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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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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商降低税务成本之实务运作探析

◎     文/倪维


大陆内销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市场,在欧美市场萎靡不振之际,大陆内销市场吸引了各国政府和商人的眼球,如何经营这个市场,如何看待2009年修订后的增值税?是否应随货附发票?内销可否采用月结120天开立发票?漏开发票是否会被关?有何责任?在外地设一分公司,如何缴税?如何签订有保障的合同……正视日新月异的大陆内销税务法律风险是一个致胜关键!

  增值税之一般纳税义务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

大陆增值税就类似台湾的加值型营业税,主要是对在大陆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有关货物的劳务(如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及进口货物为对象所课的一种税。换言之,在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义务人时,销项税按17%或13%计算,进口及内销过程中所产生合乎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纳税人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义务人时,销项税按3%计算,即使进口及内销过程中所产生合乎规定的进项税额,亦不可以抵扣,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很多台商工厂先前多以保税材料进口,产品出口的加工贸易方式主攻外销市场,对于大陆内销,知之有限。还有人问到他们的大陆同业厂为何可以先立6%发票,其实这是2008年度以前增值税的规定!

随著2009年1月1日大陆执行新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6%或4%,调降至3%。具体表述如下:

纳税人

税目

税率

(征收率)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义务人

 

1.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2项、第3项规定外

17%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纳税义务人在不得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2.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不含自来水厂)、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属基本生活能源品】

(3)图书、报纸、杂志;【属精神产品】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属农业生产资料】

(5)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财税【2009】第009号)

13%

 

3.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小规模纳税人

 

 

3%

 

当期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切记!没有可扣抵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最终是为了日后在大陆市场内销,是无法申请保税或免税的,只能以缴税方式进口。且缴纳之进口环节增值税(类似台湾的进口营业税)税率只能为17%或13%,并无3%可以适用。

  除特定保税/免税货物外,进口货物要如何缴税

1. 进口关税:

关税 =  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 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9「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 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1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新规定之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

有一台商,在深圳已采外商投资之贸易公司身份运作近2年,由于一直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进口货物所缴的17%税额只能计入成本,他们想知道2009年后申请上是否申请资格有所变化,没错!年应税销售额由原人民币180万元降至人民币80万元,制造业亦由原人民币100万元降至人民币50万元,具体列示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定义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可自行开立税额为3%的普通发票或请税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项可以抵扣,可自行依17%或13%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立税额为17%或13%的普通发票。

 

认定标准

 

条例#11「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条例#13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买卖中可否要随货附发票?新规定为何?

大陆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税率多为17%,如果随货附发票,就可能意味著在还没收齐客户货款时,要先缴纳17%的增值税!万一客户收款不顺,已缴纳的税款又无法申请退税!因而,除非交易的客户是大型的强势客户,否则在大陆随货附发票的情形,并不常见!这样做合乎税法要求吗?

 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 依据2009010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8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汇总如下:

类别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

货物

1.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内销可否采用月结120天开立发票?

有些台商认为他们的行业常见的就是月结90天或120天才开立发票,全球金融风暴后,更有月结180天才开立发票的情形!口说无凭,有书面合约才是税务认定的关键!同时,在会计上正处的帐务处理方法为:.

1. 先做发出商品,待开出发票时再确认收入

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待开出发票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漏开发票是否是大陆的偷税?

有些中小企业台商在台湾常做二套帐,一套称为「管理帐」,另一套是常委请事务所处理的「税务帐」。在经营内销市场时,眼见别人不开发票,也以为和台湾一样属于漏开发票,没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此举在大陆税法认定上属于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也是偷税。

上述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帐外经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时并未进行税务申报,计入公司往来帐户或将资金存入私人帐户。因为大陆帐务处理多要求采用查帐方式申报,每一笔进入公司帐户资金皆需入帐,换言之,进入公司帐户的金额,必留下轨迹!进入私人帐户的款项,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可疑帐户或大额交易帐户,有一定风险!且亦有不少案例,大陆税务机关已依法查至私人帐户的资金。

按照大陆《税收征管法》63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罪的刑罚

2009年2月28日,大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201条偷税罪做了重大修改,规定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著维护租税征管秩序,保证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新刑法201条文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给纳税人一个补救机会,亦为2008年刑法修正草案推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新刑法201条文虽然对初犯认错可免刑责,但亦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仍不容忽视。

  预收货款如何缴税?要开全额发票还是按比例开票?

有些设备制造商确认收入时大多以货款全部到帐后再确认收入,理由是设备未安装到位,货款未全部结清。而税法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以下有关预收货款的【实际通报案例】值得留意:

2003年下半年江苏省太仓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涂装设备。查核范围从1998年~2002年,该公司对已预收设备款主要处理情形有:

(1) 发货并已安装结束,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2) 有效签署合同价格高于申报纳税额;

(3) 提供自制喷枪品质不能达到买方要求,买方自购并已完工,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以上因预收货款未在货物发出时及时开具发票,实际未申报纳税的金额合计1,762,800元,违反大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4款之规定,应补增值税1,762,800/1.17*17%=256,133.33元。且上述行为根据大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属偷税行为,追缴值税256,133.33元,加收滞纳金346,011.04元,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128,066.66元。又因该案偷税数额巨大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分公司如何缴税?

大陆增值税纳税地点简示以下: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搆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总公司发货给分公司要开票吗?何情形被认定偷税?

货品转至分公司,要不要缴税?要视在大陆视同销售中对「用于销售」的必要条件:

条件

具体内容

会计统一核算

如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是统一核算,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会计帐上应当一并确认收入、一并计算纳税。

用于销售

 

1.「系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发?1998137号

2.「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帐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现仍有效

 

 如何征信DIY?

大陆幅员辽阔,如何自行操作做些征信呢?

1.可上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做些简单的工商查核

http://www.sgs.gov.cn/sabicsgs/index.jsp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状态查询

http://www.baic.gov.cn/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纲上办事---企业查询

2.交易对象是否有信用不良状态,如有败诉案件未能及时执行,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被执行人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已有617万个被执行人信息可查询)

  收款才是赢家,合同拟定要小心!

目前有些台商因为品质标准事先未明确约定或检验期间未约定,明明债务人还在经营,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

其实合同生效以后,依大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定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定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确定;按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2)检验期间:

a.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b.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c.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期时间的限制,因为出卖人的这种行为已属欺诈行为。

  未约定违约责任,货款50万只能收13万!

台商在台湾使用的订单上,常因和气生财,事先不约定违约责任。

有一福建台商明明交货50万,可因上海客户说交货出现问题,害他客户损失多少间客户和订单,只同意支付13万元。可惜的是,双方并未事先约定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照中国大陆《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定金。所以台商必须明察,妥当运用。

  结 语

大陆内销市场是一个多元变化快速的市场,只有热情和努力是不足够的,要常常吸收正确新知,才能有成功的可能!可说是大中华商机处处,淘金的确需要专业!

(本文作者为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海峡两岸企管顾问公司首席顾问师,具大陆律师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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