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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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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江陈会谈」成果~打击犯罪与司法篇

◆ 前言

  随著政府两岸政策的松绑,两岸人民往来及经贸交流日渐密切,也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及犯罪样态,亟需政府负责任地面对与处理,以保障人民的权益。对此,尽管两岸早在民国82年的「辜汪会谈」中,尝试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机关相互协助」事宜进行后续事务性协商,却未有进展;民国87年「辜汪会晤」,双方再次对于「涉及人民权益的个案积极相互协助」达成共识,其后虽开启两岸查缉跨境犯罪及司法互助个案协助模式,惟始终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机制,成效未尽理想。

  政府在去年520上台后,即秉持著「对人民有利」的基本信念,积极整合司法院、法务部、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税总局等相关机关,就毒品、走私、洗钱、诈欺、贪污、经济犯等刑事犯罪,及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之认可执行等事项,规划「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相关事宜,并在我方的坚持与努力下,终在两岸两会第三次「江陈会谈」中达成共识、签署协议。

◆ 签署协议的重要性

一、跨境犯罪日渐猖獗、严重威胁交流秩序

(一)不法份子钻营两岸制度漏洞,冲击两岸交流秩序

  随著两岸社会交流和经贸互动的频密,两岸之间的跨境犯罪也日趋猖獗,又因两岸迟迟无法建立制度化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机制,使得不法分子更有机会勾结串联、钻逃制度漏洞。

(二)两岸跨境犯罪向外蔓延,形成跨国性犯罪问题

  随著国际社会逐渐走向全球化,两岸间跨境犯罪也不再仅局限于边境之内,如毒品走私衍生社会治安问题、洗钱犯罪纵容官员贪腐、经济犯罪妨碍正常经贸秩序等,其负面后果已然跨越国界向外扩散,并造成跨国性的犯罪问题。

(三)新兴跨境电信诈欺,成为两岸及亚太地区治安毒瘤

  特别是近年来由两岸跨境诈欺案件的侦办,发现诈欺集团技俩不断翻新,迅速湮灭犯罪证据,更让电信诈欺逐渐从台湾、大陆扩散到东南亚国家。犯罪份子进行过境联结后,除续向我方民众诈骗外,并进而向大陆民众以及邻近韩国、日本、东南亚等国家民众诈骗,成为国际性犯罪,大陆公安单位深感事态严重,也曾实施数次专案行动扫荡。其中,台湾近两年来的诈欺犯罪件数平均高达1万3,500件、去(97)年的诈骗金额更超过新台币30亿元,而内政部警政署函请海基会转大陆海协会协缉之刑事犯当中,也以诈欺案类计118人、占15.0%为最多,显见现今诈欺犯罪已成为跨境犯罪之大宗。

(四)跨境网路犯罪有取代电信诈欺之趋势

  近来网际网路越趋发达,网路购物交易每年已有百亿元之庞大商机。据警政署165反诈骗专线统计发现, 97年度网购及网拍之诈骗案件已从数十件逾一年内跃升至千件,成长约20余倍,且陆续成长中,有取代传统电信诈欺之趋势。

(五)跨境绑架追缉困难

  跨境绑架勒赎案件已从过往「绑架台商、遥控勒赎」,发展为规划、分工缜密之「跨境勒赎、地下汇兑」案件,由两岸不法分子联手并进行专业分工,对任一方治安机关而言,单自侦办往往有追缉盲点,不易破案。


二、民众迫切希望早日签署协议

  在97年11月第二次「江陈会谈」结束后,本会针对下一阶段两岸协商议题进行民调,其中有75.07%的民众,希望就两岸交流秩序正常化的相关议题优先协商(包括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等)。

  而根据本会于98年4月最新民调显示,对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有高达79.6%的民众认为,两岸应该尽快进行协商并且签署协议,以解决司法侦察和人犯遣返的问题。显见民众对于两岸尽速签署协议、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具有高度期盼。

◆ 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

一、共同打击犯罪合作

  将长期以来两岸治安机关间协助缉捕,以及遣返人犯的个案协处现状,予以制度化。并在「全面合作,重点打击」原则下,共同合作防制各类不法犯罪,并重点打击超越国界、跨境蔓延的电信诈欺、经济犯罪、毒品走私、人口贩运等犯罪,以确保两岸民众的财产安全。

二、司法互助

  透过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罪赃移交、人道探视、罪犯接返等方式,建构两岸民、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以利进行犯罪之侦办、追诉与审判,提供共同打击犯罪整体一贯的刑事互助机制;并在民事裁判相互认可与执行,完整保障民众诉讼权益。

