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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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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贸消息辑要

  • 更新日期:109-08-31

拼经济 马总统召开财经月报

经济日报10月23日报导,马英九总统全力拚经济,决定每月召开「财经月报」,邀集财经首长,听取最新财经情势及研商对策,并于10月22日举行首次会议。「财经月报」成为政府重大财经政策新决策平台。

目前总统府在财经议题上,是由副总统萧万长主持的「财经咨询小组会议」,定期邀集外部学者专家讨论财经议题;财经月报的举行,意味马总统已走到第一线,与所有财经首长一起因应、研商当前财经议题。

首次「财经月报」,马总统、萧副总统、行政院长吴敦义、行政院副院长朱立伦、央行总裁彭淮南、金管会主委陈添枝、经建会主委蔡勋雄、经济部长施颜祥、财政部长李述德等政府财经首长全数出席,会中主要先听取蔡勋雄报告「当前经济情势」、李述德报告「当前政府财政问题」,与会首长并交换意见,首长尤其关心短期失业率居高不下、民间投资不足和政府财政失衡三大问题。

有关失业率问题,尽管主计处昨日公布的9月失业率6.04%,已较8月下降0.09个百分点,是5月以来首度下降,显示失业高峰已过,但蔡勋雄在报告中表示,短期内失业情势仍相当严峻,值得关切。

财经首长也认为,国内民间投资仍嫌不足,有必要加强;目前行政院已将国光石化、六轻五期、中科四期列为重大投资案,由行政院秘书长林中森跨部会协调排除投资障碍、协助环评改善,但财经首长认为提振民间投资是当务之急。

吴揆:我大陆政策最高原则            「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

行政院10月14日新闻稿指出,行政院长吴敦义14日出席98年行政院「稳健与繁荣」大陆工作研习会时表示,两岸和平发展路线正确,我对大陆政策应掌握「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原则,不论外交、经贸、文化及国防等政策的推动,均应以维护中华民国,确保台湾2千3百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依归;政府所推动的两岸政策,将会改变以往的「冲撞」及「对立」方式,调整成和平发展的路线,以确保国家主权的完整。

吴院长指出,对大陆政策最重要的就是要能够掌握「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对人民不利的事,我们不仅不能做,同时也要去化解、排除,如果真的不能够完全排除,也要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吴院长强调,在与大陆发展两岸关系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两件事,第一我们应该维持及加强我国与美国、日本、欧洲等全世界爱好自由民主法治国家的关系,强化国家竞争力,不仅在于政治、外交方面,也包括经贸关系的加强;第二个是台湾必须要能够确保自我防卫的能力,包括小而精、小而强的国军,以及必要的军事采购,我们绝不能将台湾人民的安全福祉及国家的安定完全寄托在两岸关系的改善上。

吴院长表示,台湾目前出口贸易中有40%是与大陆、香港地区有关,远高于美国、日本、东协及欧洲,单是从大陆外贸上获得的顺差就高于政府每年总预算1兆6、7千亿,因此我们绝不能轻忽大陆这个广大的市场。

吴院长强调,未来中央与地方应发展紧密的合作以及荣辱与共关系,两岸的关系进行到现阶段,不应该只是陆委会、中央各部会,或是海基会、海协会一年两次的协商,目前大陆有许多访客到台湾来,很多的交流也并非仅限于在台北地区或是上海、北京,因此各县市也都有所分担与承受责任,也增加了许多的业务。

吴院长表示,台湾目前有许多新住民,来自印尼、菲律宾、泰国,其中也有不少是来自大陆,这些新住民与我们共同生活在台湾,就是我们家族的成员,未来他们的子女将会成为台湾新生的力量,因此无论是在接待或者是服务上,一定要有同理心、同胞心,将其视为亲切的朋友,这同时也是建立更稳固、更好的两岸和平关系重要的工作。

吴院长表示,马总统曾揭示两岸发展的大原则为「正视现实,创造双赢」,因此我们应尽可能避免对双方都不利的事情,例如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若发现有瑕疵或是对民众不利的产品时,即应立即与中央主管单位联系及反映,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杜绝类似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发生。

吴院长强调,近来ECFA受到关注,大家对于需不需要签署ECFA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以政府的立场来看,如果不签署,可能会导致台湾有许多的产品要进入大陆地区时,遭受高额关税的问题,在大陆市场竞争力减损。最有可能直接受到影响的产业有石化、机械及纺织等,市场萎缩可能造成工厂缩小、倒闭。过去台湾曾与东协国家洽谈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但是这些国家都非常在乎大陆的反应,希望台湾能够先与大陆谈好后再进行。因此,如果台湾不签署ECFA,将有可能削弱台湾的竞争力,使台湾的产业边缘化,但是台湾如果要签署ECFA,必须要掌握三个大原则,就是国家需要、民意支持及国会监督。吴院长同时重申坚持马总统所宣示的「836项农产品不开放」及「大陆的劳工不开放」,而对于1,300多项的工业产品,政府也将本于辅导及维护台湾弱势或是可能遭受冲击较大产业的原则,协助提升竞争力。

