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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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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陆通关作业误触申报不实之交涉对策

  • 更新日期:109-09-03

台商大陆通关作业误触申报不实之交涉对策

文/蔡卓勋

在大陆通关实务中「申报不实」与「走私」乍看之下形态相似:两者概因(收)发货人于进出口贸易进行中申报未如实物,而违反海关规定,两者之差别都须经由海关列案予以处理,来进一步查证(收/发货)企业于其主观上是否存有故意逃避海关法规,而进行逃税骗税行为之故意。然故意为之的「走私」涉及刑责,而非故意或误触「申报不实」者则属违规行为,得依情节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之发落,故台商于大陆通关作业执行中误触「申报不实」时,如果处置不当,引发之责任风险不容小觑。

一、「申报不实」之认定

依据大陆《海关法》第24条规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所以收发货人在进出口作业过程中向海关申报内容与实物不符的现象,如报关单上主要的内容:数量、品名、税则号列、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收发货单位等,涉及影响海关监管、税款征收、贸易统计者,这些在客观上显示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节,主观上存在的过错,则可能构成申报不实的要件。

二、发生「申报不实」时的交涉对策

整个交涉的策略应掌握两个关键环节:(一)调查取证环节;(二)《行政处罚告发单》下发后。建议具体的交涉应对步骤如下:

(一)调查取证部份

1. 清查真相,确认不是企业本身走私

   案件发生后,纵然企业明知不是自己走私,仍应尽快核查真相,明确下属经办部门、主办人员有无假藉企业之名,行个人走私牟利之事。如有,应据实上报,谋求减低处罚强度。如非前述状况,应将造成申报不实之客观原因,整理成书面资料送交海关,此举除显现企业配合海关调查的积极态度,可谋求减轻量罚外,还可以缩短结案时间,减少货物滞港所引发的费用。

2.  将本身受裁罚的程度准确定位

裁罚的程度依案件情节,而定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三种,不同定位除可能事实不同外,尚需不同的证据与法理上不同的著力点,自己能准确定位就能于供证、听证过程中做不同的力争取向。

例如「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两者的结论虽都是不处罚,但裁定前的确认理由却截然不同。「不予处罚」是当事人不构成违法事实,或构成违法但有法定不予处罚之情节(如逾两年法定追究时效);「免予处罚」则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但因危害轻微或有其他法定免罚之情节,而在量法上给予不罚的裁定。

3. 确认究为「申报错误」亦或「申报不实」

在申报环节作业中产生技术性错误者,谓之为「申报错误」。实务上常发生的状况有两种:第一种「申报错误」是企业只要重新申报即可的状况;即逻辑审单作业环节时,因笔误或失误导致单据填写错误或遭电脑退单。第二种是在海关人工审单或查验环节中发现企业申报有异,此情况多半以「申报不实」来认定处理,但特殊情况下也会认定为「申报错误」。实务中也不乏有被认定为「申报不实」, 经海关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后,裁定免予处罚之例。

4. 重新复核货值之计算、税款之计核及产品相关之化验鉴定表等

   货品的不同包装、不同的收(发)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技术条件,都可能导致不同的化验结论,企业对化验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化验。

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数据来源系依税金计核和货品价值而估定,些微数差就会影响著索引罚则金额的上下限。对货值之计价与税金之计核的计算法、计算结构或海关所引用之公式与企业差异极大时,应把握时效透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尤其是货值与税款的计算涉及专业技术之范畴,企业言之有理,海关一般多能采纳。

(二)《行政处罚告发单》下发后,重视听证权的行使

企业对海关下发之《行政处罚告发单》中,所拟的处罚事实认定与定性量罚上有不同的看法时,企业在符合听证条件下,建议申请听证,以图争取酌情减轻量罚。

三、如何避免「申报不实」

(一)慎选报关代理人

    大陆报关员存在著严重良莠不齐的现象,如果企业选择时仅著眼于其地缘关系及人际经营之考量,而忽略了报关人员法律素质及其贸易能力,当「申报不实」发生,则受害严重的还是企业本身。

(二)重视「事先验货权」与「申报预归类权」的行使

大陆《海关法》第27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另外第43条规定了海关可以应当事人之申请,对拟进出口货物预先做出预归类的行政裁定。此二则规定可算是对当事人通关权益的保障,使当事人可事先对进出口货物与申报内容进行货单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确认,于产生质疑时,则可事先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申请预归类等后续作业。

    特别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放弃上述权利,则是被视为确信了申报内容的真实,一旦发生申报不实,企业就得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建议企业应重视并善予运用。

(三)增列「申报不实责任分担条款」于报关委托协议及货物进口合同中

「申报不实责任分担条款」属于民事约定,是无法影响企业于发生「申报不实」时,为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能力,然而在报关委托协议或货物进口合同中,加注如因外方发货原因导致货单不符、或因报关代理人失误引发「申报不实」时应承担损失,并载明责任方,则企业于接受海关裁量「申报不实」之处罚后,可持《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经由民事法律途径向责任方索赔。

(本文作者为TSAI & TEAM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总主持顾问、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陆委会台商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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