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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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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江陈会谈」后两岸金融业的互动与发展  文∕朱浩民《交流杂志98年6月号第105期(历史资料)》

壹、前言  

  第三次「江陈会」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了三项协议,除了增加航班的「空运补充协议」和「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之外,「金融合作协议」更是众所瞩目的焦点。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将就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业之金融监理备忘录)MOU)、金融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两岸货币清算和资讯交换等进行磋商,如果进行顺利的话,今年六月底即可能就「金融合作协议」事项做出具体安排,两岸金融业的互动也将进入新的时代。

 贰、台湾金融业登陆发展

   一、台湾金融业在中国大陆发展现况

  截至目前为止,由于两岸尚未签署MOU,因此除了四家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营业性据点和一家银行绕道香港参股大陆之银行外,台湾的银行与证券业在大陆仍仅停留在办事处的阶段,未能开展商业性经营。这与台商在中国大陆的巨额投资和产业互动,显然有相当的落差。

  就银行业而言,在中国大陆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纷纷抢滩进入。二○○六年十二月,大陆新实施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外商银行更加速将分行转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行,以争取全面人民币业务的商机。截至二○○八年底,共有十二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设立二十八家外商独资银行、二家合资银行,二十三个国家和地区的七十一家外国银行设立了一百一十七家分行)二○○七年底资料);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五十八家、外资银行法人银行二十七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为五十一家。相对于外资银行抢进中国的热潮,台湾银行业却因两岸尚未签署MOU,目前仅有七家银行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另外富邦金控则在二○○八年十二月以其香港子行「富邦香港银行」名义,依据中港CEPA协议,参股「厦门市商业银行」百分之十九点九九的股权。另早在一九九五和一九九七年,则有两家台资企业背景的协和银行和华一银行,分别在宁波和上海设立并营业。除了上述的银行之外,尚无台湾银行业登陆经营,台资银行在大陆商机已逐渐流失。

  在证券业方面,虽然台湾已于二○○五年二月开放证券商直接投资大陆之证券公司,并于二○○八年八月允许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和期货商,由台湾或其海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赴大陆投资,但同样因为MOU的问题,台湾证券商在中国大陆也仅是处于办事处之阶段。此外,大陆迟至二○○七年十二月,才将期货业由原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禁止投资目录」改为「限制目录」,实际上是禁止外资投资期货业)循CEPA协议经由香港参股之三家外资期货商为例外)。因此,台湾的期货业亦尚未有机会登陆。截至二○○八年底已有七家外资参股中国之证券公司,另有三十三家外资参股中国之基金管理公司。

  至于保险业,则因不必签署MOU,目前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外资设立人身保险)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外,外资可独资在中国设立财产保险公司。截至二○○八年底,共有十五个国家和地区的五十一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大陆设立了一百九十五家营业性机构,外资产险公司十六家,外资寿险公司二十六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六家,同时亦有四十家外资公司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二○○八年九月底资料)。但因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有「五三二」之规定)在大陆设立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需要三十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在大陆境内已设立代表办事处二年以上),台湾目前仅有国泰人寿与东方航空、台湾人寿与厦门建发、新光人寿与海南航空三家与大陆合资成立人寿保险公司,产险部分,国泰金控旗下的国泰人寿和国泰产险合资设立之独资「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则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在上海式挂牌开业,其余业者则仍停留在办事处阶段。

  二、登陆条件与挑战

  两岸即使能在近期内顺利签订MOU,台湾金融业要在中国大陆进行营业性业务,仍然有相当的困难。首先就银行登陆条件而言,设立独立法人之子行或分行的资本金虽然不算高)分别为十亿与二亿人民币,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分行则是三亿人民币),但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在大陆的七家台资银行办事处即便能立即升格为分行或申设成立子行,也需要符合开业三年且二年连续获利之条件,才能从事人民币业务;而在中国成立分行之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需达二百亿美元,设立独资银行之总资产则需一百亿美元,某些规模较小的台湾银行可能跨不过门槛。因此,除非两岸能对台湾银行业的登陆条件做出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有利的安排,否则台资银行要在大陆开拓人民币业务,可能还需要等待相当的时间)在天津滨海新区和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以试点方式突破,或许可以是另种安排)。

