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解决台商投资纠纷的关键途径

  • 更新日期:109-09-02

解决台商投资纠纷的关键途径

文/陈昌宏


随著台商在大陆投资的项目与金额日渐增加,投资纠纷也随之升高,为了深入了解台商所面临的纠纷,爰在台湾与大陆进行台商投资纠纷之调查研究,希望透过学术界的调查研究能够体现台商的投资纠纷本质与类型,同时也冀望透过实地访查了解问题所在,研究纠纷排除的可行途径,进而向两岸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言,俾提供台商一个更公平友善的投资环境,并营造有利于两岸的互利双赢的合作局面。

前言

根据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统计,从1991年到2010年12月,台商投资中国大陆金额已经超过973.2亿美元;如果再依据大陆商务部所统计台商对大陆投资金额估计已经超过500亿美元,如此庞大的金额更是占我国同期对外投资金额的6成左右。显见大陆早已是台商投资的首选,更是投资重镇!事实上若以投资案件数计算,据大陆方面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为止,中国大陆共批准台湾投资专案83,133件,实际利用台资520.2亿美元;根据国内学者推算,如将台商透过其他地区汇入大陆的资金加总,估计至少在1千至1千5百亿美元之间,再加台商带来的技术和人才,对于改革开放后的大陆的经济发展与贡献,显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另根据国立台北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的《台商对中国大陆经济发展之贡献》研究报告指出,如果加计台商以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香港等地赴大陆的转投资,台资应该居大陆所有外来投资排名的第二位;中国大陆早已成为台湾对外投资最多的地方,迄至2010年止,台商对大陆之投资已占台湾核准对外投资总额的59.2%,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金额也快速增长。

 台商投资纠纷之现况与趋势

近年台商在大陆投资纠纷时有所闻,比较为人熟知的例如北京新光天地百货经营权的纠纷事件,其他台商中小企业在大陆发生的投资纠纷更是不胜枚举。截至2010年12月止,由海基会协助处理的经贸纠纷案件将近4,081起,而且有逐年攀升的趋势。去(2010)年1至12月,该会处理的台商投资纠纷有案368件,若加上其他争议,总计高达701件。根据海基会20年来之统计数据,台商在大陆投资发生纠纷,经由海基会协助处理的案件,平均一年发生约204件,至2010年12月为止,平均每个月发生约17.01件,亦即不到二天就会发生1件投资纠纷案件。大陆台商发生如此高频率的投资纠纷案件,凸显出下列几个问题:第一,台商对于中国大陆相关经济及投资法令了解程度不足,同时欠缺中国大陆法律常识;第二,台商不了解中国大陆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对相关过程与自身权益保障欠缺完整的认识;第三,台商缺乏有效管道事先了解中国大陆相关经济与投资法令,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第四,大陆现有的法令不够明确或未能跟上经济快速成长而作适当修正;第五,大陆的法律执行成效不彰与地方的「保护主义」盛行,让台商无法完全确保自身的权益。

台商投资纠纷议题之源起与发展

(一)台商部分纠纷起于大陆政府政策及法令的快速变迁

近年来大陆的经济高速成长,许多原本相对落后的社会环境与法令制度也开始急速改变,各种法律制度在大陆经济环境改变之后有了极大的改变,从1970年代末期以来,整体政府政策、规定及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框架,已逐渐从计划经济的思维转向市场经济的体制发展。

(二)「历史遗留问题」仍会是现阶段台商主要纠纷点

这部分的问题属于个人与公部门间(Private to Government,简称:P To G)的纠纷问题。早年很多台商为快速扎根大陆,随意以行政划拨或向各地集体组织(乡镇政府或村委)取得一时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有效的「国土证」及权益保障。这类案例,如今面对中国大陆全面性的土地大整理行动,纷纷陷入进退不得的困境,被逼得不是要放弃土地,就是要补足大额的土地价差,以重新变更土地分类,并取得国土证。偏偏大陆当前对土地使用的规定日趋严格,每年新增的国土证配额有限,相关台商即使愿意花大钱补差额,也不一定拿得到国土证。

(三)投资保障协议对台商争取现有权益保障大

第六次江陈会原本要触及「投资保障协议」,但因议题内容复杂、范围广,加上协商时间不足而未能完成签署。惟现阶段仍有许多台商发生投资纠纷,特别是与公部门间的纠纷,无论是采取哪种救济管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况且采取司法途径旷日废时,对许多台商而言,不仅不具效率,且影响投资布局甚钜。加上大陆弥漫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成为许多台商在发生纠纷的第一时间不愿意采取法律途径的一项顾虑,如果投资保障协议能提供一个有效解决纠纷的平台,并让投资人多一项借由公正第三方仲裁的纠纷排除管道,将对台商投资权益的保障,产生相当大的助益。

现阶段如何解决台商纠纷

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固然受到法律之保护,然台商投资纠纷却难百分百避免,如何利用现有机制解决各种类型纠纷便是一大难题。依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4条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商在与其他大陆个人之间发生投资纠纷时,共计有协商、调解、仲裁与民事诉讼四种纷争解决途径。至于台商与行政机关发生投资争议时,依照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8条之规定则可以提起行政覆议或行政诉讼。以下将就纠纷排除途径作一概述:

(一)协商

争议发生后,各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交换意见」,分清是非责任,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争议。采用协商解决,一般是在提交仲裁或诉讼之前进行;但在提交仲裁或诉讼之后,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和解,申请撤诉。实务上,台商在投资争议发生时,大陆各地的台办系统常常扮演居间协调的角色。而先尝试透过协商解决纷争的优点,在于既有利维持双方合作友好关系,也不妨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二)调解

