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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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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条例修正,完善大陆配偶权益 文/吴怡静《交流杂志98年8月号第106期(历史资料)》

  政府为进一步保障大陆配偶在台生活的各项权益,并落实马总统所提出「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权保障」的移民政见,秉持「反歧视」、「民主国家法治」、「保障真实婚姻的大陆配偶在台生活基本权益」、「假结婚杜绝于外」四项原则,提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并经立法院于今年六月九日审议通过。
  此次修法,针对大陆配偶的生活权益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其中身分权与工作权两项,对大陆配偶影响最大。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的时间,将从现行的八年缩短为六年。为保障现已在台大陆配偶的权益,订定「转换折抵」的规定,即已经在台度过团聚期间的大陆配偶,可以适用新法六年取得身分证;另删除大陆配偶申请定居须检附财力证明的规定。
  为保障大陆配偶生活之基本权利,主管机关特别参照外籍配偶之规定,全面放宽大陆配偶工作权。新法公布实施后,凡是真实婚姻、合法入境的大陆配偶就享有工作权;大陆配偶于通过面谈入境,在台换发依亲居留证件后,于在台依亲居留期间无须申请许可,即可在台工作。
  大陆地区人民经获准居留者,如因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或有事实足认有犯罪行为,或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而强制出境,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增订内政部移民署于强制大陆配偶出境前得召开审查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政府并参照国际公约所揭示之保护子女最大权益原则,对于两岸婚姻育有子女之家庭,其父母与子女间之法律关系,由依父设籍地之规定修正为依子女设籍地之规定。
  另外,考量大陆配偶本于婚姻关系的生活与财产权益,取消大陆配偶继承不得逾两百万元的限制,并放宽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得继承以取得不动产为标的之遗产,无须将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
  政府除了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外,相关机关也修正部分配套措施,例如:放宽财力证明之范围及采认种类;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定居每年不限数额,并取消大陆配偶在台定居后,需满五年始得申请其大陆前婚姻子女来台定居之规定;放宽大陆配偶与在台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工作许可之条件;提供在台逾期停留之大陆配偶,主动向主管机关移民署申请延期之机会等等。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条文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已由总统在本年七月一日公布,于八月中旬施行。相关配套子法也已完成修正,政府将会持续推动落实保障大陆配偶的基本权益政策,使两岸通婚之家庭能够更加幸福及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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