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台商如何因应「自查补税」政策
文/倪 维
自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以来,为振兴经济,中国大陆税收差很大,因而大陆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税务稽查的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自查补税声不绝于耳,各地海关亦传出要求企业自查。台商如何因应呢?所谓「自查补税 Vs 和谐征纳」是缴点税就算了?抑或「自查补税 Vs 引蛇出洞」招致主管机关亲自进行更严格的查核?抑或「自查补税 Vs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缴税缴到主管机关满意为止?那未来呢?
何谓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就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照税收政策比对纳税情况。
纳税人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值得信任的专业仲介机构代为检查。
大陆税法规定日新月异,各地又有不同的地方规定,加上财税差异,纳税人出现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中国网(china.com.cn)2009年8月26日报导,大陆国税总局已完成针对首批24家大型企业的税务抽查,发现半数企业都存在税务问题。
自查中,台商不要随意盲目自行认定,要留意大陆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关联,税务规定(含税务政策)中属原则或含糊性规定,要认真分析及时提出,不要多缴税;亦不应将税务机关重点查核项目(如已列入自查大纲的内容)轻描淡写,不合逻辑地编虚假理由,蓄意逃避,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
自查补税流程
一、企业自查补税。
二、针对自查补税不满意的企业进行重点查检。
三、针对重点税源企业查检。
税局之自查补税实际情形
从各地的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实践看,凡检查期间纳税人依据《自查补税通知书》要求主动自查补税的,大陆国税机关对自查补税部分大都没有计入偷税总额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现象已经变成了不成文的“规程”,变成了惯例。
税务自查补税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一、征管法之滞纳金
根据大陆《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征管法之罚款
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法之规定
大陆《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由上可知,若以为自查补税,绝对不用缴纳滞纳金与罚款是没有依据的。
是否有同业利润标准 可以参考?
很多台商,在台湾经营时,税务申报会参考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应的毛利率、费用率、净利率等详细标准作为参考。反观大陆,因为规定太过笼统,空间太大,反而不知如何进行申报或自我检查,假设大陆台商公司即做制造又做买卖,则在其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依据国税发〔2008〕30号明确规定,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包含所有在大陆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
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是否有电脑选案标准 可以参考?
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定,各地税局可自设预警值,以下式试列举说明:
*「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物件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物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至于台商,另可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国税函[2005]449号规定内容。
就目前电脑选案资料来看,各地税务机关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企业会有一些自设值,台商无法从中一窥端倪,找到更多的自查补税依据。
海关自查补税查税 原则上不罚?
根据黄埔海关下发的「黄埔海关、东莞市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指出,为顺利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等问题,各企业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以主动申请为原则,对长期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受灾保税货物情况以及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进行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海关处置原则是,对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上海关不进行下厂核查,对相关自报事项不处罚,管理类别不调整,但对有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
海关自查补税之误区
台商不要以为自查补税仅是一种暂时性的收税手段、都是没有法规依据随意补税、问题多大都可以自查自报解决。
根据规定,自查自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事情、涉嫌走私,稽查部门将会提出处理建议,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海关自查自报适用情形
一、企业在自我规范管理工作中主动开展自查自报。企业在自我规范过程中,主动发现自身存在非主观过错的违反海关规定情事,在自查自报工作原则及范围内,可以允许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少缴、漏征的税款;
二、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时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报。在实地实施稽查前,按照海关工作要求,在自查自报工作原则及范围内,可以允许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少缴、漏征的税款;
三、对于客户协调员企业、高信用管理企业、便捷通关企业,在与海关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应包含自查自报的有关内容,当海关发现或企业主动发现自身存在非主观过错的违反海关规定情事时,在自查自报工作原则及范围内,海关可以允许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少缴、漏征的税款;
四、海关在其他规范企业行为工作中,发现企业符合自查自报条件的,可以允许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少缴、漏征的税款。
审慎考量解决海关历史遗留问题
不少台商因为从事加工贸易多年,长期下来累积了一些问题:如,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和盈余情况;长期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情况;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包括擅自深加工结转、擅自内销、擅自外发加工等);其他应该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情况。台商应视问题的性质,妥善使用自查自报机会。
海关自报办理流程
一、企业主动申报。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自查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主动向外经部门和主管海关申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
二、外经部门核定。外经部门分批向海关提供需解决问题的企业名单,并对企业申报事宜进行核定后加具意见。
三、海关处置。主管海关根据外经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企业申报事项,并进行相应处置。
保税料件库存短溢之处置原则
一、企业主动申报,海关重点稽核。
对加工贸易企业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上海关不进行下厂核查,对相关自报事项不处罚,管理类别不调整,但对有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盈余的处置。
库存短少
企业凭外经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在现执行手册内予以补税。
库存盈余
企业向海关申请将盈余料件在现执行手册内恢复监管,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或退运等手续。
合并处理
对加工生产过程中因串料造成部分料件短少、盈余的情况,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逐项申报并说明原因,如短少、盈余料件属同一商品,规格、价格相近,功能可替代的,允许企业在现执行手册内互相冲抵、合并核销。
三、长期未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
企业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以企业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对有故意伪报、瞒报嫌疑的,海关对其实施价格核查,如发现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处置。
企业主动向海关补办相关手续,主管海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五、后续处理。
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必须按海关的监管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守法自律。
小结
2010年台商如何在外在经营环境中保有以前的盈利/基础?建议在自查补税中要时刻留意相应风险,不要因自查补税让风险变大,而是要在自查补税中全面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提高台商的税务关务处理能力,营造更好的企业自身经营环境。
(本文作者为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海峡两岸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顾问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