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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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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修订之研议

◎  文/林震岩



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简称台保法)自1994年公布迄今已有15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简称台保法实施细则)自1999年公布实施至今也有10年的历史,这十几年来各界的学者专家对于此法有许多的意见讨论。而大陆政府预计在2010年对台保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正,目前大陆已已提出预订修订的<<实施细则讨论稿>>,海基会为了解台商与学者对于台保法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建议,进行委托研究,本文乃从4场专家座谈会、苏北及广东地区的13个台商协会及52份台商协会领导的意见整理而得,期盼能汇整各地台商的意见后,做为大陆修正的重要参考,以确实保障台商的投资权益。

一、台商与专家意见结论

1.  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影响台商的投资保障:台保法的具体落实,完全依系当地首长对台商的重视程度,其会直接影响到地方对台商保护法的执行力度。通常是当地政府高层对台商很重视,但基层人员则有不愿配合的现象,造成台商的困扰,故部份地方政府会有举办「万人评议大会」纠举不佳的单位与人员。

2.  应适当赋予「台办」实质权力:目前台商若有问题时,通常都是与当地台办打交道,但台办并非实权部门,只是协调的机关,故虽然有心协助台商,但却无实权解决台商在各种经贸纠纷所发生的问题。建议在台保法中,给予台办解决台商问题的法源依据,就可减少台办服务性质成份居多的状况。

3.  协助解决「土地政策」的相关问题:目前台商在大陆取得土地的合同上所看到的是「租赁」并非买卖,因此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过去大陆各地政府重视招商引资,造成以前台商向各乡镇政府购买的土地,无法申请土地所有权状的问题。此外,台商投资往往带动土地价值上升,若产生土地涨价后征收「土地增值税」为合理,但需符合市价征收的原则。

4.  解决贷款的问题:虽然在台保法实施细则中列出台商可依规定贷款的条文。但实际上,台商是很难获得信贷的。大陆中央政府虽希望能提供台商比照本地企业享有同样的融资、贷款等相关优惠,但事实上,当地的银行无法给予台商比照本地企业相同的融资或贷款优惠。此外,即使台商能顺利在大陆银行贷款,也要比内资企业多担负50%的抵押物品,且为短期贷款,并在还清贷款本金前并无法要求新贷款,易造成台商因周转不灵而倒闭的问题。

5.  台商投资形式及项目的限制:过去台商无法以个人或本来的名义进行投资,需借大陆人的身份名义进行投资,产生「隐性台商」的问题,让台商的投资或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伤害,如被当地人并吞等问题。早期在厦门开放试点实验性质的零售业,后来开放至福建及广东都允许「个体工商户」投资,未来希望能全面性的开放。

6.人身安全保障:大陆现有法令是将经济案件当成刑事案件处理。在大陆的台商表示犯法被捉逮捕是合理的,但重点是应该通知家属及台办或台商协会等相关单位,以避免台商被逮捕后有如人间蒸发。目前虽然希望海关或公安单位在逮捕人时要有拘留证或通知家属,但其会以犯罪涉嫌者与家属有共犯结构而拒绝通报家属。多数台商也反应,应要经过审判与司法程序,才可依法拘留台商或限制出境,但不可立即逮捕且不可因此封厂,造成对台商的致命打击。

7.  仲裁执行问题:台商在大陆中央法院仲裁胜诉后,因还有地方覆议执行的问题,往往造成台商虽以取得仲裁裁决,但不被执行的情况产生。目前虽有部份地方有涉及外商的官方仲裁法院,但大陆地方保护主义太重,造成无法具体执行仲裁结果。此外,仲裁除可选择在大陆或台湾的仲裁机关外,也可申请到其他国家的仲裁机关仲裁,如美国等任一地方申请,这样才符合国际思潮。

二、问卷调查结论

本研究为确保问卷能反应具代表性台商的看法,故利用海基会2009年的台商中秋节联谊会的时间进行调查与问卷回收,共回收52份有效问卷。填卷者有高达77%是董事长且有17%是总经理,且在台商协会有59%担任会长及27%担任副会长的职位,故对公司与投资当地所遭遇的经贸纠纷与对台保法应该如何修订,有最深刻的体会且最具代表性之看法。

