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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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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之思维《交流杂志97年12月号第102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文/刘大年

一、背景说明

  「与世界连结,参与全球经济整合活动」为政府当前对外经贸政策之主轴,而其中重要的策略则为在WTO架构下推动与各国洽签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

  台湾目前的推动方式大致上分别以下三层面,一是以我国主要贸易对象(中国除外),例如美、日、欧盟以及东协为洽签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对象,二是持续推动与邦交国洽签FTA,三则是在与中国大陆改善经贸关系的同时,尝试推动洽签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本文拟就第三点有关推动两岸综合经济性合作协议的部分,加以进一步剖析。

二、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之内涵

  两岸关系在新政府上任以来已逐渐开始解冻,除了解除过去若干限制之外,目前也有更积极的建议即是进一步扩大经贸开放层面,朝向两岸洽签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方向,所以在研析此问题时,需先就区域贸易协议(RTA)、自由贸易协议(FTA)以及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ECA)的内涵及关联性加以说明。

  一九九四GATT协定第二十四条赋与成立区域贸易协议(RTA)之合法性。在条文中主要之区域贸易协定则是以自由贸易协议(FTA)及关税同盟(Custom Unions, CU)为主,自由贸易协议是指参与成员彼此开放市场,但仍保有个别独立之对外关税制度;至于关税同盟除了内部自由化外,成员也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由于关税同盟实施困难度颇高,目前全世界区域贸易协议以自由贸协议(FTA)占绝大多数,关税同盟仅占极少数。

  其次近年来在各国纷纷投入区域经济整合,不但区域贸易协议的数目大幅增加,同时区域贸易协议的范围也愈来愈大,不但包括传统关税减让市场开放外,也涵盖其他层面,例如贸易便捷化、投资、智财权、劳工、环保与技术合作等。由于目前的区域贸易协议范围日益扩大,而且也更加重视缔约国之间建立密切经贸之关系,所以在名称上也不再局限在传统之自由贸易协议。例如日本对外均使用经济伙伴协议(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以彰显其涵盖内容的广泛性。东协与中国大陆、印度、韩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FTA)则使用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ECA)的名称,而中国与香港及澳门则使用更紧密经济伙伴协议(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EPA)。另外最近在台湾的欧侨商会也提议欧盟应与台湾签定欧盟台湾经贸振兴措施协议(EU-Taiwan Trade Enhancement Measures Agreement, TEM),在内容上也是属于FTA的范围。

  所以综合而言,虽然区域贸易协议的名称很多,在本质上仍可以归类于FTA。推动与中国大陆建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也是属于FTA的型式,只不过在名称上有所不同。主要目的是希望借由市场开放,建立两岸更密切经贸关系的方式。

三、建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之必要性

  推动两岸洽签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建议,在国内引起不同的观点。事实上推动两岸经贸自由化,进而建构综合性之经济合作协议自有其必要性;因为回顾台湾过去成功的经济发展经验,经济成长的关键在于「对外开放、掌握市场,面对竞争」。由早期的出口扩张政策,到近年来台湾积极调整经贸制度加入WTO,使得台湾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台湾由于内部资源有限,必需以出口维持其经济动能。加入WTO之后本来以为在出口可以维持平等的竞争地位,但由于区域主义的兴起,各国纷纷建构自由贸易协议,彼此之间进行关税减让,使得台湾反而居于更为不利的地位。为了要维持出口竞争力,台湾必需致力与其他国家签署互惠开放市场的区域贸易协议,当然台湾首要出口市场及最大顺差来源的中国大陆为首选。

  事实上,台湾产业近年来在国际市场已经明显感受到区域贸易协议的压力,例如在二○○七年美国与韩国签定自由贸易协议后,在国内引起很大的忧虑,因为美国为台湾与韩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台湾与韩国出口的产品相似度又高,一旦美国市场对韩国综合开放,对于台湾产品输美非常不利。可是被一般人忽略的是在韩国与美国签定自由贸易协议之后,韩国也与中国大陆进行洽签自由贸易协议的接触。在二○○八年可望完成先期之可行性研究,有可能在二○○九年开始启动谈判。如果未来韩、中形成自由贸易协议,因为中国大陆也是韩国最大的出口市场,对于台湾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唯有借由与中国大陆进行双边互惠的市场开放,扩展台湾的出口能量,才是积极地应对方式。

