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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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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大概内容

  • 更新日期:109-08-31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大概内容

文/经济部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将会考虑两岸经贸关系特性,并参照其他架构协议(例如东协与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印度等国所签订的架构协议等)的作法,先透过「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对双方最急迫且获有共识的货品与服务业,进行关税减免与市场开放,并规定未来要推动的后续协议、开始协商的时间、协商内容的大纲以及主要的经济合作事项等。

由于两岸目前尚未进入协商阶段,因此以下所提供的,只是我方暂时拟定的ECFA内容大概。至于最终的条文内容,需要等到未来两岸协商后才能确定。

序言

‧如同一篇文章的前言,性质在于用精简的文字,表达两岸透过ECFA推动经贸合作关系制度化的长期愿景及基本原则,并且阐释ECFA应基于平等互惠的原则,强调两岸在区域与国际间共同合作的意愿。

‧序言的功能是要让各界了解签署ECFA的目标,期望透过具前瞻性的ECFA,强化双方的经济合作关系;在最大限度内降低彼此之贸易障碍,扩大双方之间的贸易与投资,为双方的产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及更有效率的经济动能。

总则

‧总则的性质类似一本书的大纲。 ECFA的总则可能有二至三条的规定,将参照国际间其他经贸协议的作法,规定协议所追求的目标、具体经济合作与自由化的范围与措施,以及应该给予对方的基本对待方式等。

‧目标:主旨在于阐明ECFA目标为货品与服务贸易以及投资之自由化与透明化,以及强化双方之经济合作。

‧合作范围:列举所有纳入ECFA本身协商范围之议题,包括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保障机制、经济合作、贸易便捷化等事项,并给予对双方敏感性议题应给予弹性等内容;此外,并阐明透过前述事项,在于建立符合WTO精神之两岸贸易与经济合作关系。

货品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

可能包含三个部分,主要是针对未来所需要继续推动的个别协议,例如货品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投资协议等,订出协商的范围与主要事项,以及推动的基本时间表。

‧在货品贸易部分:主要是规定未来协商的计划大纲,包含涵盖之货品范围、分类(例如一般与敏感类商品)、协商启动时间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规则等事项。

‧在服务贸易部分:以符合WTO精神为基础,订出未来协商计划的大纲。

‧在投资部分:强调提升投资之便利性与法规透明度,以及要求尽速建立投资保护机制。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两岸签署ECFA,以便给予彼此更为优惠的待遇,但一般民众关切的反倾销措施及防卫措施等,政府于后续协议的协商,仍会争取保留WTO相关贸易规则的适用权利,以确保两岸经贸互动的公平性。简言之,本章规范之内容,均为ECFA签署之后的两岸协商事项安排。至于双方最急迫的货品与服务业所需进行的减免关税与市场开放部分,则另以「早期收获」予以规范。

经济合作

‧经济合作是ECFA的重要项目之一,目前政府规划的现阶段合作范围,包括关务合作、智慧财产权保护及产业合作等领域。不过确切项目,仍有待双方协商后才能确定。

‧由于ECFA是架构协议,对于经济合作项目仅订定合作项目的名称,至于具体合作内容与推动方式,都有待ECFA签订后,再由双方分项协商形成。不过,经济合作项目透过ECFA协议的规定,不论对政府政策或对民众的期待上,可以达到提升这些合作事项在推动上的明确性与可预测性。

‧对于现阶段尚未纳入ECFA的合作事项,未来倘通过双方同意,也可以纳入ECFA的范围。

早期收获

‧早期收获是ECFA的重要项目之一,主要是规定双方可以在现阶段提早享有降税与服务业开放利益的项目。至于没有纳入早期收获范围的货品降税与服务业开放,将会在未来的后续协议,再透过协商来决定开放的程度与方式。未来后续协议签订后,早期收获的内容便会并入这些后续协议。

‧目前两岸尚未交换早期收获清单。我方准备提出的清单将会选择符合国内产业需求的项目;对于中国大陆可能提出的清单,我方亦将谨慎评估对于台湾社会与产业的冲击与影响,争取台湾的最大利益,减少对国内产业的伤害。

‧值得注意的,为降低中国大陆的早期收获项目对台湾产业可能之冲击,将同时规定早期收获降税与服务业开放的相关临时性配套措施,例如临时性贸易救济规则(如反倾销、防卫措施);另外,还会订定临时性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其他国家搭便车享有ECFA利益。这些只适用于早期收获产品与服务业的临时性措施,会被未来签订的相关个别协议的正式规定所取代。

其他

主要规定在落实ECFA协议内容的相关配套安排,可能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例外条款:规定双方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及动植物的安全,或是维护国家重要的安全利益,可以免除ECFA义务的例外情形。例如,为维护国人的健康,得临时禁止不安全食品的进口等措施。

‧争端解决机制:针对两岸政府未来可能对ECFA有不同的解读,或因为早期收获项目而引发的关税与市场进入等争议,参照其他FTA的作法,建立ECFA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仅能解决政府履行ECFA协议的行为所引发的争端,属于双方政府之间的争端解决管道,不同于一般私人之间的商业纠纷。

‧终止条款:亦即一般所谓的「退场机制」,通称为终止条款。主要规定双方得经由书面通知对方,经一定时间后,终止ECFA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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