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事裁判如何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
- 更新日期:109-08-31
◎ 文/姜志俊
前言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1月15日第957次会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8年5月22日公布,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
为完善1998年的「规定」司法解释,以更好解决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3月30日第1465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于2009年4月24日公布,自同年5月14日起施行。
「规定」的重要内容
台湾民事裁判应如何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须注意管辖法院、申请期限、申请书格式、申请费用、申请要件、申请审理与申请效力等事项,以求早日拿到裁定认可与执行目的。
一、管辖法院
认可的申请,由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规定第三条参照)。依此规定,其与民事诉讼有关管辖之规定系采「以原就被」的原则不同;如申请人在大陆地区没有住所,也没有居住地,或者相对人在大陆没有财产,依该规定,即无管辖法院可以受理。
二、申请期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认可,应当在判决发生判决效力后一年内提出(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台湾法律对认可大陆地区裁判之声请时间,并无期限之限制,此种差异,应特别注意。
三、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依规定第五条,申请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分证号码、申请时间与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 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档。
(三) 请求和理由。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申请费用
规定对于申请裁定认可之费用并无规定,应依大陆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费,大陆民事诉讼的收费制度,原先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嗣因部分民众反应收费标准偏高,有些收费范围模糊不清,大陆中央基于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乃将诉讼收费办法交由国务院制定,历经2年起草工作,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共分八章56条,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详如附件。
五、申请要件
规定第九条列出了6项申请认可的消极要件如下:
(一)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效力未确定的;
(二)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形下作出的;
(三) 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五) 案件系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决的;
(六)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六、申请审理
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之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法院就该申请,应以裁定行之(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参照)。
七、审结期限
大陆地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应当在7日内受理;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规定第六条参照)。至于人民法院应于何时作出裁定,则未规定,解释上应适用大陆民事诉讼法第一三五条规定,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八、申请效力
(一) 申请裁定受理后,就同一案件事实再行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 未申请裁定认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三) 裁定不予认可后,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裁定认可,但就同一案件事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认可裁定之执行
认可第十八条规定,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大陆目前并无强制执行法,有关强制执行的程序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内)。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解决申请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对于1998年的规定,进行的程序上的完善,包括扩大申请认可的范围,增设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延长了申请的期限,明确了认可的台湾法院判决的效力,细化了审理的业务部门,明确申请认可与申请执行的两阶段进行,同时也增加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应该特别注意下列新的补充规定事项?
一、扩大了申请认可范围:民事判决的范围,包括商事、知识产权和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且除民事判决外,台湾法院的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命令,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亦包括在内。
二、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自申请后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条件为有效的担保由法院酌情裁量具体金额;并对解除财产保全的事由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申请人在期限内不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以防止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申请认可的期限,自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改为2年。
四、申请人对其所提交民事判决的真实,效力确定及被执行财产在大陆存在三者,负有举证责任。
五、认可裁定生效后,所认可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结语
1998年规定司法解释发布后,第一个作出认可判决的是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各地人民法院又认可了一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判断,大多数是涉及身分方面的案件,但是随著两岸人民交流往来日渐频繁,尤其大三通的施行,海基会与海协会恢复制度性协商,商务财产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何善用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裁定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的民事裁判,更显格外重要。新的补充规定扩大了申请认可的范围,延长了申请认可的期限,增加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都是有利于申请人的最新措施,但是也增加了申请人就提交的民事判决真伪、是否生效及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对于申请人而言均极重要,值得特别注意,以便及早准备相关文件材料,及早获得裁定认可与执行,如此始能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应依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条),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等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六条)。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以财产案件而言,系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共分10个级距,以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为基础,超过1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依次按照2.5%、2%、1.5%、1%、0.9%、0.8%、0.7%、0.6%、0.5%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以非财产案件而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300元;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费部分,分为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等事项(第十条)。就申请执行而言,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依次按照1.5%、1%、0.5%、0.1%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就申请保全措施而言,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照1%、0.5%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至于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第十四条)。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被告提起反诉经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分别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第十八条)。
(本文作者为翰笙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陆委会台商张老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