  在业务层面上,台湾业者对台商的融资市场满怀憧憬,但大陆之大型台商,几已和当地银行及外资银行建立往来关系,未来台资银行虽有台商母公司在台湾往来业务关系之优势,但受限于办理人民币资金来源之限制,短期间业务发展还有待努力。至于中小型台商的财务资讯、抵押品等问题,亦仍有待突破。反倒是一旦陆资银行来台后,是否更可能掌控或扩大其台商客户,仍有待审慎观察。事实上,而台湾银行业想参股中国之银行或开拓当地零售业务,较好的合作标的与机会已经有限或亦有相关的困难,因此台湾银行业未来想要逐鹿中原,初期可能不要期望太高。

  在证券市场方面,虽然中国大陆现已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但仍分别有百分之三十三和百分之四十九之限制,外资参股者不见得能有业务之主导权,再加上目前已有多家外资参股当地证券业,台湾证券业的可能选择机会也不多。况且,中国在加入WTO后,证券市场的开放项目只有A股的承销,以及B股、H股和债券的承销及交易与基金发行,但不能从事热门的A股经纪、A、B股自营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而在金融期货上有领先优势的台湾期货业,在目前大陆的严格限制下登陆也有困难,同时大陆本身的期货业现在只能经营经纪业务,自营和代客操作仍未开放。因此,除非同银行一样,可以有较其他外资有更佳的安排,否则台湾证券业登陆的最佳时机已过,短期间发展的机会仍然有限。综上所述,台湾证券业现在的著力点,可摆在台商回台之挂牌与大中华基金的募集与操作,后者则宜取得大陆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

  保险业是目前大陆对外资限制最少的金融业,但保险业务需要长期经营,回收期一般需要六至八年,以大陆目前的保险密度和渗透率观察,未来确有发展商机。但外资保险业已卡位多时,台湾多数保险公司也跨不过前面所提之「五三二」门槛。因此,除了争取较有利的登陆条件,未来台湾保险业在中国发展,仍然需要多加努力。


参、陆资来台及其他金融业务

  陆资来台可分为产业投资、金融投资、设立营业机构和其他金融业务等,产业投资涉及国内产业政策、开放项目和程度等,本文不予著墨,仅讨论金融相关问题。首先是陆资投资台湾股市,金管会于四月二十九日公布陆资来台投资证券及期货办法,随即引起台股连续数日、近千点的大涨,认为大陆资金将大举投资并推升台湾股市,市场因此反应热烈。事实上,依据大陆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相关投资规定,QDII虽可投资海外国家或地区之有价证券)债券、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但若是投资股票,则必须双方已订有MOU才可,因此QDII来台投资股票,目前尚不能成行。而且,中国大陆本身开放QDII代客海外理财业务才两、三年时间,但适逢国际金融风暴,损失相当惨重,近期在大陆集资热度大减。即便是未来QDII顺利来台,初期来台投资股市之资金顶多二百亿元新台币左右,这与过去外资每年投资台股金额约三千多亿元之规模相比,所占份额并不高。况且,事实上现在早有陆资以外资之名义投资台股,因此QDII来台效应不宜过度放大解读,更何况未来陆资来台后,国内股、汇市稳定度的监理可能较为困难,所以对陆资来台投资股市应持正面但审慎的态度来看待。

  在房地产投资方面,随著未来陆资企业来台设立据点,一般认为其投资在商用不动产的可能性较高。至于住宅产品,因为大陆人士来台居住时间仍有限制,再加上民间及政府担心陆资来台可能炒高住宅房价,增加民众购屋负担。因此,未来除了高价房产外,陆资投资普通住宅的机会应不会太大。

  至于大陆金融机构来台设立营业性据点的问题,双方互相开放已成共识,但因为大陆金融机构规模庞大,且对外资)包括未来台资)之业务经营仍有许多限制,而台湾对外资金融业务已几乎全部开放。因此,政府对未来陆资金融机构来台家数、准入条件和营业事项等将采「加权对等」的方式,两岸也应会就此达成开放之共识。不过,因为台湾金融环境已过度竞争,陆资金融机构来台应非考量本地市场,而是著眼在扩大发展大陆台商之金融业务,这应是台湾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必须注意因应之处。

  最后有关新台币与人民币之货币清算机制和大陆银联卡在台刷卡使用问题,技术层次问题应可顺利解决,也将可增加两岸民众的金融便利性。


肆、结语

  相对于台商投资和两岸产业的频繁互动,过去两岸金融往来确实滞后许多,现在政治气氛缓和,对未来双方金融业的发展应该可以正面期待,不过金融市场的稳定度较有形产业敏感,在两岸金融开放的同时,也应以审慎乐观的态度来共同应对。)作者系政治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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