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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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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早收清单降低关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更新日期:109-09-02

ECFA早收清单降低关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财政部公布ECF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之行政程序

文/林建甫、吕帛晏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附件二「适用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之临时原产地规则」(简称临时原产地规则)第4条及第17条规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 Specific Rules;简称PSR;附件1)及有关执行临时原产地规则所需之行政程序(附件3)等2项文件由双方原产地规则磋商小组另行商定后实施。双方磋商小组已完成此2项文件之协商,并约定于本(2010)年12月27日同日公布。

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之关税减让措施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两岸货物除须在ECFA附件一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外,尚须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及依其规定所订定之PSR,始可适用。依据临时原产地规则第2条规定,两岸进出口货物必须是在两岸原始取得或使用两岸任一方或双方之原产材料所生产者,如系使用第三国之进口材料所制造之货物,就必须符合个别货品之PSR,始得认定为原产于两岸之货物。

「适用于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PSR)

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如系使用非原产材料所生产者,其加工或制造程序须达到实质转型之程度,始能认定为原产于两岸之货物。PSR即系针对个别早收产品依据其不同特性,逐项订定实质转型标准,包括税则号别变更标准(税则前2码或4码变更)、区域产值含量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早收清单PSR之标准类别统计及汇整表如附件2。

「适用于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之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内容包括ECFA原产地证明书之样式、签发及申请规定、效期、申请补发之情况、保存规定、与进口有关之义务、原产地查证规定、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之情形、双方之联系沟通机制等。申请适用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优惠关税税率之业者,需于出口报关前申请ECFA原产地证明书,我国原产地证明书系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委托相关签证机构所签发,相关产证申请程序可洽该局贸易服务组查询。

有关业者申请适用ECFA优惠关税待遇,须注意事项汇总如下:

一、确定申请适用ECFA优惠关税待遇之货品在早收清单范围内:业者如对税号有疑问可以参考双方最新之海关进口税则8位码对照表(财政部关政司及关税总局网站均有公布),仍然不确定者,可向进口地海关申请税则预先审核,俾确立所欲进口货品是否属于早收清单货品范围。

二、原产地证明书应于出口报关前取得:原产地证明书除符合特定情况,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申请补发外,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前取得。该特定情况系指:(一)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经规定可接受之正当理由;(二)填制或签发证明书时产生技术性之错误;(三)证明书遗失或毁损。

三、主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为原产货物:于进口报单「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附码」栏填报「PT」(优惠关税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未填报且已按一般税率核课缴税放行之货物,不得事后补证申请退还已缴之关税。

四、提交有效之原产地证明书:于进口报单「主管机关指定代号」栏填报陆方授权机构签发之原产地证明书号码,并检附有效之原产地证明书正本。一份原产地证明书所填载之货物不得超过20项,且一份产证仅能对应一份进口报单。

五、ECFA  2011年1月1日货品贸易早期收获实施前所发运之货物无法适用优惠关惠待遇:申请适用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关税减让之货物,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含)以后起运者,盖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系于2011年1月1日(含)开始实施,原产地证明书于是日起始能取得,且申请适用优惠关税之货物必须在出口报关前即取得原产地证明书,故于2011年1月1日前从出口方发运之货物因无法取得原产地证明书而无法适用ECFA优惠关税待遇。

六、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申请适用优惠关税待遇之货物除符合相关原产地认定标准外,尚须于两岸间直接运输,除非有特殊考量及符合特定条件外,不得在第三方转运或停留。该特殊考量及特定条件为: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货物在该第三方未发生贸易、商业或消费之情况;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之处理外,货物在该第三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转经第三方之货物,其转运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且需在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进口商申报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之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之其他证明文件。例如:进口货物如转经香港、澳门时,应向该等地区之海关申请核发中转确认书,俾凭持以向进口方海关申请适用优惠关税待遇;如未能检具者,进口方海关对该货物得拒绝适用优惠关税待遇。

七、生产商或出口商应保存原产地相关之证明文件:为确保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之实施,双方海关已建立原产地查证机制及联系窗口,为将来通关疑义案件之查证即时沟通。ECFA实施后,进口方海关对于原产地疑义案件,可请求出口方海关提供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出口方海关即要求出口商、生产商或签证机构对货物产地提供查证协助,并应于120天内答复进口方海关,否则,进口方海关可对该进口货物拒绝适用优惠关税待遇,爰出口商、生产商及签证机构应保存原产地相关证明文件,俾协助海关查核。目前双方已约定由本部关税总局与大陆海关总署成立联系窗口。

业者如对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之通关问题有疑义,可打电话向各地区关税局ECFA专责窗口询问,或在财政部关政司、关税总局及各地区关税局网页查询ECFA相关法规及通关常见问题之解答,亦可透过与民互动信箱以电子邮件洽询。

以下附件请参考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tw)2010年12月27日新闻稿

附件1:「适用于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之产品特

              定原产地规则」 (PSR)

附件2: PSR之标准类别统计及汇整表

附件3: 「适用于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

               产地规则之行政程序」

新闻联络人:刘芳祝科长、郭于瑛专员

联系电话: 23228220、 2322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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