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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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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媒体互设常驻机构相关问题与展望  文/刘育岑《交流杂志98年6月号第105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去(二○○八)年「五二○」马总统就职以来,两岸关系迅速回温,两岸两会在恢复制度化协商之后,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已经签署了九项协议和一项共同声明。这些开放与交流合作措施的实现,陆续对两岸交流全面正常化,以及扩大合作层面发挥推动作用。例如去年六月第一次「江陈会谈」签署「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正式开放大陆人民到台湾观光以来,游客人数到今年四月已经超过七千团、二十万人次;又如去年十一月第二次「江陈会谈」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两岸包机载客率在今年三月一举突破九成,部分航线订位率甚至超过百分之百。随著两岸往来时间的缩短,空间的距离也明显拉近,尤其上海到台北只要八十分钟,成为名符其实的「一日生活圈」。与此同时,两岸交流也朝著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不仅两岸高层官员往来突破以往禁忌,多样化的交流活动也标示著两岸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两岸相互放宽媒体驻点停留时间

  对两岸新闻媒体来说,面对这种前所未有的崭新形势,确实有必要进行更持续、更深入的观察,才能掌握与日俱新的发展脉络。因此,一方面为因应两岸交流进一步开放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也为落实马总统推动大陆媒体驻点正常化的政见,行政院新闻局在二○○八年六月宣布放宽大陆媒体来台驻点记者在台停留时间,从一个月放宽至三个月,得延长一次,并恢复新华社及人民日报驻点,同时首度开放五家大陆地方性媒体申请在台驻点。至于大陆方面,则是由国台办在二○○八年十一月公布实施新版的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办法,同样将台湾驻点记者最长停留的时间延长至六个月。
  目前台湾有十三家媒体派记者在大陆,驻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福州、成都、广州、昆明等地;大陆在台驻点媒体则包括五家中央、二家地方媒体。这些记者每天为自己的媒体传送涵盖政经文社等各层面的新闻,对增进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可谓功不可没。不过,由于两岸内部因素、媒体属性与地域幅员的差异,双方驻点记者的报导角度,以及两岸对于驻点记者的管理,还是有若干差异。
  就报导角度来看,由于大陆媒体均属官方所有,在台驻点的记者,普遍还是受到「政治正确」的约制,严守中央宣传基调与政策。台湾媒体则多属民营,在自由竞争的机制中运作,因此以读者所好为导向,内容较为多元。在管理层面上,由于安全等因素的考量,现阶段台湾对大陆驻点记者约制反而较多。大陆记者来台,须一个月前由台湾邀请单位,备妥各项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请。大陆记者在台交接,接替记者须在驻点记者离台前一天抵台,不得提前;反之,台湾记者目前到大陆驻点采访,只要传简表到国台办新闻局,或各地台办新闻处,短时间内即可获批,无须邀请单位。此外,目前台湾多数媒体已在大陆租屋供记者住宿之用,记者眷属亦可随行。大陆在台记者则仅能在饭店住宿,而且还无法携眷同行、租屋、买车。另外,台湾记者还可透过大陆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人民从事辅助工作。
  不过,现阶段的「驻点」方式,毕竟与一般定义上的「常驻」,有多项条件上的差异。
  追根溯源,早在一九九四年八月,海基会于第二次「焦唐会谈」中,就曾首度向海协会提出「为有效的促进两岸新闻交流,希望贵我双方郑重考虑两岸报社、通讯社在对方设立办事处之可行性。」陆委会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通过开放大陆记者来台常驻办法,该办法原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即可实施,但因两岸关系不佳,而且大陆对该案反应冷淡,因此暂缓实施。反观大陆方面对此项提议,则直到一九九八年才开始由消极转趋积极。从一九九四年我方首度提出两岸媒体互设常驻机构的相关议题,十五年来由于两岸关系跌宕起伏,以致并未进入实质协商,仅以相互开放记者驻点采访,释放善意。

