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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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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常见的税务、关务及物流问题之对策

  • 更新日期:109-09-01

一直以来,许多台商企业的报关管理没有真正的与物流结合起来,关务都是围绕在报关业务流程本身进行,与物流往往各自为政,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2010年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监管,开始从资质单证的监管,逐步转移到对企业内部运作的后期监管,当海关的监管重心进入企业物流内部时,这些问题将会让企业危机四伏。


目前海关管理已逐渐迈向规范化、联网化、电脑化(H2000、QP Pass)的管理,海关问题已逐渐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企业在海关遇到的困难,除了各地海关政策、执法的不统一等外部因素外,也有企业自身没有重视报关的因素。企业要克服进出口报关遇到的困难,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大陆海关政策及执法的协助。


大陆各地台商协会,每年为当地台资企业处理有关海关海关、税务及物流问题不计其数,本文就每家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或企业不得不防范的问题,汇总企业最关切的海关、税务及物流问题,协助企业降低关务、物流及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台商如何因应海关要求『自查自报』


海关从2002年起,开始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报』,每次『自查自报』的形式都不同,内容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目前,自查自报已逐渐成为海关的规范性业务,预计今后海关要求将会更多。自2009年开始,海关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仲介协助『自查自报』的核查,因此,企业应好好地规范企业关务操作,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深入学习自查自报业务,了解其内容及流程,以及自查遇到问题时如何上报。


台商应掌握2010年大陆海关稽查及自查重点;分析引发海关下厂稽查的原因;掌握海关查账时重点关注的事项;以及如何把握自查范围,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等。


海关每年会要求企业自查自报及海关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一般自查自报的内容主要有:单损耗、保税料件、短缺补税。单损耗是主管科室与企管科一起来查的,海关的稽查方法主要是抽查其中一个成品,然后要求报关员解释说明此项成品的单损耗情况,并以称重方式核对,看看相不相符。


AA、A类企业越来越多,海关就会把人力转向其他企业,加上现在有第三方会计师核查,预测日后的查厂会越来越多,因此企业要做好关务工作,特别是掌握自查自报、稽查办法及核查办法的规定及要求。


台商如何因应税务部门『自查自报』


大陆每年都下达税收目标,2010年下半年的“稽查风暴”可能会更大。今年大陆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要求是,“稽查收入不低于工商税收总收入的1.5%”。 这意味著,若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8%工商税收年度成长目标,稽查收入要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才能完成任务。如果实际收入成长速度超过8%,稽查收入目标就将相应增加。


在2009年的税务稽查中,全国税务稽查收入1,192亿元人民币,入库收入超过2006年~2008年3年稽查补税收入的总和。若没有这1,192亿元,税收便无法完成年初制定的成长8.2%的目标。这是时隔十多年后,大陆国家税务总局又一次给税务稽查部门设定查税目标。上一次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后的1998年。


今年税务稽查部门将药品经销行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将营利性医疗和教育机构、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指令性 检查”是指必须稽查,并报告稽查结果,“指导性检查”是指稽查部门根据自身情况从中选一部分稽查。


今年第一次将药品经销行业纳入必检项目,由于这些企业的申报收入与社保刷卡对应的收入差距甚大,仅一个地级市这个差距就有1亿人民币。少申报应税收入是这些企业普遍的逃税方法。总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检查,药品零售会是今年查补收入较多的新领域。

在2010年的稽查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建议各地建立情报交换机制,与地税、工商、审计、金融、海关、统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定期进行资讯交换、情报互通。


台商如何做好合同备案单耗申报


Q:某台商经营五金产品,从事进料加工,现准备办理手册备案。进口料件镀锌钢板100000KG,出口成品70000KG(成品大大小小几百款,单重参差不齐悬殊相差几十倍,故考虑以千克为备案单位),备案时单耗申报是否为1,损耗0.3?


A: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总耗=单耗/(1-损耗率),100000=70000/(1-30%)。但在实际备案时,海关极可能会提出问题:成品有上百种,但损耗率却固定定为30%,肯定是不合理的,按照海关的要求,必须按照每个成品的实际损耗向海关报备。而且损耗率过大,海关是会下厂查厂的。


来料及进料加工料件、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内销规定


Q:对于料件、成品、边角料等内销的流程为何?每个环节需要什么资料? 对于残次品和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应该怎么申请内销呢?

对于向海关申请内销时,海关如何进行价格认定?需要什么资料呢?