三、常态性联系窗口

  以我方法务部及陆方的公、检、法、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等业务主管机关作为协议联系主体,建立两岸相关治安机关业务联系机制,联系与协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之请求与执行。

四、本协议尚不涉及法律修正

  本协议的签署,系在现行法律规范基础下,架构合作与互助的协议内容。所以,双方都在符合现行法律基础上执行协议内容。如有关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之认可与执行,两岸条例第8条及第74条已有明文,司法及治安机关可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警察职权行使法、入出国及移民法、毒品危害防治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洗钱防制法及相关法规,执行协议有关事项。

◆ 推进全面性合作

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四大面向

(一)资讯交换

  两岸治安主管机关将建立犯罪资讯交换机制,使双方得以利用犯罪情资的即时交换,机先掌握诸如跨境电信诈欺等犯罪行动的相关情资,并直接进行犯罪打击,断绝非法者的生路,以减少民众生命财产的损害。

(二)合作范围

  不分犯罪类型,只要是刑事犯罪,两岸都扩大范围、全面合作打击,特别是有关双方人民共同关切的重要犯罪类型,包括电信诈欺、毒品走私及经济犯罪等犯罪型态,两岸治安机关更将加强合作力度,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协助侦办

  两岸在协议的基础上,可以透过犯罪情资交换、协助侦办与采证、遣返罪犯等合作方式,使两岸的跨境犯罪活动一举成擒。

(四)人员遣返

  未来,双方对罪犯遣返的合作基础将更为稳固,以根本阻绝罪犯潜逃,让罪犯无所遁逃,建立更完整的制度化遣返机制,使遣返作业更为顺畅、安全、迅速与便利。本协议并参考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惯例,纳入「军事犯、政治犯、宗教犯不遣返」及「己方人民不遣返」之原则,在协议第6条第3项明定「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等文字,确保两岸遣返合作机制,符合民主基本价值。

二、两岸司法互助六大内容

(一)文书送达

  透过两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时有效送达文书,确保诉讼案件合法进行,对于民众跨境进行诉讼程序,能够有效主张及维护自身权利。

(二)调查取证

  经由司法互助机制,可洽请对方协助调查、合法取证,协助法院及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程序,解决法律争议,伸张社会正义。

(三)罪赃移交

  透过两岸协议,协助移转犯罪不法所得,使受害人得以获得赔偿或减轻损失,不让罪犯从中牟利。

(四)裁判认可

  透过声请程序,经由双方法院依据各自法律并基于互惠原则,对他方法院之判决、仲裁判断予以认可,以利后续执行、主张权益。

(五)人道探视

  双方将针对受刑人家属之探视,提供便利与必要之协助,并经由两岸司法互助管道,确保双方民众因案受到羁押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六)罪犯接返

  基于人道考量,两岸经由司法互助管道,建立接返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符合双方法规之情形下,对于因案在对方受到判刑及监禁的民众予以接返,并进行后续司法程序。

◆ 结语

一、遏止跨境犯罪—合作打击,违法乱纪无处逃

  两岸治安主管机关将建立合作打击犯罪的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力度,使罪犯无法游走两岸;同时,我们将进一步结合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经验,针对经济犯罪、诈欺、人口贩运、恐怖活动等跨国性犯罪,加强与东亚邻国及国际性治安维护机构合作,建构完整犯罪防制网络,全力打击犯罪,善尽国际公民责任。

二、确保人民权益—司法互助,权益保障更周全

  人民因为交流往来产生的法律纠纷,以及违法行为处理,都须靠后续司法程序正常进行,方能保障权益与实现社会正义。无论是从阻绝犯罪发生、协助侦缉查案、到相互提供证据、追诉审判,将犯人定罪科刑,建立从头到尾、整体一贯的刑事互助机制,以有效维护社会治安;或是对于民众私权纷争,透过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裁判认可与执行等,使两岸民事司法程序运作顺利,并可避免两地裁判歧异、减省民众诉讼耗费,尽速建构两岸民、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实现「以民为主,对民有利」的目标,才是真正保障民众的权益。

三、稳定交流秩序—建立机制,交流往来不烦恼

  未来,将在司法院、法务部、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税总局等相关执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下,配合两岸建立的制度化互助机制,具体落实协议内容,有效预防并降低违害两岸人民往来交流的不法状态及障碍,对两岸交流秩序的维护,提供完善的辅助措施,以促进两岸交流正常化,迈向两岸交流新局。

(资料来源: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协议文本及声明请参考海基会两岸经贸网:http://www.seftb.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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