  事实上中国大陆自一九七九年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融入全球的经济体系,对台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大陆「招商引资」的政策下,吸引了台湾大量的投资,使得中国大陆成为台湾海外投资首要国家。台湾虽然造就了中国大陆的经济成长,但大陆也成为台湾主要的出口市场,特别是在大陆经济成长,国民所得提升之际,市场的潜能更是可观。如果仍然漠视上述事实,将经济成长快速的中国大陆,视为积极防堵的对象,对于台湾将非常不利。中国大陆高成长对台湾产生竞争压力固然是事实,但是台湾应确实掌握中国大陆市场成长的有利条件,以大陆做为行销的市场,台湾做为营运的枢纽,将台湾的优势彻底展现出来,台湾才可以在全球化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四、强化进口救济措施

  与中国大陆建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虽然可以扩展中国大陆市场。但台湾也必需考虑未来对大陆产品开放下,中国大陆进口产品对台湾所可能产生的冲击,特别是农产品及一些民生工业产品,未来低价进口的中国大陆产品必然会带给台湾这些产业重大的冲击,因此未来台湾必须强化相关之进口救济制度。所谓进口救济制度是指为了因应贸易自由化,市场开放而对国内产品所产生冲击采取的暂时性贸易保护及协助措施,通常包括进口防卫措施,反倾销措施以及其他协助产业调整的措施。在此国内必需预做准备。除了制度法规之完备外;也应协助这些产业的转型,以因应未来中国大陆产品进口所产生的冲击。

五、建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之时程

  两岸互动应是在「先经后政,先易后难」的方向下进行。而两岸经贸互助及整合的进程,可以以短程、中程及长程区分。首先在短程方面,应先就一些可以立即开放的措施,例如开放陆客观光以及放宽赴大陆投资限制等加以执行。本阶段完成之后,未来应朝向中程建构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两岸关系正常化的意涵,应是回归到WTO机制。所以若干不符合WTO规范的规定应逐步放宽,此包括大陆进口产品限制之解除,开放陆资等为主,换言之,未来需给予大陆商品及资本最惠国待遇。当然除了台湾的措施外,中国大陆也需要充分承认台湾在WTO下的地位。

  至于在长程规划方面,则应以建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为主轴,基本上此阶段开放标准是超过WTO(WTO plus)。而CECA未来涵盖内容也会相当广泛,所以两岸必须进行密切的会谈。不过我们也需了解经济整合的过程中绝非一蹴可及,两方谈判的主要在「自愿的动机、平等的原则、渐进的过程、互惠的基础、双赢的结果」下进行。其次就谈判实质内容而言,两岸未来首先需要推动经贸往来正常化,再按实际情况循序渐进。而且为了避免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双方也可以保留一些项目不开放。以上几个重点均是未来两岸持续推动CECA所必需掌握的重点。

六、结论

  区域经济主义为近年来国际经贸的主流,目前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议范围也不断扩大,相对地对于经贸影响层面也扩大。而台湾由于受限于国际政治现实,目前仅能与五个中美洲邦交国建构FTA。未来必需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此一局势,否则台湾的出口空间将会受到压缩。特别是在参与区域经济整合时,应考虑台湾最主要出口市场与海外投资据点的中国大陆,建构综合性之经济合作协议(CECA)。但是台湾也必需体认CECA的建构需要相当的时间,所以可以采取阶段式的方式;先由一些可以立即开放的措施著手,逐步使两岸回归到WTO架构,而后再展开超过WTO标准之两岸CECA的建构。〈本文刊于97年12月「交流」杂志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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