A: 1. 料件或成品内销时,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需先经过贸工局(以深圳为例)审批,然后向海关征税科申请征税。


2. 边角料是根据合同损耗计算,在手册核销前向海关征税科申请征税。有关边角料,残次品的规定,可以参考海关总署第111号令,这是有关边角料最全面的规定。关于残次品内销,按照111号令的规定,要按残次品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补税。并向贸工局办理内销批准证。


3. 价格认定所需的资料,一般有商业往来单证、信用状、原始发票等。


来料转三资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Q:某台商是一家来料加工厂,新的三资企业牌照除向海关备案外,已全部办好,请问来料加工企业的机械以及余料可否转入新的三资企业?


A:来料企业的不作价设备转入新转型的三资企业有以下的两种途径:


(一)原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以转入新转型三资企业的不作价设备手册;根据〔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的相关规定,三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其在加工贸易合同(协定)期限内,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出口。


(二)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监管的设备转入三资企业继续使用,关键要看三资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是否属国家鼓励类项目范畴,如属鼓励类项目,则应持备案后的批文及相关资料到综合业务科开具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原来料加工企业的设备可免税转到三资企业继续使用;如属非鼓励类项目,设备不能结转,可将原不作价设备办理提前解除监管。


台商应如何做好关务及物流整合,降低关务的风险


台商企业一般将重心放在研究海关稽查的应对技巧及因应对策上,但这仅能治标不能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企业要真正降低关务的风险,必须从自身关务与物流管理的源头上著手,将企业关务管理与物流整合起来,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目前台商企业的关务管理,应该结合关务与生产流程,关务应与采购部门、仓管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生管部门、工程部门、资讯部门等部门紧密协作,才能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做好关务与物流的整合,是企业降低关务风险、节省运营成本最根本、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海关执法认知空间大的问题


由于不同海关的认知差异大,且海关裁量空间大,端视海关个人的认知。重则认为企业违法、走私,情节重大,关厂扣人;轻则补税加罚款。再者,海关的相关规定大都是以计划经济的观点来制定,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造成台商往往『计划赶不上变化』,台商为了出货顺利,常常无法符合海关法规的要求。如果企业要完全按照海关规定,将造成企业运作困难。因为市场瞬息万变,客户的要求随时在变,企业经营最重视的是弹性及快速反应,因此很容易会触犯海关相关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海关不应因为制度僵化以及企业无心的管理疏失,而以走私关厂扣人处理。


建议海关角色转变,由稽核者转变为服务提供者


过去海关的角色大都是扮演稽核者的角色,这种事后稽核的作法,只能起到对个别企业吓阻的的目的,无法普及到所有企业,也很难达到促进企业自主守法,反而造成企业怕海关,形成政企对立。海关应改变角色,提供事前的服务及咨询,协助企业做好及遵守海关的要求,避免企业因不知道而触法,协助企业做好预防,达到企业知法守法,海关也可降低工作负荷。


料件征税审价的问题


从事内销需面临海关审定价格的问题,如果海关审定的价格远远高于产品价格,那企业要交的税款可能比产品本身还要高。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即关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基数)时一般按照实际成交价作为完税价格,但鉴于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多为三角贸易关系,海关一般不采纳企业申报的价格,而是根据海关同类产品资料库的最近申报或国内相似产品价格作为审价的参考。


由于企业的产品种类繁多,千差万别,海关人员对产品的专业知识无法深入了解,海关为了避免审价过低,造成税收漏征的风险,海关一般从高审价。因此如果涉及归类、审价问题,建议企业能和海关积极沟通,企业提供资料越详细,对及时通关越有利。


海关审价主要是对进出口人所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怀疑,需要进出口人进一步解释说明的,一般海关会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送达进出口人,通知其就存在的疑点进行解释。


进出口人应当提供“价格质疑通知书”所要求补充提供的资料,如实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配合海关验估人员确定应税货物实际状态和完税价格的工作。如果进出口人的解释说明仍不能够解除海关的疑虑,或者在期限内不向海关提供所要求的单证资料,海关会制发“价格磋商通知书”并送达进出口人,要求其与海关就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进行磋商。磋商前应当准备充分的资料,如:商业往来函电、相同类似商品的价格资讯、进出口货物的详细介绍、生产成本、买卖双方的背景资料、国内销售发票和帐册等。


海关对进口旧机器价格的审核,是以进出口公司所申报的价格做底限,并参考同口岸3年内同类型或相似设备新机器进口价格的60%以上来审核旧机器的价格,虽然有规定是以购买价格审核,但在实际进口时候海关一般都不认可的。


废料补税方面一般单价过高,部分废料销售价格低于补税价,企业希望按销售凭证进行审价。但海关废料审价是按照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认的,企业的销售凭证只是海关审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本文作者为华信统领企业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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