大陆积极推动两岸媒体互设常驻机构

  近年来,大陆国台办屡屡表示将「积极推动两岸媒体实现互设常驻机构」,去年十月三十日,大陆国台办主任王毅还在第二次「江陈会谈」前夕表示,两会协商可商讨两岸媒体扩大交流,其中一项就包括开放记者常驻的问题。其后,国台办副主任叶克冬、新闻局长李维一、副局长范丽青、杨毅、人民日报总编辑吴恒权近期都在公开场合表示希望两岸媒体早日实现互设常驻机构,甚至有媒体报导指出,国台办极可能在今年选择时间点,直接宣布实施「开放台湾媒体常驻大陆实施办法」;而且国台办及公安部门,已就台湾媒体常驻大陆的手续和相关管理准备就绪,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近期更新「台胞证和签注申请表」内容,更将「常驻记者及家属」列在申请表上。    
  整体而言,两岸关系正如滚滚长江朝著宽阔的大海奔去,颇难逆转,在两岸往来频密的氛围下,媒体互设常驻机构应该是迟早的事。只是在此之前,还有几项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与沟通,才能化解疑虑,满足多方面的要求。
  首先,就我方法源来看,大陆媒体在台设立常驻机构,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四十条之一及第四十条之二规定,对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或非营利法人、团体及其他机构,都明订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另大陆媒体均由官方掌控,未来如何界定为营利或非营利机构,还有待进一步厘清。至于大陆方面,则在二○○八年十月十七日公布最新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其中第二条对外国常驻记者的定义,系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导业务的职业记者。另依大陆「外国记者赴华短期采访或常驻手续须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新闻机构欲在华派遣常驻记者,应首先在华设立常驻机构」。因此,台湾记者未来要在大陆常驻,大陆应会要求台湾媒体先行设立常驻机构。
  其次,在位阶方面,一九九四年八月海基会向大陆提及相关议题时,系以「希望贵我双方郑重考虑两岸报社、通讯社在对方设立办事处」等语进行陈述。二○○○年七月,前国台办主任陈云林则表示,大陆很乐意两岸互设「记者站」,增加相互报导。到了今年三月十一日,国台办副主任叶克冬却表示,将积极推动两岸新闻机构互设常驻「办事处」。大陆显然对常驻机构的位阶并无一致说法。一般而言,媒体常驻机构的位阶可分为三个层级:
  (一)初阶层级:即如上述所说的「记者站」。依据大陆于二○○五年三月一日施行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记者站虽具常驻机构雏形,然业务范围仅限新闻活动,不是「办事处」,也不属法律上的分支机搆。由于两岸尚未正式相互开放,我方媒体目前在大陆仅设有名义上的「采访中心」,如台视、华视、东森、TVBS等,并非依法设立的记者站,而是变相常驻。
  (二)中阶层级:属初步的分支机构,即一般所谓的「办事处」。办事处可从事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等业务活动,但不能从事营业行为。目前大陆厦门航空、南方航空、中国国际航空等公司都已在台湾正式成立办事处,在开放陆资来台之后,大陆商业机构势将陆续来台设立办事处。
  (三)高阶层级:属正式分支机构,即一般商业机构所谓的「分公司」性质。目前除大陆外,台湾对其他国家地区媒体在台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分社几无设限,国际知名通讯媒体也大多在台湾设有分社,如路透社台北分社、法新社台北分社、日本共同通讯社台北分社等。未来如果两岸媒体互设的常驻机构要从事广告发行等经理业务,则属营利行为,必须开放到此一层级,才能运作。

两岸媒体常驻有务实与专业考量

  其实,从务实角度来看,目前台湾记者以驻点方式在大陆采访,无论工作面或生活面,基本上已符合实际需求。在未举家迁移的情况下,台湾记者一般一至二个月轮替一次,在停留时间上已经够久,如果依照大陆对外国常驻记者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必须常驻六个月以上,那么对个人的家庭安排而言反倒是一种压力。至于大陆记者在台驻点,生活需求受限较大,从人道立场而言,当然希望能尽速解决。
  另就业者的角度来看,台湾除中央通讯社、公共电视、中央广播电台等政府支持的媒体,比较没有营利压力外,一般商业媒体业者如果在开放互设常驻机构之后,还是无法经营大陆地区广告业务及发行,则实质意义仍然至为有限。反观大陆媒体均有官方财政支持,对其而言,进入台湾设立常驻机构,可能形式意义,甚至政治意义,远高于业务上的要求。
  两岸分隔一甲子以来,虽然已经开放交流二十余年,但期间纷纷扰扰,诸多问题绝非一年半载就可化解,唯有一步一脚印,才能稳定前进。如今两岸观光、直航、陆资来台、金融合作都一一实现了,两岸新闻交流在近次的会谈中,也已有共识将列入下阶段优先协商的议题。尽管截至目前「两岸媒体互设常驻机构」乙案还没正式排入议程,但是相信在双方努力下,必然大有可为。只是当那一天到来,我们由衷希望让「媒体归媒体、政治归政治」,不应让媒体负担过多的政治任务,就像一九九七之前,「新华社香港分社」在香港所扮演的政治角色,至今还被人所诟病呢!(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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