调解解决系在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调解人)」主持下,厘清争议事实与各方责任,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纷争的方式,一般需要签订和解书。调解与协商皆不在寻求绝对的正义,而系寻求双方皆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另一方面,相较于仲裁与诉讼,较欠缺执行力。一般又可将调解区分为五大类,分别为: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联合调解、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

中国大陆为了有效达成协商、行政调解,分别于2000年5月在国台办经济局设立「台商投诉协调处」、2005年7月则在国台办设立「投诉协调局(现改称协调局)」,专司台商权益保障协调工作。截至2006年底止,国台办投诉协调局直接受理台商投诉案件计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达86.3%。

(三)仲裁

仲裁系指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之第三方组成仲裁庭,并由仲裁庭独立地行使仲裁权,做出对双方皆有拘束力的仲裁判断或称仲裁裁决,该裁决是终局性的,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当事人均受其拘束,较司法诉讼程序更为迅速、经济,且可避免大陆法官素质低落及对大陆司法制度不具信心的问题。 

(四)民事诉讼

依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即透过正式的司法途径,将纷争提交法院审判,法官基于法律规范做出对双方皆有拘束力之判决。   

(五)行政争讼

1、行政覆议

所谓「行政覆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为不服表示,由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救济制度,类似我国诉愿制度。一般来说,多数台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偏向利用关系找国台办系统解决,而不喜欢利用行政覆议或下述的行政诉讼处理。

2、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诉讼」乃就违法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由其以独立之中立地位就双方争议依法作成裁判。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种,依大陆《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征收行为有争议者可提起行政诉讼。

后续努力方向:给台商的建议

(一)台商纠纷需从「源头」著手、「中间」出手、「最后」收手

从「源头」著手,这里的源头指的是在一开始和大陆企业组织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仲裁条款」,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的台商在大陆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上虽有「仲裁约定栏」,但多数台商却签署「双方尽量避免纷争,遇有纷争和气解决,避免仲裁」,一旦出事,将只能面对冗长的司法程序。

其次,从「中间」下手,台商一旦遭遇纠纷,千万不要认为双方交付协商或司法途径就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要认为在大陆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就能处理一切,许多台商因为不谙大陆法律,让陆方合伙人或法务及税务牵著鼻子走,自己在过程中参与极为有限,其结果就是自身权益不保,甚至还衍生新的投资纠纷,因此,台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尽量亲力亲为,避免由代理人处理。

「最后」收手指得是,台商在处理相关投资纠纷告一段落时,应该要回归低调处理自己的本业,在我们访谈的个案中,有部分台商虽然赢得了官司或是解决了纠纷,但是未能把案件低调处理,结果却引发新的纠纷或遭来各方觊觎。因为台商还须在大陆继续投资发展,因此切记在纠纷处理过后要审慎因应,避免引发地方人士的反感。

(二)对大陆法律、税务需有深入瞭解并跟上法令变迁脚步

前面提到台商过于专注本业,对于大陆的法令与相关规定往往一窍不通,抑或是太过倚赖大陆的相关专业人士,最后导致被陆方人士欺骗而付出庞大的代价。当然,我们访谈的个案中也有熟读大陆法律、报关程序或税法的老板,但这些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况且大陆法令多如牛毛,光靠自身的力量到底要阅读哪些法律也未必是大老板们可以处理的,因此如何具体而有效地掌握和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是每位台商要进入大陆市场时必须考虑的重点。

(三)公司应有法务部门或人员的设置

许多台商在大陆经营多年早已经枝繁叶茂,虽然各项部门不断地扩充,但是却漏掉法务部门的增加。不可否认的是,早期中国大陆法制观念较为薄弱,人治的想法较为浓厚,因此给予台商「轻法治、重人际」的错误观念,可以从公司法务部门的配置多寡看得出来,更有甚者以为大陆的法律形同具文,在某种程度上仅供参考,因此,即使不了解也无所谓,但其实这却是犯了轻忽法律执行面的严肃性。现阶段许多台商协会与台企联都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海基会与陆委会分别设置了财经法律顾问与台商张老师,都可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另外,聚落接近或是产业相近的台商也可以联合起来一起聘雇法律顾问,既可以省下一定的法律咨询经费,也可以降低部分的风险。

(四)不要存有侥幸的心态

过去台商认为搞好人际关系比搞懂法律重要,现在这条法则则是要颠倒过来看,法律在大陆已经逐渐成为中央到地方的行为准则,台商只要抱持侥幸心态便会很容易招致纠纷,真的遇到纠纷也将很难处理,即使处理也很难完满。因此,台商必须抛弃旧有思维,把自己对于大陆法律及执法态度的观念作一调整,尤其是以身试法及知法玩法最为严重,一旦出事,对台商在大陆的事业经营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五)应对大陆经济发展与政府政策先期评估

大陆是采取「计划经济」的国家,各地方政府均需配合中央政府所制订的各项经济发展计划。为产业结构优化,整顿传统加工贸易业,以广东所执行的「腾笼换鸟」政策为例,为的就是配合大陆政府规划要将「二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及低水平的产业)转移至其他省分,因此把原有空间空出来便是要将既有的产业换到其他地方去,但如果企业未能及早体察这项政策的严重性,可能就会因为政策的颁布与实行而被迫关门或解散。

(六)对合同范本的掌握并加注仲裁条款

许多台商可能不知道他们在大陆所遇到的投资纠纷是可以申请回台湾仲裁的,最著名的首宗案例是2004年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台商和华置地公司持台湾仲裁结果声请强制执行,成为「台商纠纷、台湾仲裁、大陆法院认可并执行」的重要先例。根据大陆仲裁法的规定,若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再向法院声请撤销仲裁。如此既可避免走大陆司法途径而衍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病,也能指定台商所信任的仲裁机构来进行,对台商现阶段的权益保障有莫大的助益。

(本文作者为国立台北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员)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