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陆资来台效益评估 文/谭瑾瑜《交流杂志98年8月号第106期(历史资料)》

一、前言
  马英九总统在竞选总统时提出全球连结新蓝图,主张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生产事业,并适度开放大陆资金投资台湾资本市场。经过一年的规划与协调,行政院终于在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正式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南方航空随即在七月三日申请来台投资,成为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后第一家递件申请的陆资企业,另中国东方航空、海南航空,以及中国国际航空等亦已完成在台湾申设分公司的预查作业,正式开启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的新纪元。本文拟就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松绑历程与现况作一整理,并针对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对台湾经济之效益进行初步评估。

二、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松绑历程与现况
  台湾虽然在一九八七年开放一般民众赴中国大陆探亲之后,开放与大陆间接贸易及赴大陆间接投资,然而对于陆资来台投资却一直采取严格管理方式,禁止中国大陆自然人、法人直接来台从事直接(事业)投资或证券投资,对于含有陆资之外国企业来台投资,亦有严格限制,直接投资采「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方式管理,证券投资则属禁止。
  马英九总统竞选总统期间所提出的全球连结新蓝图,在陆资来台部分,便直接主张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生产事业;另在金融政策上,则主张适度开放大陆资金投资台湾资本市场。政党二次轮替后,针对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部分,经济部在二○○八年七月便已进行相关规划,并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于第三次江陈会谈中,与中国大陆达成共同推动陆资来台投资的共识。尔后行政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并在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正式受理陆资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申请案,松绑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之限制。
  首先,经济部对于陆资之界定,目前只要是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三十%,或其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便视为陆资,其相关投资便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阶段开放陆资投资项目采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共计开放一百项。制造业开放六十四项,占制造业项目(二百一十二项)的三十%,包括资讯家电、电脑、手机通讯、医疗器材、中草药、汽车、自行车等车辆及其零组件、纺织、成衣、织布、橡胶及其制品、塑胶及其制品、特殊用途机械及发电设备等,目前仍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以及禁止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的制造业产品项目如晶圆、TFT-LCD等,第一阶段均不开放;服务业项目开放二十五项,占服务业项目(一百一十三项)的二十二%,包括海空运、观光饭店、第二类电信、百货、超商、餐饮、连锁量贩店、物流、批发、零售等,凡涉及学历认证、专业证照等服务业则暂缓开放;公共建设计画则因应两岸海空运直航之需要,开放海运、空运来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并开放海港、空港及观光游憩等十一项项目,占公共建设项目(八十一项)的十四%。

三、外资来台对于台湾经济之效益评估
  相对于今年甫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外国人来台投资之相关法令,则早在一九五四年即已颁布。目前有关外国人来台投资规范,主要系依据(外国人投资条例)办理,(外国人投资条例)自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布以来,历经十一次修正,最重要一次变革在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之修正,外国人来台投资之项目,从正面表列改为负面表列,其第五条由原来规范外国人投资仅限于国内所需之生产或制造事业、国内所需之服务事务、有外销市场之事业、有助于重要工、矿、交通之事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事业,以及其他有助于国内经济或社会发展之事业范围,修改为禁止外国人投资违反公共安全之事业、违反善良风俗之事业、高度污染性之事业、法律赋予独占或禁止投资人投资之事业等,而公用事业、金融保险及新闻出版事业等投资则在审查同意后准许投资。
  台湾在一九八九年大幅松绑外国人投资法令后,使得外国人对台投资得以健全发展,外国人投资台湾金额从一九八九年前三年(一九八六至一九八八年)平均每年投资十亿美元,成长至一九八九年后三年(一九九○至一九九二年)平均每年投资十六亿美元,成长幅度高达六十%,同期间台湾平均国内生产毛额(GDP)则从一○二○.八亿美元增加至一八九一.六亿美元,成长八十五.三一%。
  虽然GDP成长的因素很多,也需要配合许多政策始能成功,然而当时台湾大幅松绑外人投资限制,的确吸引了许多外国人前来台湾投资,对于台湾经济成长,有一定的贡献。

四、陆资来台对于台湾经济之效益评估
  虽然台湾已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然而相较于目前外人投资的开放程度,仍有不小的差距。检视最新的「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可以发现,目前侨外投资中制造业均按照国民待遇规范,外国人投资服务业中的邮政及快递业、邮政储金汇兑业亦为国民待遇,而无线广播及电视业、特殊娱乐业、路上运输业、其他法律服务业等服务业业别虽有若干限制,但台湾对于外国人投资之相关法令已符合国际规范。
  基于两岸特殊关系,第一阶段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的幅度不若外国人投资是可以预期的,毕竟台湾单就开放外国人投资改采负面表列的历程便长达三十五年。但若参酌开放外国人投资的历程,并在两岸关系稳定朝向正常化发展的前提下,渐次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将是未来两岸经贸正常化的重要一环。
  因此,若要推估陆资来台对台湾经济之效益,首先或可参酌外国人投资条例对于台湾经济之效益。以两岸经贸密切的程度,未来陆资来台对于台湾经济之助益,将很有可能与外人投资对台湾经济的贡献旗鼓相当。
  倘若将陆资来台相关措施视为签署ECFA的内容之一,参酌林祖嘉与谭瑾瑜所推估ECFA对于台湾投资之效益则可发现,若以台湾与中美洲友邦巴拿马、瓜地马拉、尼加拉瓜、萨尔瓦多与宏都拉斯等五国所签署的FTA成立后三年,平均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国外直接投资)流入成长一二二.五%估算,在中国大陆签署ECFA后三年,其FDI流入平均成长五十%的假设下,台湾签署后三年(二○一一至二○一三年)FDI流入平均将成长一九四.九九%,台湾三年平均FDI流入金额为二四○亿七四一三万美元;若参照大陆与香港及澳门所签署的CEPA成立后三年,平均FDI流入成长八五.○二%估算,在中国大陆签署ECFA后三年,其FDI流入平均成长五十%的假设下,台湾签署后三年(二○一一至二○一三年)FDI流入平均成长一二○.○四%,台湾三年平均FDI流入金额为一七九亿五七四六万美元;若参照东协—中国大陆框架协议成立后三年,平均FDI流入成长六七.四六%估算,在中国大陆签署ECFA后三年,其FDI流入平均成长五十%的假设下,台湾签署后三年(二○一一至二○一三年)FDI流入平均成长七九.五二%,台湾三年平均FDI流入金额为一四六亿五○六三万美元,或可做为全面陆资来台对台湾经济效益之参考依据。以此推估,若能签订ECFA,台湾的FDI流入至少会有七十九%的成长;若成效良好,成长幅度甚至可能高达一九四%,这对台湾的经济成长将会有莫大助益。

五、结语
  台湾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又向两岸经贸正常化迈出一大步,虽然目前基于两岸特殊关系,陆资来台项目仍采正面表列方式,开放程度不若侨外投资,然而对于配合近一年来两岸开放海空运直航、搭桥专案所欲拓展的两岸产业合作等工作,仍有其正面贡献。
  若能持续朝向开放的方向迈进,并配合ECFA等相关两岸经贸开放政策,陆资来台不但可以扩大两岸产业合作的领域,两岸双向投资正常化,将可彰显并结合彼此优势,在全球经济不景气中开拓市场,进一步为台湾经济成长做出贡献。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