1.  台商对台保法了解之分析:台商协会领导人还有高达12个台商(23%)并不知道台保法实施细则,这表示有许多台商认为地方首长对台商的重视才是台商保障的根本,至于台保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并不足以保障他们,故他们亦并不关心其内容。台商认为除了要有法律的保障外,更重要的是当地法院的整体素质与判案公平性,结果显示竟无任何一位台商对大陆法院的素质感到相当好。此外,地方政府「重招商、轻保障」的现象确实有明显存在。调查亦发现当地政府的市长或市委书记对招商的积极度及对投资权益保障的重视度皆较当地各单位官员要来得高,亦即会出现「上层长官说好,但下层却百般阻碍」的现象。

2.  投资合法权益保障实施之分析:较严重的前5项皆落在「地方具体落实不足」中,分别是地方首长对台商之重视决定保障台商程度、台保法保障还不如地方首长重视、台保法不是问题而是执行与落实问题、台办因只具协调功能而心有余力不足与大陆仍然是一个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社会,前三题确实显示当地首长对台商的保障与执行落实较台保法来得更重要。在其他题目方面,台商得不到与本地企业相同的信贷支持、大陆法院有浓厚的地方主义与爱国主义与大陆各机构对经贸纠纷常偏袒当地人,亦是相当严重。

3.  台商对台保法实施细则修订方向之分析:不论大陆对台商投资保障各构面做的是否足够,台商皆希望透过此次台保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将所有可能的具体保障项目纳入,以提供台商完善的法律保障。反应台商内心对强化台商投资保障的热烈期盼,一方面希望能透过此次机会写入法规中,提供更实质的法律保障,但同样期盼大陆政府能够认真执行,将修订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落实。仔细比较仍可看出最关心的修订项目主要集中在「人身安全」、「仲裁诉讼」与「征收补偿」。

4.  两岸政府应推动的台商投资保障政策之分析:本部分问项乃用来了解台商对于为具体保障台商合法投资权益,两岸政府应推动那些政策的看法,获得台商的回响。大多是针对大陆可推动的政策,包括成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或涉台仲裁机构、同步修改台商投资保护法、修改一些地方和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使与台商投资保护法一致。台商还相当期盼两岸政府能对台商所关切的议题,尽速签订有关协定,包括两岸应签定投资保障协定,两岸签定平等互惠的「两岸投资保障协定」。

三、「实施细则」应修订的项目

经由各地台商与专家学者的讨论,汇整建议修改「新修订(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3、4、6、7、9、12、13、14、17、21、22、23、24、26及28等15条条文。重要修正建议如下:

1.  对台湾投资者的定义: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条中,主要是说明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定义,为区分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并求两岸对等之地位,应在原条文中,加入「大陆地区(包含各省及自治区、直辖市)」加以说明台湾并非大陆其中一省,如此一来在主体上有对等性,并避免政治表述的意函。为让投资自行认定及选择,而非强制性的认定其「台商」的身份,应于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9条中,保留「可以」二字,确保台商可自由选择是否要有「外商」或「台商」的法律地位。实施细则讨论稿第14、15、17、19及24条中出现「大陆企业」的用字,建议修改为「在大陆任何的企业或机构」,扩大解释大陆企业的范围。

2.  相关优惠待遇条例说明:实施细则讨论稿第3条第2款,为原「实施细则」第13条,其中应加入「税费、信贷、升级转型等」等字,可更加确保台商的权益。此外有关于「关税、海关等」为通盘税务问题,应要求比照内资企业可享受之优惠。实施细则讨论稿第12条中,提及「中西部投资优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议新增「海西经济特区」等,因投资中西部及海西经济特区可享优惠以符合时事所趋。为让台商可享与内资企业同等之信贷待遇,建议于实施细则讨论稿中第13条新增「不低于当地陆资企业」的用字。

3.  投资项目及形式:实施细则讨论稿第6条中,较原「实施细则」规范范围较为广泛,包含无形资产的纳入,但希望能依大陆公司法的条文列举「土地使用权等」,以明确说明之。目前实施细则讨论稿第7条中,虽认定台商可以购买股票,但应更明确指出可购买「企业公开上市之股票」,再者虽以列举8项投资形式,但仍新增一项投资形式,「个体户」投资以符合台商实际上之需求。

