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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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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会「关怀川震重建暨台商访问团」台商座谈建议事项与回应

海基会「关怀川震重建暨台商访问团」台商座谈建议事项与回应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98年9月8日

议题


建议事项


主管单位回复


一、健保问题


(一)东莞台心医院已于本年6月奠基。建议健保局在大陆设点,促成健保制度延伸到大陆。

(二)目前在大陆住院超过5天以上的紧急伤病才能申请健保核退,必须持诊断证明、医疗单据正本经大陆公证、海基会验证后,方能申请健保核退,办理手续过于繁复,建议直接持医疗单据即可办理核退。

卫生署:

(一)依全民健康保险相关规定,必需符合我国医事法令规定,并由地方卫生主管机关核发开、执业执照,始可申请成为全民健康保险特约院所。大陆地区由本国人所投资设立之医疗机构,因其医事、药政均不属于我国法规管辖范围,依照现行相关规定,无法申请健保特约。

(二)保险对象于本保险施行区域外(包括国外及大陆地区)发生不可预期之伤病或紧急分娩,得依「全民健康保险紧急伤病自垫医疗费用核退办法」第2条规定,申请核退医疗费用。前项核退范围适用门诊、急诊及住院,并无住院天数之限制。另有关住院5日以上案件,依规定需办理公证验证作业事项,如何简化作业部分,刻由本署及中央健康保险局研议办理之中。

二、融资问题


建议台资银行能尽速赴大陆设立分行,以协助台商取得融资。


金管会:

(一)依据大陆地区法令规定,外国银行在大陆地区设立分行、子银行者,其母国监理机关须先与大陆地区监理机关建立金融监理合作机制。

(二)「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签署完成后,金管会已依海基会及海协会共识,由两岸金融监理主管机关直接联系、协商及洽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三项金融监理MOU。目前双方金融监理主管机关正就金融监理MOU之实质内容,积极协商。

(三)为协助大陆台商解决融资困难,金管会前于97年3月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或海外分支机构办理大陆台商授信业务时,得收受境内新台币资产为担保或副担保,且授信额度不再区分有无担保。金管会并已协调海外信保基金将承保对象扩大至大陆地区及港澳地区之台商。未来金管会将持续检讨调整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或海外分支机构办理大陆台商授信业务之相关规范,以强化提供大陆台商融资服务之效能。

三、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资权益保障问题


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资权益保障问题十分重要,希望大陆能重视这个问题,以及两会应尽早签订投资保障协议。


经济部:

(一)本部完成两岸签署投资保障协议评估报告,并已报请核备,倘列入两岸两会协商议题,即可展开后续事宜,将有助于台商遭遇大陆政府不当待遇时求偿。

(二)为提醒台商赴大陆投资风险,本部持续透过大陆台商辅导计划,针对台商在大陆最常发生的土地、智慧财产权、税务问题等,聘请专业会计师、律师举办研讨会,分享实际案例及建议因应方式,并出版案例集供台商参考,希望在事前预防纠纷产生。

陆委会:

(一)政府相当关心且重视台商相关问题,为进一步制度性解决台商在大陆投资所面临的问题,政府已将台商所关切的议题,包括:两岸投资权益保障、经贸纠纷调处、避免双重课税及智慧财产权保护等,列为两岸两会优先协商事项,并持续积极推动,期望早日透过双方协商及签署协议,从根本上保障台商合法权益。在制度化机制尚未完成之前,将请海基会透过大陆海协会予以协处。

(二)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所涉内容较为复杂,目前相关主管机关正积极进行评估研究中。

四、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问题


两岸签署ECFA影响深远,虽然台湾在野党可能有意见,但两岸必须坚持,尽速协商签署。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有关洽签ECFA案系行政院本(98)年重要施政项目之一,本部刻正积极推动办理。

陆委会:

目前两岸针对ECFA各自研究及准备中,后续双方将进行共同研究及先期沟通事宜,若能建立一定共识,就可以列为协商议题,尽速进行两岸协商并签署协议。

五、两会互设办事处问题


开放陆资来台后,单向投资变为双向,两岸经贸往来衍生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建议两会互设办事处或常设机构,来处理台商人身安全、经贸纠纷等一般台商所关注或自身发生的问题。


陆委会:

(一)两岸开放20年来民间交流密切频繁,国人赴大陆97年高达438万人次,民众需要政府在大陆设办事机构提供各项咨询、急难救助等服务,保障在陆国人权益,政府对此项议题极为重视。

(二)去(97)年6月12日海基会江董事长与海协会长陈云林在北京进行会谈,双方对话时,虽提及互设办事处问题,但并未获致结论。至于何时可以列为两岸两会协商的议题,需审酌两岸整体情势,秉持对等尊严原则,在适当时机推动。

六、避免双重课税问题


希望两岸尽速协商,解决双重课税的问题。


财政部:

为促进两岸经贸及投资往来、人民及文化交流,行政院业检送「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5条之2修正草案请立法院审议,俾作为两岸洽签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议之法据,期借由该协议之签署,降低台商在两岸之税捐依从成本,有利台商与其他国家厂商在大陆地区之公平竞争、吸引陆资来台投资,并建立相关税务合作机制。惟相关洽签作业,须待该修正草案通过后进行。

陆委会:

(一)行政院已于98年3月6日函送「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5条之2修正草案,请立法院审议。迄今尚未完成立法,未来将努力持续沟通,俾能早日通过,以利两岸制度化协商之进行。

(二) 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谈」期间,两岸两会已将「避免双重课税」列为下一次会谈优先协商议题之一。

(三)财政部已积极规划中,本案将配合两岸经贸后续协商进程推动。

注:其他建议事项与回应请浏览参阅海基会两岸经贸网台商Q&A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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