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陆常见的民事纠纷及诉讼应注意事项
- 更新日期:109-09-02
台商在大陆常见的民事纠纷及诉讼应注意事项
文/李永然
前言
台商经营大陆市场,往往只偏重商业利益的考量,而忽视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在不谙大陆法律、交易习惯及交易模式的情况下,衍生不少投资纠纷,是台商赴大陆投资首应注意相关法律问题,才能事先避免纠纷发生。而依据2009年《TEEMA调查报告》(即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Taiwa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TEEMA)所载,从2008年到2009年,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所面对的经贸纠纷类型中,以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买卖纠纷、土地纠纷、债务纠纷为前五大经贸纠纷类型,而上升的经贸纠纷分别为商标纠纷、合资合营纠纷及劳动纠纷(注1)。以下特别针对台商最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台商在大陆常见的民事纠纷
台商在大陆的民事纠纷甚为繁多,兹举较常见者,分析如下:
◆合同纠纷
台商赴大陆投资往往要制作或签署相当多的文件,但有些台商不解这些文件的法律意义,或制作不符法律的形式,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这些法律文件又无法使台商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如大陆已施行《合同法》,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等于合同的要件和效力有不少的规定,未遵规定,有些情形还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企业经营及合资合营纠纷
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有采「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资」等合营的模式。以「中外合资经营」为例,此系「股权式」之合营方式;而依据大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其主要特征有四(注2):一是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且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且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注3)。三是中外合营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回收投资。四是合资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组成之治理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治理制度。而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仍有例外,盖依据大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项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台商于觅寻中方的合营伙伴相当重要,倘若事先对中方的合营者之「资信及履约能力」欠缺调查,即可能误信,而使合营陷于困难并发生经营危机。例如合资的一方可能会侵吞公司资产、作假帐或未使资金到位,又如撤资纠纷、违法内销等问题。
◆土地及房产纠纷
中国大陆的土地制度乃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上,土地的所有权人若不是「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就是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但一般人仍可经由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合法使用土地。需特别注意者,乃只有「国家所有」之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只能够经由「征用」的方式,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注4)。然而,许多台商却不知此一分类,竟受骗而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在大陆投资设厂购地或进行土地开发,务必瞭解房地产相关法律,尤其是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
◆劳动纠纷
近年来大陆劳工意识不断高涨,劳动纠纷时有所闻。大陆劳动法规十分复杂,大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大陆举凡劳动合同、工时、社会保险、女性劳工的保护、工伤……均应遵守其相关法令的规定。就以社会保险而言,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雇主均应导守其应尽的义务;否则劳工事后争议,即招致麻烦,甚至受罚,而得不偿失!
◆仿冒纠纷
智慧财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受关注的问题,不仅大陆企业,台商也可能有仿冒行为。仿冒的救济主要涉及行政救济、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兹就目前大陆就商标(专用)权受侵害之处理方式如下:
◎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并应当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此种方式优点为得较快速解决纷争,亦可能透过工商查处方式获得行为人侵权之证据,但缺点为工商行政查管理机关无权就赔偿事宜作出决定,仅得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立,仍须起诉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侵权行为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时,商标权人得依大陆《民事诉讼法》直接起诉请求除去侵害及请求损害赔偿等,惟需注意大陆《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二年」之诉讼时效期间。若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处理决定不服时,商标权人亦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应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大陆《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开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方式外,商标权人亦得依大陆《刑法》第213条规定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然透过诉讼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时需注意「证据保全」之问题,以提高诉讼胜诉之机率。再者,中国大陆于网站侵权之证据保全多委由当地公证处,于公证人电脑撷取并列印网站资讯,并以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收款纠纷
由于大陆幅员辽阔,加上当地交易习惯、交易模式、特殊的金融法规制度及金融交易工具规定等因素,台商经营大陆内销市场,常常因远距离交易而衍生收款与收货纠纷(注5),因此预防纠纷产生以解决收款与收货问题,成为台商在大陆继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其实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确认债权存在,只是针对还款日期以及是否能打折还款进行协商时,可将双方签署的《还款合同》依照大陆《公证法》第37条第1款(注6)、《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注7)和第55条第1款(注8)等相关规定,来申请办理公证并将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倘若日后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凭该公证文书依照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可免除进行民事第一审、第二审诉讼程序的诉累。
诉讼应注意事项
明白上述民事纠纷的类型,而进行民事诉讼究竟应注意哪些事项?
◆运用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脱产
债权人在起诉之前,可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1)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要向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不起诉的,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2)财产保全仍有范围的限制,其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被申请人面对诉前财产保全,倘被申诉人已提供担保的,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4)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务必谨慎,切勿滥用。因为如申请有错误时,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认识民事诉讼之立案程序
此即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的程序;而大陆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以下3种不同的处理结果:(1)决定立案受理;(2)不予受理;(3)退回更改或补充资料等。另外,尚应注意「立案的审查期限」,亦即,依规定人民法院于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于「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确定管辖法院
大陆台商对于管辖应注意「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及「合意管辖」的规定。就「级别管辖」而言,大陆采「四级二审制」。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及分工;又可分「一般地域管辖」及「特殊地域管辖」。另外,「合意管辖」则系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依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大陆《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打官司也要衡量证据
打民事官司须注意「证据规则」,其乃指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于民事诉讼进行中,证据的3个环节,为「举证」(即当事人提交证据)、「质证」(即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辩论),和「认证」(即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
◆认识大陆法院可能做出的裁判
◎ 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符合立案标准,人民法院可将该起诉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上诉应遵守「上诉期间」。
◎ 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于己经立案受理的民事起诉案件,于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又原告如对该「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立案的起诉案件,经审理,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无法律依据,则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如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判决原告全部或部分胜诉:人民法院对已立案的起诉案件,经审理,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有正当理由,即做出判决原告全部或部分胜诉。不服该判决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对确定而不利于己的判决,可依法申请再审
大陆台商如已遭判决确定,但认该判决有错误,依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再审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法定要件,而且要以「书面」为之,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
结语
由以上所述,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或作生意遇上私权纠纷有打民事官司的必要,而打民事官司也应注意相关规定;但无论如何,还是以避免打官司为宜,因而注意事前预防则有其必要!
(本文作者为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
注1: 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2009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环境与风险调查期末报告」,2009年7月30日,页 185。
注2: 王泰铨编著,中共对外经济贸易法最新版(附最新修订补充资料),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页528。
注3: 大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注4: 大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注5: 朱嘉祥,「大陆市场预防呆帐与收款实务」,两岸经贸月刊,第139期(2003年7月10日),页31。
注6: 大陆《公证法》第37条第1款:「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7: 大陆《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8: 大陆《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第2款: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注9: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之案件;法律强行规定仅能由某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大陆《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