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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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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大陆企业征信暨拟定买卖合约的重点解析

  • 更新日期:109-10-20

如何对大陆企业征信暨拟定买卖合约的重点解析

企业征信的重要性

由于两岸之间ECFA的生效施行以及大陆内销市场的逐步成熟,促使彼此经贸关系更加紧密结合、依存度有增无减。同时,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也牵引著世界投资的目光,庞大的人口消费商机,奠定大陆无可限量的市场潜力。如何快速的在大陆布局抢得先机同时,借由适时进行企业征信以了解企业相关的经营情况,并进而在发生商业纠纷时,迅速确保债权的求偿,相信是所有台商所必须要了解的课题。

企业是否合法登记

对大陆企业征信的第一步,应该了解该企业是否为合法登记的企业,以及相关证照登记、备案是否完备。这些相关证照中,首重三证: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除此之外,还有『外汇登记证』、『自理报关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等。在此附带一提,若该征信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时,应一并了解有无取得外经单位所核发的批准证书。三证之中的营业执照里,它不仅载明公司设立日期,也一并提点出该公司注册资本额与实际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相关股东出资情况。

从实收资本的揭露的数据可得知,该实收资本对于日后的偿债能力有绝对的关联性;其次营业执照上也显示法定代表人的名称,载明具有代表公司对外接洽的合法代表人选。然则税务登记证的取得,则代表公司已向税务机关合法(大陆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报备登记,并取得相关的销售(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可以正式生产运作的资格,每个月还必须尽到申报及纳税的义务。另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则类似台湾注册的公司具有的统一编号一样,为代表公司编码唯一性的有效证件。上述有关企业对外登记的相关资料,除了证照原件可以看到之外,还可以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去付费查询。

日常往来注意要点

接续下来的征信工作第二步,即是日常交易时的往来方面应当注意的重点,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内容是否与所欲交易的项目相符,有无超出经营范围的现象。由于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所赋予的,若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工商局罚款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对于超出营业范围的发票,有时是不予认可的。

二、应了解注册资本的高低与实收资本是否已经到位,实收资本越高则代表公司的清偿能力越强,而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只是登记的形式资本而已,实收资本是实质注入的资本,两者的差异在于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存在时间上的落差,当出资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余额完全一样。

三、厂房是否为租用及机器设备的多寡。因为公司固定资产的多寡,对于往后的偿债能力也有相对的关联,而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即为此道理。

四、清楚对方的交易模式是以外销为主或是内销为主。因为外销导向的企业,其交易的模式会与内销导向的企业不同,主要表现在交易的条件是开发票或转厂、外币交易或人民币往来等等,受到外在环境的冲击程度也不一样。

五、员工人数的多寡。劳动法对于员工的保护,在社会主义国家是相当明显的。之所以要了解人数的高低,对于征信的重要性来说,是不可轻忽的,其重要的原因在于,若到时候资产须被拍卖还债的情况下,拍卖的收入将优先用于员工的薪资支付,而后才是支付一般的货款;换句话说,薪资优先于一般债务之前得到清偿。

六、侧面了解企业诉讼比例的高低,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因为之所以发生诉讼,是因为当事人的争议在无法有效的协商解决下,唯有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获得解决,而企业的经营有其「惯性」,若是双方往来的交易经常发生诉讼,则在某一方面显示出企业文化所代表的内涵。

了解企业内控

在理解第一、第二征信步骤时,紧接著征信工作的第三步,则是了解企业采购、销售的管道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采购与销售的业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合理规划采购和销售管道和职能,有无完善的采购付款、销售收款的控制程序,对于请购、采购、验收、付款、审批等环节的控制,有效防堵采购、销售环节的漏洞。透过内部控制的主要作用,发挥其对资金、采购付款、销售收款等业务活动的控制,当内部控制产生的严重缺失,会有可能因为少数人的舞弊而导致企业经营的危机。因此了解交易的审批流程,可间接知道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往后与其交易的风险。

企业可担保品种类及特性

末了第四步的征信工作,则需了解企业可提供的担保品种类及特性。这当中除了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之外,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也是相当有效的担保资产。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当接受存货或机器设备的动产质押时,若要实现货款的清偿,可能会因为该存货或机器设备属于保税而受海关监管,必须先缴纳关税及增值税以后,才能用于清偿。然则,货款有可能获得清偿的金额屈指可数。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重点是,大陆的土地使用权与台湾的土地所有权不一样,企业拥有的权利只是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利」而已。而其土地使用权又区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名义上企业虽然拥有土地,但因为是属于集体土地而不能抵押、出租、转让,实质所具有的权利是有一定的瑕疵,当有一天发生债务需要清偿时,会因为土地的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企业拥有的土地性质,也是征信的过程中必须要了解的。

