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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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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金融答客问

  • 更新日期:109-09-01

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Q1 ECFA和金融机构进入大陆市场有何关联?

由于我国金融业者进入大陆市场的时间已落后其他外国金融业者,所以我们要将金融服务业列入ECFA的早期收获清单,国内金融业者进入大陆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及在当地经营业务,才能取得比其他外国金融业者更为有利的条件。

Q2 ECFA早期收获协商,大陆方面对我国银行进入大陆市场有哪些具体承诺?我方对陆银来台又有哪些具体承诺?

大陆方面在银行业部分共有6项承诺,包括:我国银行在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满1年,可申请设立分行、子银行;分行、子银行设立满2年且申请前1年获利,可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只要设立满1年且有获利,就可先申请办理大陆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至于获利的条件,则是以个别银行在大陆地区所有分行的损益合并来看;另外,分行、子银行还可设立针对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营部门,我国银行申请在大陆中西部、东北部设立分行,大陆方面在资格条件及经营业务,将给予便利。至于我方仅有1项承诺,即大陆地区银行在我国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满1年,可申请设立分行。

Q3 ECFA单对国内银行业者有什么好处?

目前外国银行进入大陆市场从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到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至少要5年(包括办事处2年,分行3年)。依据大陆方面的承诺,我国银行从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到经营人民币业务,只需要2年至3年,其中7家已在大陆设立代表人办事处超过2年的银行,最快只要1年就可经营大陆台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所以对银行业的业务发展以及解决大陆台商融资困难,帮助很大。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到大陆投资为数不少,所以我国银行还可为中小型台商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未来营业据点更可向大陆中西部及东北部延伸,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Q4 ECFA对国内证券期货业者有什么好处?

大陆方面在证券期货业部分有3项承诺,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我国金融机构在大陆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给予适当便利;尽快将我国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列为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以投资金融衍生性产品的交易所名单;简化我国证券从业人员在大陆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至于我方对大陆证券期货业者进入国内市场,则没有承诺项目。大陆方面承诺的项目,对于国内业者赴大陆地区发展,取得较一般外资进入大陆市场更为有利的条件,有助业者在大陆市场的经营发展及增加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动能,并促进双方业务经验交流。

Q5 国内证券期货业者期待的「全资全照」,未见列入早期收获清单,政府有帮业者争取吗?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包括国内证券业者期待的「全资全照」及期货业者期待的赴大陆参股,都是我方积极争取的项目,也向大陆方面充分说明,给予我国业者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大陆金融市场的发展,会有相当积极正面的效果。但是大陆本地业者来台设立营业据点的意愿不高,而且考虑其他外国证券期货业者可能也会要求大陆方面比照办理,所以给与我方的承诺,暂难完全满足国内业者所有期待,金管会将秉持为业者创造更有利经营空间的原则下,与业者共同规划后续服务贸易协议的协商,努力争取更多优惠条件。

Q6 ECFA对国内保险业者有什么好处?

大陆方面在保险业部分,承诺对我国保险业者进入大陆市场,得以整合或策略合并所组成的集团为「5、3、2」(注)条件的审核标准。我国虽然在5年前就有保险业者进入大陆市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保险业者无法符合「5、3、2」的条件,所以这次大陆方面的承诺,国内金控公司的保险子公司就可以用整合方式来符合「5、3、2」条件,非属金控的保险业者也可以透过策略联盟的方式,组成集团来计算「5、3、2」,所以对于打算进入大陆市场的国内保险业者,仍具有相当实益。

注:「5、3、2」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要达50亿美元以上、设立期间满30年且已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2年以上。

Q7 ECFA签署后,我国保险市场是否就此门户洞开?

这次ECFA保险业早收清单,我方并无承诺项目,所以依据两岸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陆保险业只能到国内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及参股投资。由于代表人办事处只能从事资讯搜集、联络、商情调查等非营业性活动,参股投资国内保险业也有持股比例的限制,所以我国保险市场应不会有门户洞开的疑虑。

Q8 这次金融服务业的早期收获清单没有达到业者期待的项目,未来要如何处理?

由于两岸金融市场不仅在对外开放幅度上存有落差,双方市场更存有结构性差异,所以两岸金融议题的协商必然须循序渐进,不可能在早期收获协商阶段,就完全满足国内金融业者的所有期待。在ECFA生效后的6个月内,我方还要和大陆方面展开「服务贸易协议」的协商工作,所以在这段时间,政府会积极和业者讨论下一阶段的协商策略,并在协商开始后,继续为国内金融业者争取有利的条件。

Q9 陆银来台会不会汇入大量资金来影响我国的金融秩序?

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陆银在台分行的最低营运资金为新台币2.5亿元,如果陆银要增加营运资金,还须事先报经金管会许可,如果陆银想要汇入的金额,和它的业务项目或业务规模并不相当,金管会就不会同意。另外,两岸金融往来办法还规定陆银分行的营运资金,其中的30%必须按照金管会指定的资产保存。

Q10 陆银有无可能先来设分行以后再参股,逐步掌握我国金融市场?

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虽然已经订有陆银参股投资国内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但是这部分的规定还没有施行,也就是目前还没有开放。即便以后开放了,由于办法规定同一家陆银不能同时在国内设立分行又参股投资,而且陆银对个别银行的持股比率不得超过5%;陆银及大陆地区投资人(QDII)对个别银行的合计持股比率不得超过10%,还有陆银派任的董事,也要经过金管会的同意,所以国内金融机构不会被陆银所掌握。

Q11 陆银来台后对本国银行业者的影响如何?

陆银申请来台设立分行的资格条件,较一般外国银行来台的条件更为严谨,包括它的资产或资本要在世界银行中排名前二百大,还要在OECD国家设有营业据点5年以上,所以可以有效控管陆银进入国内市场的家数。我国开放外国银行来台已超过50年,本国银行具有丰富业务竞争经验,而且擅长外汇、消费金融及财富管理业务,又与国内企业建立长期往来关系,所以陆银短期内很难和本国银行竞争。

Q12 联征中心的个人信用资料会不会遭到不当运用?

目前联征中心对金融机构查询信用资料已有完备的管理机制,包括金融机构查询前要先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而且联征中心对会员机构查询资料的管控,已采电脑线上即时监控,也就是金融机构在查询客户信用资料的同时,联征中心的电脑会马上比对这家金融机构以前有没有报送过这个客户的信用资料,一旦发现没有报送的纪录,电脑就会拒绝查询。此外,联征中心也会监控会员机构的查询数量有无异常,一旦出现异常讯号,就会立刻派员进行专案查核,如发现不法情事,除停止查询权利外,也会通知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Q13 陆银来台后如果有不当竞争情形要如何处理?

任何银行业者如果以高利吸收存款、低利贷放资金等非商业手段扰乱国内金融秩序,金管会可依银行法第61条之1及相关金融法规处理。其次,公平交易法对限制竞争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有管理规范,所以陆银如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可依公平交易法第36条、第41条处理。

Q14 开放国内银行到大陆设立分行、子银行会不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有7家本国银行符合大陆地区法令所规定的设立分行或子银行资格条件,估计他们升格分行所需汇出的资金约新台币105亿元,仅分别占这7家银行资产总额及净值的0.08%及1.53%。另外,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大陆地区分行的资金来源50%以上需来自大陆当地存款及同业拆借,所以不会排挤国内经济发展所需资金。

Q15 政府只关心大型银行,没有给中小型银行到大陆发展的机会。

对于银行赴海外或大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是以银行的守法性、财务健全性为主要考量,以往国内银行必须符合资产及资本总额在国内银行排名前十大方能申请赴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的规定,金管会已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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