关进行申报,如加工过程中未产生边脚料也应于表中相应位置填写「无」。

2. 属于来料加工的边脚料处理,企业需提供来料加工货物所有人同一边脚料做内销、放弃或销毁处理之声明。

3. 按规定边角料处理申报方式采一次性申报原则。边脚料如因无法集中处理和堆存较多的,须申报主管海关同意后,企业方可分批申报、分批处理。

4. 边脚料堆存放置原则系按对映首册分别推存放至,企业如无法按手册分存,须报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

(二)主要合法处理途径之实务流程

 1. 拟将保税料件变卖:

(1) 企业可选择按内销价或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

‧按内销价申报-应向海关提交销售合同或协议;

‧按计税参考价申报-海关按计税参考价确定完税价格。

 (2) 边脚料的内销

加贸企业直接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脚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税率和审定的边脚料价格计征税款,得免征缓税利息。

其中如属发改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3) 残次品的内销

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a.残次品所折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商务主管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残次品所折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其中如属发改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b.残次品所折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且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相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之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残次品所折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其中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

2. 拟将进口料件退运出口:

企业应提交《○○海关加工贸易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审批表》及相关报告、退运协议等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持单证到口岸报关退运。

3. 拟申办保税料件放弃或销毁:

(1) 须提交如下单证

‧放弃加贸货物的书面申请;

‧申请放弃加贸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申请放弃加贸货物清单,载明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

‧经官方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所出具的关于拟申请放弃的加贸货物地价值证明;

‧申请放弃加贸货物为残次品的,应提交有关单耗资料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 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申请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该货物所有人的放弃声明;

‧海关按规定要求的其他单证。

(2) 何种情况海关不准予放弃?

‧申请放弃加贸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限制或自动许可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申请放弃加贸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申请放弃加贸货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海关总署规定不准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本项所述之不准予放弃情形,海关会按规定告知企业将该相关货物作退运、征税内销、或在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妥善之处理作业。

税务会计如何结合关务做好边脚料帐?

(一)进口环节税

1. 由报关员在核销手册时被海关征税(关税+增值税),关税属成本(如制造费用),增值税属进项增值税。

2. 边角料账依此数量分批入仓入账。

3. 应补相对应的入库单。

4. 缴税后才可内销。


(二)销售环节税

1. 如售给正式废品公司(税法特别规定),由废品公司开立发票交企业入账及报税(销项税额),企业无需再自行开立发票。

2. 如售给个体户,企业须开普通税票给对方(销项税额)。若企业没有发票,且税局也不代开发票(东莞市规定)时,企业可先向税局备案,依对方开立之收据及企业本身相对应的出库单,直接入账并报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如以无价转让时,应向税务局做备案报告。

2. 出售应每季至少做一次,最迟应在11月底作出售记绿。

3. 边脚料如自用或烧掉利用或生电,依销售价报销项税(则视同销售)。

4. 残次品和边脚料在帐务上应独立设立科目分别作帐。

(本文作者为蔡老师企业经营顾问团队总顾问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本文不代表本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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