然而不论是属于动产的存货、机器设备,还是不动产的建筑物,若要能够有效的获得保障,还是应当向主管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或质押设定登记方属有效,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屋两卖」。若是属于外商公司的情况下,由境外提供担保,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

征信工作完成  拟定销售合约

在完善前期的征信工作后,接续的重点即著重在于销售合约的拟定。首先应当确认的事项是销售合约究竟是书面亦或是口头?除当场银货两讫的交易适合口头的方式之外,一般仍以书面为准。至于销售合约的签约重点,分析如下:

一、是否应当要有「定金」及其比例应当是多少?

双方可以依照《担保法》的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没收该金额,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而当卖方违约时,卖方除了退还定金外,还应当支付相等的金额给买方,亦即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法则」。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当中所规定的是「定金」而非「订金」,一般俗称的订金,在性质上可作为预付款或诚意金,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是没有权利没收的。至于定金的比例在《担保法》当中亦是有规定的,即不得超过合约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实务上,由于卖方希望收到的前金高一些,有可能会超过20%,在这种情况下,20%的范围内作为定金,超过20%的部分作为预付款,若一方违约时,定金可没收,但预付款则应退还。因此,定金与订金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是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二、质量的标准及交货的方式,也是另一个必须约定的重点。

根据一般的统计,买卖双方所产生的争议,有一半以上的比例是发生在质量的问题上,究竟质量的标准是以样品为标准还是有普遍的规格,均需要在交易生前加以确定。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书面约定当发生品质或质量有异议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一般可约定5至10天)通知对方,之所以应当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间,主要是防止因借口品质不量而不愿付款的情况。

三、双方交易的价款当中是否含税。

由于大陆的税制与台湾差异极大,台湾的营业税相对单纯,不论是销售货物或劳务,均是适用单一税制;但大陆对于销售有形的货物适用增值税而销售无形的劳务普遍适用营业税有所不同,除了营业税有3%及5%的差异外,而增值税又有3%与17%的不同。因此,若双方约定的价款是不含税的情况下,若是加上开立发票的税金,则会有增值税、营业税之间的税率差异。若以债权、债务交易的所有权转移来看,只要双方依照约定交付的方式而有签收的证明,即可证明货款的成立,一般是依据经过签收的送货单及往来对帐资料为准。

至于是否应当先开立发票以作为对方付款的必要文件?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而言,开发票仅仅是税法的配套规定,即使未开立发票,也不影响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成立。简而言之,对方不能因为发票未开立而拒绝付款,此种理由是不被法院所认可的。

四、当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模式,是可以约定仲裁而不走法院诉讼,因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可以排斥法院诉讼的。

具体而言,两者的效果表现的方式不同,各有其优劣。首先,仲裁方式的选择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这种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案件;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则不受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这一前提的限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大陆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团体,仲裁员可在法学专家、经济专家和技术人员中选聘,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而法院是根据国家宪法赋予的权力来行使审判权,法官由国家任命,当事人不能自行选定法院、法官。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仲裁裁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上较为迅速,可以马上执行;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最终判决,其程序走完相当费时。

因此,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讲,其优势主要反映在能更多显示当事人的主动性,程序比较快速、简便、自主性高,而诉讼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较为完善、判决更权威等方面。总而言之,仲裁与诉讼这两种并存的制度各有利弊,双方当事人可加以选择。

五、除了上述的重点之外,交易单据保存与对象的确认相当重要。

除了订单、送货单、对帐单等交易的单据需妥善保管之外,交易对象的一致性,也要特别注意。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是,买卖交易的对象,由于是关联方而产生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签约的对象是甲公司,但是送货的对象却是乙公司,到时候付款的对象又成为了甲公司,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关联公司,但是在法律的主体上是不同的,若有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会增加诉讼上举证的复杂度,若无法举出有效证明其关联关系,甚至会产生败诉的风险。另外,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应当了解,两年的有效期是保障胜诉的关键因素。对于货款的纠纷,最迟不能超过两年进行诉讼,当超过两年的时间,法律是不保护的。

总而言之,企业的经营是多方面的,尤其在销售方面更是如此。如何透过有效的征信降低争议的风险,再借由书面买卖合约的资料补强,相信事前多下功夫,将胜过事后采取更多的补救措施。

(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及中国大陆执业会计师、台商张老师,本篇为授课演讲之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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