两岸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完成签署

11月16日金管会新闻稿指出,两岸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的签署事宜,已于本(11)月16日下午由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陈主任委员分别与大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正职首长,以互递方式完成签署。金管会表示,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将俟双方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但最迟不超过签署之日起 60日内。金管会将依行政程序,将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陈报行政院。

金管会表示,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是金融机构从事跨境经营业务时,母国监理机关与地主国监理机关同意相互交换意见,协助彼此履行金融监理职责,并将此一了解,以备忘录方式保留,是国际间建立监理合作关系最常见的方式,我国已经与34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理机关签订39项瞭解备忘录。同时,瞭解备忘录只是提供双方相互合作的基础,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三项两岸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的内容,也是如此。

金管会强调,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的内容,都是依循国际惯例来处理,主要包括资讯交换、资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及国际金融海啸发生后各国关心的危机处置。重点如下:

1.  资讯交换:范围限于对金融机构进行合并监理所需资讯、金融监理法规制度相关资讯,但不包括客户帐户资料。

2.  资讯保密:对于所取得的资讯,仅能供监理目的使用,并应予保密。

3.  金融检查:双方可以对己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境内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4.  持续联系:双方可举行会谈,并鼓励进行人员交流互访。

5.  危机处置:对于一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境内的分支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双方应协调共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关于国内金融业者所关切的赴大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问题,金管会表示,在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生效之后,国内金融业者就可以提出申请。未来金管会将可依据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对国内金融机构在大陆地区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监理。

两岸两会进行第四次江陈会谈程序性商谈

海基会11月3日新闻稿指出,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与大陆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针对第四次江陈会谈准备事宜,于11月3日举行第二次程序性商谈。

双方商定在本年12月中下旬举行第四次江陈会谈之前,并视实际需要再进行后续程序性商谈之后,循例举行正式的预备性磋商。针对第四次江陈会谈的行程安排,双方也进行了讨论,确立在会谈期间,除会谈及签署协议外,也将共同办理一场研讨会,邀请有意来台投资的大陆企业界人士参加,说明我方目前开放陆资的相关规定,并介绍投资环境。此外,亦将安排参访及拜会行程,具体的内容则有待后续沟通与磋商。

针对第四次江陈会谈「标准检测及认验证」、「农产品检疫检验」、「避免双重课税」、「渔业劳务合作」4项议题,双方主管机关代表也在这次磋商中,分别检视目前协商进度,并就议题主要内容、协议架构、合作领域及方式达成初步共识。其中针对「标准检测及认验证」议题,双方同意加强在展开标准、计量、检验、验证认证及消费安全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以便利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创造两岸良好投资环境并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健康安全;针对「避免双重课税」议题,双方就加强税务合作与交流,建立有利于双方经贸及投资往来之租税环境达成共识;针对「农产品检疫检验」议题,对于目前已开放进口之大陆农产品1,422项(其中937项系2000至2008年开放),双方也同意加强检疫合作与交流,协商解决农产品贸易中的检疫、检验问题,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此外,针对「渔业劳务合作」议题,双方同意建立近海、远洋渔船员劳务合作机制,以协助台湾渔业发展,维护双方劳雇权益。

东亚高峰会 亚洲新纪元

据公视、世界新闻报10月23、26日报导,东南亚国协高峰会议,23号在泰国南部的滨海度假胜地华欣举行。开幕典礼之后,10个成员国首先通过成立了跨政府人权委员会,踏出改善区域人权问题的重要一步,由东协各国派出一人担任人权代表,任期3年,推动区域人权发展,并于24号进行东协与中国大陆、日本、韩国高峰会,25号系举行第4届东亚高峰会。

东南亚国协(ASEAN)与中国大陆、印、日、韩、澳、纽共16国领袖25日在泰国举行东亚高峰会,讨论经济合作、灾害管理、人权和环境变迁等议题。

中国大陆和日本均同意创造一个类似欧盟的贸易区,但对是否纳入美国则有歧见。

这次会议颇有为这波全球经济危机划下句点的意味,许多依赖贸易的亚洲国家,在这波经济衰退中严重受创,但如今反弹回升的速度显然比欧美先进国家更快。

东道主泰国总理艾比希表示,东亚各国领袖最主要的疑虑,在于找出经济成长的新管道,以摆脱对欧美市场的依赖,「旧的成长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必须依赖西方消费此区生产的产品与服务,我们觉得已不适用。」