4.  征收补偿与紧急征用: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2条与征收补偿相关,除不可实行国有化,应明订不可「随意征收」,避免大陆政府随意征收台商之投资。且建议明订被征收程序的条文,「被征收的程序的协商过程,应有被征收方的正式代表、征收方外」,另外「还有公证人,如台办及台商协会代表或另外公证出席进行协调。」且征收补偿除原主之有形损失外,应含括无形损失如劳工安置,未能营业之损失等。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3条为新增条文与「紧急征用」相关,原先并无此项条款,多数专家学者都建议为避免误会台商同意此项条款,因此建议删除。若一定要新增,建议其不可有「歧视」性的征用。

5.  人身安全保障: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4条,涉及人身安全通报机制之问题,除家属所关心之会见权外,还包括拘留、逮捕等讯息的通报。虽然大陆刑事诉法第64条及71条有除外规定,但公安机关或海关会以妨碍侦查为由,并不落实通报机制,因此建议新增相关条文,以完善通报机制,并赋予相关单位探视等权力。并要求不可因逮捕而使台商企业无法运作。

6.  仲裁诉讼相关: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1条中,提到台商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举报不当行为,及需为举报人保密的相关条文,应加入「或相关部门举报」,让台商可以举报的范围更为广泛,并在要求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避免举报后如石沈大海毫无回音。关于仲裁诉讼方面,实施细则讨论稿第28条中,提及可向台湾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管辖权争议,应在台湾地区之后加入「具有管辖权」的字眼。并为避免台商虽然胜诉,但地方不执行的情况产生,应加入第4款「关于当事人依据判决之仲裁,符合执行者,应依其规定的期限,有效执行。」

7.  其他看法:台保法实施细则的修订,以「保护」台湾同投资为主要目的,为避免混淆台商对于整体法规的认知,应删除「鼓励」的字眼。且为避免审批机关审批时程过序冗长,因此建议在实施细则讨论稿第11条中加入「不得拖延」等字。第26条中,应加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咨询台湾同胞投资在经营活动上的意见,遇有重大财经措施变动并涉及台商权益时,应先行洽询、咨询台商或台商协会的意见」条文,以确实提高台商的发言权。此外,新增第30条,明订「给予台商升级转型辅导及与大陆企业合作进行研发与创新等条文,以协助台商在大陆的永续经营发展」。

四、对大陆政府的建言

台商投资大陆市场,推动其经济成长,然而台商在大陆的投资保障权益仍有部份问题,就攸关台商投资保障权益方面,相关建言如下:

1.  应以民事而非刑事处理经贸纠纷:多数台商表示在大陆投资多少会产生经贸纠纷,有时是因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但以刑事案件做为判决依据。建议对于因经贸纠纷产生的案件,应以民事案件做为处理。

2.  加强地方司法风纪素质的改革及落实:大陆各地方法院的素质与公正性不佳,且常有保护主义与爱国主义现象发生。为避免地方司法受到地方势力的影响,建议司法的预算应由省级或中央政府编列预算,且应让法官的权限尽量中央化,也就是由中央政府统一任命法官的人事权。

3.  地方政府应落实台保法的执行与对不肖官员惩处:地方政府可借由「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台商检举申诉的管道,以协助解决投资纠纷并改善软环境。对于中央颁布关于台商的相关法规如「台保法」等,涉台有关部门及人员都应透过「学习文件」确实了解及协助执行。

4.  赋予台办解决台商经贸纠纷权责:建议提升台办的位阶,授予其一些程序上的地位及权力,就可减少服务性质居多的状况。此外设立投诉协调的功能窗口于台办中,碰到台商「投诉」政府单位无法解决问题或不处理产生的问题时,台商可借由台办的窗口向更高层的政府单位反应。

5.  修订「台商投资保护法」母法:台保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规定,若与大陆相关法律相冲突时并无效力可言,因此建议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母法,若母法没有相关条文,会造成逾越母法的问题,如加强对于不执行台商权益保障的官员进行惩处,或告知大陆「纪律检查监督部门」以规范的相关罚则。

(本文作者为中原大学企业管理系教授兼研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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