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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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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之现况与未来  文/邱念兴《交流杂志98年2月号第103期(历史资料)》

自民国七十六年我国开放赴大陆探亲后,由于两岸地理位置相近、语言文化相通,复因交通、资讯科技便捷,民间互动渐趋频繁,两岸间跨境犯罪已从量增而质恶,加上因两岸政治现实,司法互助合作无法实现。不法分子洞悉此种空隙,遂勾结串联,进行跨境掳人勒赎、伪造货币、诈欺洗钱及走私毒品等重大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两岸政策将逐步松绑,开放两岸班机直航、大陆人民来台观光及放宽两岸资金投资限制后,两岸跨境犯罪活动势将随之增长,实已凸显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协商之急迫性与必要性。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现况分析

  一、洽请协缉刑事(通缉)犯情形   警政署依据各相关单位所提供情资,函请海基会转大陆海协会协缉刑事(通缉)犯,自七十九年迄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计七百六十七件,经统计潜逃大陆之刑事(通缉)犯仍以杀人、枪、毒及诈欺案件等重大犯罪为大宗。   二、刑事(通缉)犯执行遣返情形   警政署自七十九年迄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执行「金门协议」,针对我方潜逃对岸藏匿刑事(通缉)犯转请协缉人数计七百六十七人,目前由大陆协助缉获执行遣返人数为二百零五人(百分之二十六点七二),尚未缉获人数四百一十五人(百分之五十四点一一),另我方自行查获或撤销通缉者有一百四十七人(百分之十九点一七)足见两岸互助成效在刑事(通缉)犯遣返方面仍有强化空间。   三、侦办两岸跨境集团犯罪   为有效打击两岸跨境集团犯罪,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与大陆公安单位透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联系机制」,已针对个案合作侦办,打击两岸跨境集团犯罪活动,在两岸跨境掳人勒赎、诈欺、毒品犯罪集团侦办上,已获初步成效。九十七年度透过「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联系机制」侦办跨境重大集团案件类型,包括跨境掳人勒赎案、跨境诈欺犯罪案、跨境毒品犯罪案、跨境枪击恐吓案件、跨境组织犯罪案、钻石强盗案等,成效丰硕。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问题分析

  一、跨境绑架同步追缉不易   跨境绑架勒赎案件已从「绑架台商、遥控勒赎」发展为规划、分工缜密之「跨境勒赎、地下汇兑」案件,由台湾不法分子为主谋,详细规划绑架对象、绑架地点、勒赎金额、汇兑地点、取款方式,犯罪过程分工细腻、专人负责、嫌犯成员遍及两岸,造成同步追缉困难。   二、地下汇兑,钱流大陆   诈欺集团、掳人勒赎集团为规避警方冻结犯罪集团赃款,犯罪集团大多透过钱庄质押本票、支票,或以较低价钱出售赎款凭证(支票或本票),或是以公司周转名义汇款至公司,复于第三地支付赎金、或指定第三地银行人头帐户转帐,将赎款层转后再派车手「化整为零」逐一领取。   三、资通犯罪,追查不易   两岸资通犯罪以骇客攻击、盗取帐号及个人基本资料等手法,从事诈骗及入侵公务机关、私人企业、金融机构等电脑系统,进行跨境盗领、诈欺、恐吓取财及相关不法犯罪行为,循线追查困难。   四、跨境诈欺,遍及两岸   近期侦办两岸跨境诈欺案件,发现诈欺集团技俩翻新,迅速湮灭犯罪证据,造成台籍诈骗集团主嫌在大陆地区查获,却无法于大陆追诉,嫌犯处理滋生困扰。另查缉两岸跨境诈欺集团,发现衍生地下通汇、洗钱、网路等各类犯罪,其被害人为大陆地区人民部分,亟需大陆公安单位加强协查(缉),以利案件后续侦办。   五、法令不同,协查困难   两岸、香港、澳门法律程序规定不同,且无正式共同打击犯罪协议,商请协助调查案件时,往往受限于相关法令规定,需在当地曾立案之案件,法院方可准予强制处分,致循线追查困难。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未来与策进

  九十七年六月在两岸双方的努力下,积极促成恢复中断十年的制度化协商。十一月三日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应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邀请来台访问,并在十一月四日举行第二次「江陈会谈」,双方在政府授权之下,进行成功的会谈并签署四项协议,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稳定的交流互动揭开新的一页。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攸关两岸交流秩序、人民福祉及权益,已列为两会下次会谈优先协商项目。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工作为求务实,首先应凝聚合作打击犯罪共识,强化扫荡两岸不法跨境犯罪集团,针对当前两岸犯罪趋势、急迫性,设定优先共同打击两岸重大跨境犯罪,包括电信诈欺犯罪、枪毒犯罪、伪造货币犯罪及查缉重要逃犯等,进而建立情资迅速通报、查明犯罪网络反馈追查及同步查缉跨境犯罪专案行动等机制,采取主动查缉策略,展现两岸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之决心。   打击犯罪无疆界地域的限制,跨境犯罪导致两岸社会均蒙其害,并影响两岸人民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因此,两岸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对两岸社会、人民均能互蒙其利,且增进彼此信任、友好观感。爰此,两岸应在理性、对等和尊严的基本原则下,持续合作推动共同打击犯罪工作,积极促成两岸合作交流之正常化发展,从而建构长期稳定、制度化共同打击刑事犯罪互动机制,维护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刊于98年2月「交流」杂志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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