中国大陆和日本两国都支持加强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关系,也同意应该建立像欧盟的关系,以减少亚洲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双方也体认这是个长期目标,无法一蹴可几。不过是否该让美国加入,两国的立场并不一致。日本想把印度、澳洲和纽西兰都纳入东亚共同体。该国近来呼吁,「东亚共同体」最终将拥有自己的货币。

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说,美国仍是日本外交政策的「基石」,为美国可能未来加入任何区域性组织留下各种可能性。

中国大陆并未公开表示对东亚共同体的意见,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东协加三峰会中,大半时间都在讨论该国最近和东南亚国协10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何发展。会后声明更表示,13国将形成「建造东亚共同体此一长期目标的主要工具。」

食品药物管理局明年挂牌成立

据行政院10月14日新闻稿,行政院长吴敦义14日出席行政院2009年生技产业策略咨议委员会议闭幕式致词,宣布我国食品药物管理局(TFDA),在明年1月1日挂牌成立,这是台湾多年期待的、类似美国的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机构,不仅提升我国食品药物管理的位阶,同时回应去年发生毒奶粉事件后,国人对于成立食品药物管理局的呼声。

吴院长强调,希望未来食品药物管理局各项审查流程一定要尽可能达到公正、客观、透明,才能获得公信力与各方肯定。

吴院长指出,此次会议中讨论到建立区域的中医药合作,确实具有很大的价值,这部份将请陆委会与经济部考量,在协商谈判ECFA的架构中,促成两岸中医药合作。在协商谈判中,不但要顾及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的基本原则,也要兼顾符合国家需要、民意支持与国会监督的三项原则。

吴院长表示,行政院为了推动六大新兴产业的目标,已经根据2008年本会议决议核定「生技起飞,钻石行动」方案,其重点与方向包括四部份:强化产业化研发努力、成立生技创投基金、推动整合型育成机制,以及成立食品药物管理局(TFDA),建构与国际衔接的医药法规的环境。

行政院2009年生技产业策略咨议委员会议讨论的三大议题包括:卓越产业化推手、推动区域生技产业合作—以两岸中草药产业交流为例、符合产业发展的要务审查流程等,并听取国科会、经济部及卫生署就各项议题所提出的报告。

外交部开放特殊需求 加持第二本普通护照

据中央社、中时电子报10月22、23日报导,为协助国内业者争取国际商机,外交部将继续积极争取各国对我国人提供免签证及落地签证待遇。此外,因我国际处境特殊,国人赴他国大多需要申办签证,然而办理各国签证均须缴交护照正本,过程冗长,目前一人一照的规定实无法满足紧凑商务行程,致延误商机。在充分考量国人需要及工商团体建议开放国人得加持第二本普通护照以及时申请各国签证,外交部基于提供更完备的便民服务,经审慎研议并与警政及境管等相关机关协商后,已订定因特殊需要得加持普通护照配套措施,预定自98年10月26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护照条例第十条规定:「非因特殊理由,并经主管机关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时持用超过一本之护照。」故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国人,外交部依法有许可加持另一本护照的权限。另为兼顾便民及护照安全管理,并参考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作法,经核准加持的第二本普通护照效期为一年,且申请者必须是在台湾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因商务需要同时赶办多个国家签证,或在申办签证期间另需护照紧急出国处理商务;(2)现持护照内页因持有特定国家签证或入出境章戳,以致申请另一国签证或入境该国可能遭到拒绝情形;(3)因紧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经外交部认定确有加持必要者。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检具相关应备文件亲自赴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东部办事处服务柜台提出申请,于申请后5个工作天发照。若需要紧急申请加持护照可缴交速件处理费办理,最快可于申请后2个工作天发照。

核准加持第二本普通护照的持照人基本资料应与原持护照相同,对我国护照管理及入出境管制而言,均无造成疏漏顾虑。惟为避免持照人申请签证及国外通关时产生任何问题,外交部提醒持照人注意,入出同一国家应使用同一本护照,切勿交替持用不同护照入出境以免造成通关困扰;另在申请各国签证时,应事先向签证核发机构洽询相关规定。有关加持第二本普通护照的申请程序、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等详细资讯,请上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网站查询http://www.boca.gov.tw。

政院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15日新闻稿指出,行政院院会15日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罚锾,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之规定,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纳税义务人之保护相关条文。

二、修正应处罚锾案件之适用规定:

        (一)增订逾期缴纳罚锾应加征滞纳金规定,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

        (二)删除罚锾处分于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免予强制执行之规定。

三、增订一定金额以下之税捐,得免征、免退或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法 据。

四、订定营利事业违反凭证义务之处罚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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