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企业进入上柜股票市场简介
- 更新日期:109-09-01
国内外企业进入上柜股票市场简介
整理/编辑部
柜台买卖中心近年来不断致力于兴柜股票市场的革新,具体的作法除了在发行面上积极推动海外企业登录之外,在交易面的部分,也正积极研议各项强化推荐证券商造市功能的改革方案,包括加强推荐证券商报价义务及提升推荐证券商中介交易能力等措施,因此兴柜股票市场的发展前景应该更为可期。另外,柜买中心为使兴柜监理与上柜审查作适度连结,以充分发挥公司登录兴柜之效益及缩短公司上柜时程,鼓励拟申请上柜之公司采用预审制度,亦即公司于预计申请上柜前3个月可提前检送上柜审查资料。预审制度之具体作法为当兴柜公司打算在未来3个月内申请上柜,柜买中心将借由加强兴柜监理作业,执行相关上柜审查作业,且若未发现异常,于公司正式申请上柜后将不重复执行查核,以简化申请公司作业及缩短公司上柜时程。预审期间如发现重要问题,则可先与公司、推荐证券商及会计师共同讨论,以及早厘清相关问题及协助公司改善,不但仍可维持既有之审查品质,亦可降低公司正式申请上柜后退件之风险。
本刊为鼓励台商回台投资,自99年4月在本专栏系列介绍台湾证券柜台买卖市场现况及特色,本期主要针对申请上柜标准、流程作一分析供读者参考。(以下资料由柜台买卖中心提供)
◎申请上柜标准
◎申请上柜标准 | ||
项目 | 国内企业 | 国外企业 |
申请主体 | 依我国法令组织登记之公开发行公司。 | 1.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且未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范者。 2.股票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
申请资格-大陆投资金额上限 | 除取得经济部工业局核发符合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文件之企业或跨国企业在台子公司不受限制外,大陆投资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净值60%。 | 有关大陆投资金额上限,并无任何限制。 |
公司规模 |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伍仟万元以上。(私募有价证券未经公开发行之股份不计入)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股东权益折合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
获利能力 | 税前纯益占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符合下列标准之ㄧ,且最近一年度税前纯益达新台币四百万元以上: 1.最近一年度:4%,无累积亏损。 2.最近二年度:均达3%或平均达3%且最近一年度较前一年度为佳。 | 税前纯益占股东权益比率符合下列标准之ㄧ,且最近一年度税前纯益达新台币四百万元以上: 1. 最近一年度:4%,无累积亏损。 2. 最近二年度:均达3%或平均达3%且最近一年度较前一年度为佳。 |
推荐证券商 | 1. 二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惟需指定一家为主办,余系协办。 2. 推荐证券商应具备证券承销商及柜台买卖自营商之资 格,并应为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登记之会员。 3. 上柜后持续辅导责任:无。 | 1. 推荐证券商资格同本国规定。 2. 上柜后持续辅导责任:主办推荐证券商应于上柜挂牌年度及其后二个会计年度接受挂牌公司委任协助公司遵循我国证券法令、本中心规章暨公告事项及外国发行人股票第一上柜契约。若为科技事业身分上柜者,上开持续辅导责任之期间延长为上柜挂牌年度及其后三个会计年度。 |
项目 | 国内企业 | 国外企业 |
登录兴柜 | 须于兴柜交易满六个月,但主办推荐证券商倘有异动者,应由新任之主办推荐证券商辅导满六个月以上。 | 同左。但外国发行人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得依该款规定办理,排除需登录兴柜六个月以上之限制: 1. 外国发行人股票已在外国主要证券市场交易,申请其股票第一上柜者,得无需于兴柜股票市场交易,但自外国主要证券市场终止交易已逾六个月者,不适用本款规定。 2. 外国发行人股票已通过外国主要证券市场挂牌审查,于通过该挂牌审查之有效期间内,申请其股票第一上柜者,得专案申请缩短于兴柜股票市场交易之期间,但该期间仍不得少于二个月,且主办推荐证券商于该期间内不得有所异动。 |
股务机构 | 在本中心所在地设有专业股务代理机构或股务单位办理股务。 | 在本中心所在地设有专业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股务,并不接受国外企业自办股务。 |
诉讼及非讼代理人 | 无。 | 至少指定一名居住或登记于我国境内之诉讼及非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